①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
② 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案件范圍,司法解釋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規定》共七個條款,其中,第一條明確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圍,分為五項表述,第一項是: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 銀行卡 、融資租賃合同、委託 理財 合同、典當等糾紛;第二項是: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說到:實踐中,上述11類糾紛,爭議一方的主體一般都是金融機構,故屬於金融民商事案件並無爭議。這里講的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相關交易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黃金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財務公司(有金融許可證)、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 貸款 公司、保理公司、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等。這些機構,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經過專門的審批或者備案登記,以便於確認。
小額貸款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金融機構范圍。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飽受爭議。其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的依據如下:
第一,2008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08)23號文件發出《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設立、資金來源、資金運用、監督管理、終止作了明確的規定。《意見》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章節中明確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斷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性質是金融活動性質;《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斷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很大程度是認可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
第二,2009年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的通知?[銀發(2009?)363號],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統計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銀發[2009]268號),為加強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監測,及時、准確地反映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發展以及對經濟的支持情況,人民銀行建立了《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統計制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了金融統計范疇。以上兩個文件中央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
第三,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將常住機構單位劃分為五個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部門、金融機構部門、廣義政府部門、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部門和住戶部門,並將金融機構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媒介以及與金融媒介密切相關的輔助金融活動的常住機構單位,包括從事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服務、其他金融服務等活動的法人單位。所有金融機構組成金融機構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業務符合此金融機構的定義,由此可以推測國家統計局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在金融統計的范疇內是屬於金融機構的。
從以上三點看,小額貸款公司似乎應該認定為金融機構。
但也有相反看法。
不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的依據如下: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以銀發〔2015〕309號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規定》採用復合分類方法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分類。首先,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金融業企業分為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四大類。其次,將貨幣金融服務分為貨幣銀行服務和非貨幣銀行服務兩類,將其他金融業分為金融信託與管理服務、控股公司服務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三類。最後,按經濟性質將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企業劃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將非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將資本市場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劃為證券業金融機構;將保險業金融企業劃為保險業金融機構;將其他金融業企業分為信託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將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與銀行業非存款機構明顯劃分開,表明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企業,似乎不是金融機構的身份。
第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只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並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表明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一般的工商企業而非金融機構。
從這三點看,小額貸款公司又似乎不是金融機構。
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小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范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人、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發展、以及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都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後續將進行深入分析。
③ 小額貸款多少金額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小額貸的金額是沒有具體數目的,另外不管貸多少金額,只要不是詐騙就不會被判刑。如果構成詐騙,小額貸3000元以上可以判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④ 小額貸款逾期不還後果會怎麼樣
小額貸款不還有以下法律後果:1、遭遇罰息和違約金;2、信用受損,一旦發生逾期,大概率會被上報央行徵信系統;3、被各種手段催收;4、被起訴,資產可能被查封;5、情節嚴重要坐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小額貸款是現在新起的一種貸款方式,往往適用於一些民營企業。在選擇小額貸款的時候要選擇有正規資質的相關企業才行。如果小額貸款不還款會被加入徵信名單並且還會有非常高的利息,如果選擇了小額貸款一定要按時償還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後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⑤ 小額貸款糾紛是否能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1、如果是小貸公司發放的小額貸款,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法院會比照民間借貸利率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2、《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由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年5月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知道意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描述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並未說明小額貸款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機構。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於2009年12月1日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3.32條即是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由此可以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金融機構。因此,小額貸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3、盡管小額貸款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比照民間借貸利率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⑥ 法律規定小額貸款利息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保護的利率 是 人民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大約在月利率2分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