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抵押人承擔什麼責任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抵押人在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時候,應當承擔就抵押物抵押債務的責任。
【拓展資料】
案例:
家住廣州的張先生因為自己的企業資金周轉不靈向銀行提出了申請抵押貸款。但因其貸款金額不夠,於是讓他朋友李先生作為第三方替他擔保了20萬貸款,李先生以自家房子的產權證作擔保。後來,張先生企業破產,無力償還貸款,因此銀行要求李先生代其還貸。
第三方抵押人承擔的責任:
針對上述的這個情況,在這個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貸款責任還是應由張先生承擔,但李先生作為第三方貸款人,所以當張先生不還款時,李先生就需要償還這20萬貸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銀行在處理李先生的房屋時,會根據房屋價值來具體分析:如果該房屋的本身價值高於貸款本息,那麼拍賣所得款項將先支付貸款本息,剩餘部分會歸還給李先生;如果房屋價值低於貸款本息,那麼就只能由銀行處理了。因此,為他人作第三方貸款是有風險的,因此在事前應考慮清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抵押人的相關概念: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抵押人的權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權。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抵押權人的相關概念: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積極權能之規定: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後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後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B. 房屋貸款擔保人責任
買房貸款擔保人應付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般銀行做擔保貸款,都會根據貸款申請額度對該筆貸款的擔保人資產做詳細的評估,只有保證人的資產價值評估大於擔保的該筆貸款申請額度,且沒有不良的徵信記錄你才能獲得擔保資格。
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專門格式的保證合同,一種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證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另外,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2、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3、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基於主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於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議知道並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麼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C. 房屋抵押貸款第三方指的是擔保人嗎有什麼責任嗎
根據你所述情況,你所說「第三方」不屬於擔保人,但可能是貸款方,因為銀行放貸給你了,如果到期不還貸款,要承擔還款和賠付利息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