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⑴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保證的方式;⑷保證擔保的范圍;⑸保證的期間;⑹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為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為貸款保證人。若銀行等金融機構能作為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為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為容易。
2、抵押貸款: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後,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3、質押貸款:質押貸款也是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在不具備信用貸款優勢條件下的重要補充。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財產權力)的價款優先受償。移交的動產或財產權利成為「質物」。當能夠向銀行提供質物時,中小企業則很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
⑵ 中國銀行個人營運類汽車貸款貸款擔保
(一)經辦行敘做個人營運類汽車貸款業務時,在辦理所購車輛,工程機械抵押基礎上,應視當地同業慣例、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能力等因素追加以下符合我行規定的擔保方式,並做好相對應的抵質押登記工作(以項目形式敘做的業務應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擔保方式):
1、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符合我行抵質押管理規定的財產,
2、項目合作方提供的備用信用證擔保、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或回購)、向我行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質押擔保,
3、經我行准入的擔保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法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向我行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質押擔保,
4、一級分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二)一級分行應根據借款人營運經驗、施工或運營合同的期限及效力、合作方及合作方式、貸款利率及風險補償能力,以及經辦行其他風險控制手段等內容,明確不同類別的客戶和合作項目的擔保方式。原則上,不得採取單一類別的擔保。
(三)借款人以所購工程機械抵押的,經辦行應根據法律法規、當地實際情況和借款人所購工程機械屬性選擇下列抵押登記方式:
1、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2、在公證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4、法律規定並經我行認可的其他抵押登記方式。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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