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騙幫別人做貸款買車現在他無法償還貸款我該怎麼辦
一、幫別人做車貸,別人不還款了,該怎辦1、幫別人做車貸,別人不還款了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對方會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款。如果當事人是擔保人,在替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核鄭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改蠢頌,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檔租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二、車貸辦理流程有哪些1、辦理車貸的應當准備好身份證、居住證明、工作證明、貸款用途證明等證明材料,到銀行填寫申請表;2、銀行應當對提交的事情進行調查與審批;3、符合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銀行便會通知貸款者填寫一些貸款表格材料,還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等,簽訂合同後,銀行向貸款者發放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B. 小額貸款被騙了怎麼辦
應該及時報警,並向警方盡可能地提供相關的資料和線索,以便警方能及時展開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1、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對方構成詐騙罪,可以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2、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也可以由公安機關處於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C. 被騙貸款這個錢可以不用我還嗎
網貸被騙,沒有實際到款,不需要還錢。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網貸是網路貸款的簡稱,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注意詐騙方式,詐騙者會說無需抵押,只要看身份證就能貸款,在簽過合同後會問借款人要保證金,取得保證金後跑路。被騙後要趕緊收集、保留相關證據,如合同、收據、借條、聯系方式、地址、聊天記錄、照片、網址等。當事人可以去當地派出所備案,現在已經成立網上警察報警中心,可以通過網警直接通過電話報警,第一時間可以把對方賬戶凍結,而且把錢款追回來的可能性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被網貸平台強制下款怎麼辦
被網貸平台強制下款應對如下:
1、報警,聽取警察建議,徵求警察的應對策略;
2、手機開啟防騷擾功能;
3、如實告知通訊錄里的聯系人,手機通訊錄被盜取,並被要挾超額還款,爭取聯系人理解;
4、提醒聯系人不要輕信任何不明來電或簡訊;
5、為了減少騷擾,建議聯系人開啟手機防騷擾功能。一般非法網貸不會起訴,也無許可權影響徵信,遇到非法網貸,要積極應對。
D. 被騙身份信息,騙孑貸下網貸,報警立案後,貸款由還
需要自己還。別人借用你的身份證向銀行借款是合法的合同行為,合同的當事人是「你」和銀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只將你作為還款人,因此建議勿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貸款,以免惹上官司,損害自己的利益。如身份證被他人盜用,應及時報警。
拓展知識: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詐騙罪(既遂)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T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認識錯誤-基於認識錯誤發放貸款T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
欺騙方法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於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行為人雖然沒有使用前四種方法,客觀上的貸款條件與程序等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但行為人在貸款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了通過事後轉移貸款、擔保物或者攜款潛逃等而拒不歸還貸款的意圖,從而騙取貸款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騙取貸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使用幾種方法騙取貸款的,也只成立一罪。其中的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由於某種原因不能還本付息,採取欺騙手段將用於貸款的抵押物隱匿、轉移,使貸款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的,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欺騙手段使貸款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作出免除債務的處分,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立案標准,詐騙貸款數額達到2萬元的,應當追訴。沒有達到該追訴標準的,應視具體情況以詐騙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論處。
(二)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犯罪意圖,並實施轉移、隱匿貸款等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主張認定為侵佔罪,有的主張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有的主張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本書的基本觀點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拒不還本付息,但沒有採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其還本付息義務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也不成立侵佔罪與詐騙罪,只宜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是,如果採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了其還本付息的義務,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
E. 我被別人騙了,他讓我幫他借小額貸款,我幫他借了十幾萬,如果他還不起跑了,我怎麼辦,真的好累,想死不
死吧,死吧,不是醉。兩腿一蹬,萬物滅。。。一邊去,自己做的事,自己抗,才是王道,死,哈哈哈,你絕對會如同動物一樣掙扎,別把自己當個寶,因為你只是一個人肉身
F. 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人簽字貸款怎麼辦
1.如果是對方欺騙你簽下了貸款,可以算欺詐行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2.如果是你簽名或按手印,你是債務人。或者有證據表明貸款資金實際部分或全部為你所用,你應該承擔償還義務。如果不如期償還,銀行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6)被騙幫別人貸小額貸款擴展閱讀:
一、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簽字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手印,如代替辦理簽字必須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二、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區別解析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