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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計收復利

發布時間:2024-05-08 05:31:20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展期、逾期利息怎樣計算

①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未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仍執行合同利率;②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和罰息;③貸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貸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計收復利;④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

⑵ 小額貸款公司可靠嗎

其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是絕對可靠的。

正規小額貸款公司是經過法律允許以及工商部門核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立的條件也是十分苛刻。所以,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按道理來說還是比較少的。

然而,不少的騙子卻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的旗號招搖撞騙,使得借款人蒙受損失。要判斷小額貸款公司是否真實,需要從其經營資質出發。

一般來說,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流程比較規范,如果拿到貸款前就要求收取各類費用,基本都是騙人的。其次,看貸款公司是不是計收復利,俗稱「利滾利」,如果這樣的話謹防有問題的。還有,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超過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如果超出了也可能是不真實的。

如何辨別貸款公司真假?

⑶ 小額貸款公司處罰客戶違約罰息。所指的按「復息」計算。「復息」是什麼意思,他們有權這樣做嗎

復息一般指的就是你違約之後給你在原本的利息基礎上加收個30-50%的利息,工農中建等商業銀行都是這么做的,這是有權利的,因為你是在違約的基礎上才加收的,這個和復利計算是不一樣的概念,復利計算利息無論是怎麼解釋是違法的,在法律里是可以找到依據的,縱使這樣,國有商業銀行還不是照樣採用復利計算。。。

⑷ 貸款復利是什麼意思

復利即為利息的利息,貸款復利即為貸款應還未還利息產生的利息,我們通常稱為「利滾利」。對逾期貸款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分別按照逾期貸款適用貸款利率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適用貸款利率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拓展資料:
一、什麼情況銀行會向借款人收取復利?
1.當借款人未能及時還款並且逾期貸款,銀行會按照逾期貸款,使用貸款預期年化利率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2.當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的,銀行會使用貸款的適用貸款預期年化利率,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如貸款逾期(包括每月未按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逾期貸款本金,要按照逾期貸款適用貸款預期年化利率計收罰息。而對逾期未還的利息,按照逾期貸款適用貸款預期年化利率計收復利。
二、銀行貸款的貸款復利如何計算?
復利的計算是對本金及其產生的利息一並計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復利計算的特點是:把上期未還的本利作為下一期的本金,在計算時每一期本金的數額是不同的。
如2020年7月11日銀行向張三發放了一筆個人綜合消費貸款30萬元,貸款期限1年,借款合同到期日為2021年7月10日(有的銀行將整年的到期日定為借款日對應日,有的銀行將借款日對應前一天定為借款到期日,採用保險條款中通行的保單到期日規則,即期限為整年的,提前一天為借款到期日),採取的一次性到期還本付息方式,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為7.8%,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對逾期貸款加收50%的罰息。如到期後,張三未到期歸還貸款,2021年7月16日將貸款本息全部結清。
三、如何避免銀行收取復利?
1.及時還款
2.不逾期還款
3.正當使用貸款資金

⑸ 小額貸款的利息計算

一、利息計算的基本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復利:復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
申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無不良信用記錄;4.貸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購房、賭博等行為;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銀行小額貸款條件。小額貸款銀行申請資料1.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可以是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異地需提供所在地的暫住證;2.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3.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特點 程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程序簡單,貸款按照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核實抵押情況、擔保情況、貸款委員會審批、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貸款本息收回等管理。一般在貸款受理之日起7天內辦理完畢,比在銀行貸款方便,也比較快捷,相比民間借貸,利息要低很多。 還款方式靈活。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分兩次還本付息等多種靈活的還款付息方式。 貸款范圍較廣。小額貸款公司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等。 營銷模式靈活。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下實行不評級、不授信的營銷形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具有方式簡便、高效快捷的特點,有利於中小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緩解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短期融資困難,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不足。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貸出資金幾乎全部是股東的自有資金,所以對貸款項目的審查就更為謹慎;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是私人經營,主要在當地放款,對借款人及用途能充分的了解,所以對風險控制有一定好處。 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小額貸款公司不非法集資、不放高利貸、不用社會閑散人員收貸。其集資、放貸、收貸都有自己的執行辦法,而且只貸不存,不涉及公眾存款問題,社會風險小。 發展
小額貸款是一種面向傳統商業銀行不能覆蓋客戶的貸款創新,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無抵押、無擔保的資金需求,是運用金融手段脫貧致富的有效工具,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金融支持。
據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7月23日發布的《2014年上半年小額貸款公司數據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394家,貸款余額8811億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幣貸款618億元。
作為金融業的補充主體,新興的小額貸款行業雖然收到政策的扶持,但仍未形成較強大的行業規模,小額貸款機構普遍規模較小,缺乏抗風險能力和發展後勁,詳見《中國小額貸款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小額貸款建立了一種目標完全不同於傳統銀行的金融制度,通過一系列的貸款技術創新,不但提供了放鬆抵押擔保制約的還款制度安排和緩解信息不對稱的途徑,而且還提供降低交易成本的技術,從而降低了低收入階層平等進入貸款市場的門檻。
國內現狀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佔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盡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於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工人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是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於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於抵押,它應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麼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
2.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願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於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營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

⑹ 貸款合同中計收復利的方法

貸款合同中計收復利的方法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貸款合同中要如何計收復利呢?詳情請看下文。

貸款合同中計收復利的方法

銀行計收復利符合貨幣學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都僅僅是對貨幣時間價值與風險資產投資報酬的體現,不具有任何沒型懲罰性,符合《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賠償性。

按照貨幣學理論,貨幣經歷一定時間的投資和再投資其價值會增加,增加部分的價值成為貨幣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貨幣時間價值不斷增長。利息是投資的貨幣價值,復利是再投資的貨幣價值。

一、銀行對罰息計收復利沒有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復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

案情概述:2012年12月10日,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馬支行(簡稱“銀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簡稱“借款人”)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銀行向借款人提供6億元人民幣貸款。天津耐樂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抵押人”)以房地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實現主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等,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天津市佳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和中能燃料配送有限公司(簡稱“保證人”)為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同前。銀行發放貸款後,借款人發生逾期。 一審及上訴:2013年7月13日,銀行向天津高院起訴,訴請之一為“要求借款人償還剩餘本金,要求還清全部欠款之日應付利息、罰息及復利”,天津高院一審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借款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借款人認為原審判決就逾期罰息的計算方式錯誤,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9.4條中的`“未支付的利息”應指貸款期內產生的利息,而不應包括貸款逾期後的罰息。以此方式計算罰息數額與原審判決確認的罰息數額相差78788元。因此,請求改判減少支付利息78788元整。銀行認為這是借款人惡意利用司法程序無理纏訴的違法行為。

最高院裁判意見:(1)關於復利問題:認為,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對復利的收取有明確約定,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要求,故銀行有關債務人應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2)關於對罰息計收復利問題:認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復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

故原審判決確認的上述復利計算方法缺乏法律與合同依據,判決予以糾正。借款人有關原審判決確認復利的計算方法錯誤的上訴請求具有法律與合同依據,最高院判決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馬支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棗察嫌、天津市佳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110號)附判決全文。

二、民間借貸也可以計收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齊精智律師解讀:民間借貸可以接受復利,但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利息之和不能超過24%年化。

三、銀行對逾期貸款合同凳手內應付利息計收復利的依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已經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城萬事達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批復》已經失效。

“信用卡透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的依據不復存在。

五、貸記卡透支可按月計收復利。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准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六、法規未授權銀行收取復利的,銀行合同約定收取復利無效。

裁判要旨: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認為,目前沒有法律禁止銀行對承兌匯票墊款利息收取復利,根據《銀行承兌協議》關於“承兌申請人未能支付該等利息,承兌行有權計收復利”的約定,光大銀行太原分行有權收取復利。本院認為,《銀行承兌協議》第十條第6項雖約定“如承兌申請人未能支付該等利息,承兌行有權計收復利”,但該約定並未明確計息周期,其要求以每月20日為結息日計收復利缺乏依據。而且,《支付計算辦法》第九十一條雖賦予銀行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的權利,但並未允許銀行收取復利,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要求收取復利亦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於光大銀行太原要求收取復利的主張,不應支持。二審判決認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無權收取復利,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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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貸款利息到期未還怎麼計收復利

轉一個案例說明給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後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陸某向楊某某立據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10個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後,債務人陸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楊某某找到陸某結算,經結算陸某向楊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註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12萬元,2008年10月30日前還清」。 逾期後陸某仍未歸還,楊某某遂於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陸某給付欠款12萬元及以12萬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關於利息的計算問題,有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12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上述計算中包含了部分復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利息應以10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間借貸是否允許計算復利。對此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並不明確。筆者通過本文試圖對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進行明晰。

一、何謂「復利」

通過網路導航,《維基網路》所給的搜索結果是:復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或「利疊利」。只要計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財富增長越快,而隨著年期越長,復息效應亦會越為明顯。筆者認為,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額。

二、復利保護之爭

復利應否予以保護,實務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

主張不保護復利觀點的法律依據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其次,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內容中,沒有對應否計收復利作出規定,雖然《合同法》對計收復利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司法解釋對計收復利是禁止的。所以計收復利缺乏法律依據。

主張應予保護復利觀點的依據是:首先,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12月11日發布的《利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其次,中國人民銀行在1995年6有26日發布的《關於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中,規定固定資產全部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對不能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第三,中國銀行1981年3月13日發布的《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貸款暫行辦法》中也有計算復利的規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可以理解為允許計收復利,但要適當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計收復利在國際上是金融機構的慣例,所以對復利予以保護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對借款人不按時結息的違約行為的懲罰。

三、民間借貸中復利的出路

對復利問題,各國的立法不同。一類以日本為代表,對復利問題採取放任自由主義,允許當事人約定復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關於法定復利的規定內容為「利息遲延超過一年份以上,雖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仍不支付利息時,債權人可以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 。另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對復利採取相對禁止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248條第一款規定「實現約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協議無效」;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儲蓄銀行、信貸機構以及銀行業主可以實現約定,將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權對其給予貸款的款項發行支付利息的無記名債券的信貸機構,可以事先約定,對此項貸款遲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國民法典》第1906條規定「雖未訂定利息,借貸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亦不得將其計入借款的本金」。相較我國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對出借人能否計收復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立法的不明確,正是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麼從現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決民間借貸中復利問題的出路呢?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復利問題的羅列後,可以發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復利的規定,有關復利的規定只是見諸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上。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在適用范圍上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並不直接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只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然而這兩個司法解釋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統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中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中關於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比較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時間,則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上應適用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實踐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成為適用該司法解釋的一個瓶頸。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並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入本金後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就應當保護。這種觀點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為計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復利的利率作為衡量是否高利的標准。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文義上分析,將利息計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遇有計算復利的,一律對復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和條文文義分析,對復利是持一種適當保護的觀點,即允許適當計算復利,但超過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與此異曲同工的比較方式是將計入本金的利息提出來,利息歸利息,本金歸本金地計算一下實際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條的限度,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就復利問題作出約定的,至債權人起訴時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時,可以予以保護;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護的其實並非復利,而是法律允許民間接待可以約定的適當高於銀行利息的部分。換而言之,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只要按照該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最後,讓我們重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中不難讀出適當保護復利的處理原則在這個司法解釋出台時即以確立。

【作者介紹】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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