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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不還款對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4-22 10:34:42

Ⅰ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擔保人是要負責任的,主要根據貸款合同的還款期限、還款責任確定,一般都要先向貸款人催款,貸款人下落不明,則擔保人要負還款責任,如果已經過了還款規定時間2年,且中間一直沒向你要款,則可以經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還款(法定抗辯事由)。

Ⅱ 貸款人不還貸款,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予以償還。

擔保人對於代替被擔保人償還的貸款數額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同時,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約定了連帶責任。

就是說有無專門的條款或文字對擔保責任作了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則貸款人即可要求擔保人連帶償還,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由借款人首先償還貸款,包括用其所有資產進行償還,直至無力償還為止,才有擔保人代為償還。

(2)貸款不還款對擔保人擴展閱讀: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涉及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的關系。

保證屬於人的擔保,系以人的信用和其不特定的—般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當事人可以就保證的范圍和期間進行約定,保證范圍原則上不得超過設定保證時已確定的債權范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的,保證范圍為主債、利息、違約金、損書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債務的消滅原因有—般原因及特別原因。

—般原因有:

(1)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2)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

(3)就連續發生的債權為保證且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中止保證合同,保證債務向後消滅;

(4)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或更改主合同的。

保證債務滅的特別原因是,在一定條件下(如債務人變更致使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等)保人可向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在經向債人另行提供擔保後,保證債務可以消滅。

Ⅲ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就必須要替他還嗎

是的。這種情況擔保人必須替貸款人還。

依據:

1、《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擔保法》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拓展資料:

有關銀行貸款擔保人的相關資料介紹: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擔保方式: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參考鏈接:網路:貸款擔保人

Ⅳ 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主要看擔保的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兩者在合同中的保證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貸款不還款對擔保人擴展閱讀:

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Ⅳ 銀行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要看它是一般擔保還是共同擔保,其次,它是否在擔保人的擔保期內 還有債務人是否提供了物質擔保的問題。 即保證人應在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並優先啟動債務人提供的擔保。擔保人不需要償還所有債務。

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未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19條規定,如果雙方未就擔保方式達成一致或協議不明確,應根據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因此,作為擔保人或保證人,當貸款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向保證人追償並沒有錯。貸方起訴擔保人與貸方起訴貸方沒有什麼錯。 銀行同時將擔保人列入黑名單的措施也是完全正確的。

Ⅵ 如果貸款人不還錢,對擔保人的工作有影響嗎

在現有的這個體系裡邊擔保人一般都承擔的是連帶還款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貸款人這邊不還錢人家貸款機構就有權找擔保人,直接進行代償。這樣子就有一個問題在催收的時候可能就會到你的單位上進行一個催收可能會對個人的名譽有一定的影響。

Ⅶ 貸款人欠銀行貸款不還,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予以償還。擔保人對於代替被擔保人償還的貸款數額有向被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同時,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否約定了連帶責任。就是說有無專門的條款或文字對擔保責任作了明確的約定。
如果約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則貸款人即可要求擔保人連帶償還,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由借款人首先償還貸款,包括用其所有資產進行償還,直至無力償還為止,才有擔保人代為償還。

Ⅷ 如果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要還嗎

如果貸款人不還款 擔保人是有還款義烏進行還款的 因為對貸款合同做了承諾相當於和借款人需要一起旅行義務 如果借款人和到擔保人都不還款 這個是可以起訴雙方的

Ⅸ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該怎麼辦

貸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擔保人需要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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