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抵押貸款風險有哪些呢
銀行抵押貸款風險有:
1、銀行抵押信用違約風險;
2、抵押期限錯配風險;
3、最後貸款人風險;
4、法律風險;
5、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
6、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
7、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
8、技術風險。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2. 貸款有風險嗎
《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必須實行擔保的原則,但是貸款抵押對於商業銀行來說仍然存在風險,那麼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接下來有關銀行辦理有抵押的貸款有哪些危險的相關內容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感謝您的閱讀!銀行辦理有抵押的貸款有哪些風險從銀行業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來看,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主要存在於以下四個方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一)銀行貸款抵押優先權難以實現的風險。抵押權是基於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或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它在行使順序上位於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後。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例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從而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二)銀行發放貸款過程中審查不力的風險。《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有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的法律義務,以確保抵押對貸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實有效和充分地發揮。實踐中銀行貸款抵押審查業務操作問題眾多,風險巨大。較突出的問題和風險主要有:一是權屬錯位懸空貸款債權;二是抵押物價值高估直接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權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對貸款風險狀況形成重大影響。(三)銀行貸款抵押登記的法律風險。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實踐中,簽約與抵押登記方面存在的突出風險主要有:一是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的風險;二是應登記而未登記或可不登記而未登記的風險;三是重復登記的風險;四是貸款借新還舊或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中的風險;五是房地產抵押中的「兩證」風險。(四)銀行抵押貸款的管理風險。因抵押權是抵押標的物不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有效設置抵押並發放貸款後,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佔有之下,抵押物實物存續形態、價值形態和抵押權權利維護等因素對抵押權的實際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響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臨大量風險。貸後抵押管理實務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與法制觀念淡薄而隨意處置抵押物的風險;抵押物滅失的風險;抵押時效喪失的風險;抵押被非法裁定為無效的風險;企業改制中「債權隨資產走」原則和「除權期」規則適用的風險。如何應對銀行抵押貸款風險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存在這么多的法律風險,那麼如何有效應對銀行抵押貸款風險呢?結合銀行業務的操作實踐,應該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一)加強貸款審查的策略研究。有關金融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應重新審視貸款安全觀念與策略,將貸款安全重心置於第一還款來源上。金融機構應消除貸款抵押擔保無風險的觀念和意識,改變追求抵押擔讓胡保率而忽視風險管理的思想傾向,回歸到正確的貸款安全觀念上來。(二)樹立政策法律風險意識租沖,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持續學習與應對研究制度,全面實行依法經營戰略。(三)在建立貸款抵押擔保全方位動態管理機制上,要完善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管理崗位責任制,增強對貸款抵押擔保全程及其各環節管理風險的控制能力。(四)形成貸款抵押風險的補救控制措弊滑殲施機制。在貸款抵押風險實際產生且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及時採取將風險降到最低、損失降到最小的補救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保護金融資產。以上就是對「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如何有效應對銀行抵押貸款風險」相關問題的解答。目前,銀行系統的呆賬壞賬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出於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當然要保持貸款的數量,但是也應該意識到不良貸款引發的風險,銀行在處置債權債務的時候,應該向專業的金融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風險,合理的布控資金流向,歡迎來咨詢。
「以貸還貸」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一)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免責的風險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二)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在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借新還舊的抵押若屬事後抵押性質,其效力則容易出現爭議。產生爭議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准,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三)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某些銀行逆程序操作,即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簽署借款合同,不僅正常情況下發放貸款這樣操作,在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也是如此。還有的銀行在辦理有抵押擔保的借新還舊手續時,認為前一貸款已經有了登記手續,因此,只重簽借款合同不重新簽署抵押合同,對抵押登記手續不作變更。(四)借新還舊時銀行劃款會計手續不合規帶來的法律風險以新貸償還舊貸,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處理程序的規定劃轉款項,即新發放貸款先進入借款人帳戶,然後由借款人出具轉帳支票清償到期貸款,嚴禁無借款人劃款手續的前提下由銀行直接扣收。這樣做既堅持了「誰的款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銀行結算原則,也能避免一旦銀行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時,借款人以強行劃款為由向銀行提起侵權的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