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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銀行貸款抵押物有哪些
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有價證券;可封存的流動資產;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等權利;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財產。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
《民法典》虛脊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瞎衡附著磨譽做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3. 銀行抵押貸款拿什麼抵押
銀行抵押貸款拿當事人名下的財產抵押,比如房產證,車本。房產抵押都需要拿的手續:
1、貸款人申請:
借款人到貸款銀行填報《個人住房借款申請表》;
2、貸款銀行審查:
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及其他各項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出具貸款承諾書,並與借款人簽訂抵押合同;
3、借款人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並請售房單位在房產收押合同上簽章。
4、借款人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
借款人持購房合同到貸款銀行指定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
5、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借款人持購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險單,與第三方擔保人一起到貸款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在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要求公證的,可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6、貸款銀行劃款:
貸款銀行將貸款以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單位在貸款銀行的存款帳戶抵押擔保。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