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業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農業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1.借款人具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任何違反行為的記錄。2借款人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工作穩定,有償還貸款的能力。3借款人具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並且在貸款銀行開立一個結算賬戶。3借款人的年齡在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左右,身份健康。貸款銀行規定的相關條件。
『貳』 農業銀行怎麼擔保貸款
國內各家銀行對擔保貸款的規定一般都大同小異你搜融豐源他們與銀行合作比較好辦申辦的程序也會比較順利。但話又說回來,貸款的金額,最好夠用就好,不要造成未來還款上的壓力。
看你做什麼樣的貸款,一般是需要抵押物的,擔保公司委託評估公司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給予6-7成的貸款額度,屆時擔保公司和銀行和你簽訂貸款合同,隨後你按月還款就行了
『叄』 涓鍥藉啘涓氶摱琛屾姷鎶艱捶嬈
涓銆佷腑鍥藉啘涓氶摱琛屾姷鎶艱捶嬈
鍩烘湰瑙勫畾錛1.璐鋒懼硅薄錛氬勾婊″嶮鍏鍛ㄥ瞾錛屽叿鏈夊畬鍏ㄦ皯浜嬭屼負鑳藉姏鐨勪腑鍥藉叕姘,涓斿熸句漢騫撮緞涓庤捶嬈炬湡闄愪箣鍜屼笉瓚呰繃60鍛ㄥ瞾錛涖2.璐鋒鵑濆害錛氭渶楂樻巿淇¢濆害鍩烘湰鏃犻檺鍒躲3.璐鋒炬湡闄愶細璐鋒炬湡闄愪竴鑸涓1鑷3騫達紙鍚錛夛紱4.璐鋒懼埄鐜囷細鎸夌収閾惰岀殑璐鋒懼埄鐜囪勫畾鎵ц岋紱5.鎷呬繚鏂瑰紡錛氭媴淇濋噰鍙栨姷鎶箋佽川鎶煎拰淇濊瘉鏂瑰紡錛屼絾鏄涓嶆帴鍙楀崟綰浠ョ涓夋柟淇濊瘉褰㈠紡鎻愪緵鐨勬媴淇濄6.榪樻炬柟寮忥細璐鋒炬湡闄愬湪涓騫翠互鍐呯殑錛屽彲浠ラ噰鍙栨寜鏈堣繕鎮浠繪剰榪樻湰娉曘佺瓑棰濇湰鎮榪樻炬硶銆佺瓑棰濇湰閲戣繕嬈炬硶銆佷竴嬈℃ц繕鏈浠樻伅榪樻炬硶絳夋柟寮忥紱璐鋒炬湡闄愬湪涓騫翠互涓婄殑錛屽彲閲囧彇絳夐濇湰鎮銆佺瓑棰濇湰閲戣繕嬈炬硶銆傚叿浣撹繕嬈炬柟寮忕敱緇忓姙琛屼笌鍊熸句漢鍗忓晢騫跺湪鍊熸懼悎鍚屼腑綰﹀畾銆7.闇瑕佹彁渚涚殑鐢寵鋒潗鏂欙細錛1錛夊熸句漢鍙婇厤鍋惰韓浠借瘉銆佹埛鍙g翱鎴栨湁鏁堝眳浣忚瘉鏄庛佸眳浣忓湴鍧璇佹槑銆佸氬Щ鐘跺喌璇佹槑錛涳紙2錛夊熸句漢閰嶅伓鎵胯哄叡鍚岃繕嬈劇殑璇佹槑錛涳紙3錛変粠浜嬬敓浜х粡钀ョ殑钀ヤ笟鎵х収錛屼粠浜嬭稿彲鍒剁粡钀ョ殑錛屽簲鎻愪緵鐩稿叧琛屾斂涓葷¢儴闂ㄧ殑緇忚惀璁稿彲璇佸師浠跺強澶嶅嵃浠訛紱鍚堜紮鎴栧叕鍙稿埗浼佷笟榪樺簲鍑哄叿浼佷笟鍚堜紮緇忚惀鍗忚鎴栫珷紼嬪強楠岃祫鎶ュ憡銆佸嚭璧勫崗璁鍘熶歡鍙婂嶅嵃浠訛紱錛4錛夎捶嬈劇敤閫旇瘉鏄庯紙濡傝喘璐у悎鍚岀瓑錛夛紱錛5錛夌敓浜х粡钀ユ椿鍔ㄧ殑綰崇◣璇佹槑錛涳紙6錛夊熸句漢鑾峰緱璐ㄦ娂銆佹姷鎶艱捶嬈鵑濆害鎵闇鐨勮川鎶兼潈鍒╁嚟璇併佹姷錛堣川錛夋娂鐗╂竻鍗曞強鏉冨睘璇佹槑鏂囦歡銆佹潈灞炰漢鍙婅儲浜у叡鏈変漢鍚屾剰璐ㄦ娂銆佹姷鎶肩殑涔﹂潰鏂囦歡錛涳紙7錛夐摱琛岃ゅ彲鐨勮瘎浼伴儴闂ㄥ嚭鍏風殑鎶墊娂鐗╀及浠鋒姤鍛婏紱錛8錛夐摱琛岄渶瑕佺殑鍏朵粬璧勬枡銆傚姙鐞嗘祦紼嬶細1.瀹㈡埛鐢寵楓傚㈡埛鍚戦摱琛屾彁鍑虹敵璇鳳紝涔﹂潰濉瀹氱敵璇瘋〃錛屽悓鏃舵彁浜ょ浉鍏寵祫鏂欙紱2.絳捐㈠悎鍚屻傞摱琛屽瑰熸句漢鎻愪氦鐨勭敵璇瘋祫鏂欒皟鏌ャ佸℃壒閫氳繃鍚庯紝鍙屾柟絳捐㈠熸懼悎鍚屻佹媴淇濆悎鍚岋紝瑙嗘儏鍐靛姙鐞嗙浉鍏沖叕璇併佹姷鎶肩櫥璁版墜緇絳夛紱3.鍙戞斁璐鋒俱傜粡閾惰屽℃壒鍚屾剰鍙戞斁鐨勮捶嬈撅紝鍔炲Ε鎵鏈夋墜緇鍚庯紝閾惰屼互杞璐︽柟寮忓悜鍊熸句漢鎸囧畾涓浜虹粨綆楄處鎴峰彂鏀捐捶嬈俱
浜屻佹嬁鎴垮瓙鎶墊娂璐鋒懼埄寮
鎴垮眿鎶墊娂閾惰岃捶嬈劇殑鍒╀笌寮
涓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句紭鍔
1.鍒╃巼鐩稿硅緝浣庛傜敱浜庢湁鎶墊娂鐗╃殑瀛樺湪錛屾埧灞嬫姷鎶艱捶嬈懼埄鐜囪緝浣庯紝涓鑸涓哄熀鍑嗗埄鐜囦笂嫻10%-30%銆傜浉瀵規潵璇達紝姝ょ偣浼樺娍鏄庢樉銆
2.璐鋒炬湡闄愯緝闀匡紝鏈闀胯捶嬈炬湡闄愪負30騫達紝浣嗗熸句漢騫撮緞涓庤捶嬈炬湡闄愪箣鍜屼笉寰楄秴榪70騫淬
3.璐鋒鵑濆害杈冮珮銆傚叾璐鋒鵑濆害閫氬父鏄鎴垮眿璇勪及浠峰肩殑50%-70%錛岃緝楂樹笂闄愪負1500涓囧厓銆傚叿浣撴潵璇達紝鍟嗗搧浣忓畢鐨勬姷鎶肩巼杈冮珮鍙杈70%;鍐欏瓧妤煎拰鍟嗛摵鐨勬姷鎶肩巼杈冮珮鍙杈60%;宸ヤ笟鍘傛埧鐨勬姷鎶肩巼杈冮珮鍙杈50%銆傚熀鏈涓婅兘澶熸弧瓚沖箍澶у熸句漢瀵硅祫閲戠殑浣跨敤闇奼傘
4.瀹℃壒鐜囩浉瀵歸珮銆傚皢鎴垮眿鎶墊娂緇欓摱琛岋紝瀵歸摱琛屾潵璇磋偗瀹氫細鍑忓皯鏀炬劇殑椋庨櫓錛屽洜姝わ紝鍦ㄥ叾浠栨柟闈㈢殑瑕佹眰涓婁細姣旇緝瀹芥澗銆傚熸句漢鍙闇鏈夌ǔ瀹氱殑宸ヤ綔鍜岃壇濂界殑淇¤獕鍗寵兘鑾瘋捶錛岄氬父閾惰屽瑰熸句漢鐨勬敹鍏ユ按騫沖拰宸ヨ祫鍙戞斁褰㈠紡娌℃湁杈冮珮瑕佹眰銆(鐜伴噾鍙戞斁褰㈠紡闇鏈夊崐騫村唴鐨勮嚜瀛樻祦姘)
5.鍙浠ョ敤浠栦漢鎴垮眿鍋氭姷鎶箋傚嵆浣垮熸句漢鍚嶄笅鏃犳埧浜т絾鍊熸句漢鑻ュ叿澶囪繕嬈捐兘鍔涳紝涔熷彲浠ヤ嬌鐢ㄤ翰灞炴垨鏈嬪弸鍚嶄笅鐨勬埧浜т綔涓烘姷鎶肩墿錛屽墠鎻愭槸鎶墊娂浜鴻佸嚭鍏峰悓鎰忔姷鎶煎0鏄庢潗鏂欙紝騫朵笖瑕佸悓鏃舵弧瓚蟲姷鎶間漢騫寸邯鍦65宀佷互鍐呮柟鍙鍔炵悊銆
6.榪樻炬柟寮忕伒媧匯備笌鏂瑰紡涓嶅悓錛屽熸句漢瀵硅繕嬈炬柟寮忕殑閫夋嫨闈㈣緝瀹姐備竴鑸鏈変竴嬈℃ц繕鏈浠樻伅娉(鐗規寚璐鋒句竴騫存湡浠ヤ笅鍙婁竴騫存湡)銆佺瓑棰濇湰閲戞硶鍜岀瓑棰濇湰鎮娉曘
7.涓嬈℃姷鎶礆紝寰鐜浣跨敤銆傜幇鍦ㄥ緢澶氶摱琛岄兘鎺ㄥ嚭浜嗘埧灞嬩竴嬈℃姷鎶礆紝寰鐜璐鋒劇殑鏂瑰紡錛屼互涓鍥介摱琛岀殑涓浜哄驚鐜鎶墊娂璐鋒句負渚嬶紝鍏跺彧闇鐢ㄦ埛鍔炵悊涓嬈℃埧灞嬫姷鎶兼墜緇錛屽嵆鍙鏀鎸佸熸句漢鍦ㄦ巿淇¢濆害鍐呭驚鐜鍊熸撅紝闅忓熼殢榪樼殑鎿嶄綔銆傝屽叾浠栭摱琛屽悓綾諱駭鍝佸潎澶у悓灝忓紓銆
8.鍊熸句漢鍙鎻愬墠榪樻俱傚湪璐鋒懼埌鏈熸棩鍓嶏紝鍊熸句漢鍙鎻愬墠閮ㄥ垎鎴栧叏閮ㄧ粨娓呰捶嬈俱備笉榪囬』鎸夊熸懼悎鍚岀害瀹氾紝鎻愬墠鍚戦摱琛屾彁鍑虹敵璇鳳紝鐢遍摱琛屽℃壒鍚庡埌鎸囧畾浼氳℃煖鍙拌繘琛岃繕嬈俱傝捶嬈劇粨娓呭悗錛屽熸句漢搴旀寔鏈浜烘湁鏁堣韓浠借瘉浠跺拰閾惰屽嚭鍏風殑璐鋒劇粨娓呭嚟璇侀嗗洖鐢遍摱琛屾敹鎶肩殑娉曞緥鍑璇佸拰鏈夊叧璇佹槑鏂囦歡錛屽苟鎸佽捶嬈劇粨娓呭嚟璇佸埌鍘熸姷鎶肩櫥璁伴儴闂ㄥ姙鐞嗘姷鎶肩櫥璁版敞閿鎵嬬畫銆
浜屻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懼姡鍔
1.涓嶆槸鎵鏈夌殑鎴垮眿閮借兘鍋氭姷鎶箋傝冭檻鍒版埧灞嬬殑鍙樼幇闂棰橈紝閾惰岄氬父瑙勫畾鎶墊娂鎴跨殑騫撮檺瑕佸湪25騫村乏鍙籌紝鎴垮眿闈㈢Н澶т簬50騫崇背銆傚彟澶栵紝澶氭暟閾惰屾殏涓嶆帴鍙楄喘涔版湭婊5騫寸殑緇忛傛埧銆佸皬浜ф潈鎴褲佷笉鑳芥彁渚涜喘鎴垮悎鍚屻佽捶嬈炬湭榪樻竻鎴垮眿銆佸崗璁鐨勫凡璐鍏鎴褲佷笉鑳芥彁渚涘ぎ浜ф埧涓婂競璇佹槑鐨勫ぎ浜ф埧銆佺熻祦鑰屾潵鐨勫巶鎴褲佸姙鍏鐢ㄦ埧絳夈
2.鎴垮眿璇勪及闇瑕佸熸句漢鏀浠樹竴瀹氱殑璇勪及璐圭敤錛屼笉榪囦環浣嶄竴鑸鍦500鍏冨乏鍙熾
3.鍏鋒湁鎶墊娂鐗╄娌℃敹椋庨櫓銆傚綋鍊熸句漢鎯寵佽繕嬈撅紝浣嗗嵈鍔涗笉浠庡績鏃訛紝鍔垮繀浼氶潰涓存姷鎶肩墿琚娌℃敹鐨勯庨櫓銆備笉榪囨庢牱鎵嶈兘杞鍗變負瀹?榪欏氨闇瑕佹偍鍏堜簡瑙e競鍦恆傚綋鎴垮湴浜у競鍦轟環鏍間笂鍗囨椂錛屽熸句漢鍙浠ヨ漿璁╂埧灞嬭繕娓呰捶嬈撅紝鏀跺洖鎴愭湰騫惰兘鎸e彇涓瀹氱殑鍒╂鼎;褰撴埧鍦頒駭甯傚満浠鋒牸涓嬮檷鏃訛紝鍊熸句漢鍗充嬌榪濈害錛屼篃鍙浠ヨ漿瀚佹崯澶便
4.鏀炬鵑熷害杈冩參銆傜浉瀵硅岃█錛屾姷鎶艱捶嬈劇敱浜庡姙鐞嗘祦紼嬭緝涓虹箒鐞愶紝鍥犳ゆ斁嬈鵑熷害涔熻緝鎱錛屼竴鑸鏉ヨ達紝鑷鍊熸句漢鐢寵瘋捶嬈懼悗闇瑕佷竴涓鏈堝乏鍙崇殑鏃墮棿閾惰屾墠鑳芥斁嬈俱
涓夈佸啘涓氶摱琛屾埧鎶佃捶鐨勫埄涓庡紛錛
涓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劇殑濂藉勶細
1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炬湡闄愯緝闀匡紝鏈闀跨殑璐鋒炬湡闄愪負30騫達紱
2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劇殑鍒╃巼鐩稿硅緝浣庯紱
3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鵑濆害楂橈紝鍏惰捶嬈鵑濆害鏄鎴垮眿璇勪及浠峰肩殑50%-70%錛屾渶楂樹笂闄愪負1500涓囷紱
4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懼℃壒鐜囦細楂樼偣錛屽洜涓哄熸句漢灝嗘埧灞嬫姷鎶肩粰閾惰岋紝瀵歸摱琛屾潵璇存槸鎶婇庨櫓鍑忓皯浜嗭紝鎵浠ヨ捶嬈炬槸閾惰屽湪鍏朵粬鏂歸潰鐨勮佹眰灝變細鏀炬澗涓浜涳紝鍊熸句漢鍙瑕佹湁紼沖畾鐨勫伐浣滃拰鑹濂界殑淇¤獕榪涙湰灝辮兘鑾峰緱璐鋒撅紱
5銆佸彲浠ョ敤浠栦漢鐨勬埧灞嬫潵鍋氭姷鎶艱捶嬈撅紝浣嗘槸鎴垮眿鐨勬墍鏈変漢蹇呴』鐭ラ亾涓斿悓鎰忓仛鎶墊娂璐鋒撅紝鍊熸句漢涔熻佹湁寰堝ソ鐨勮繕嬈捐兘鍔涳紱
6銆佽繕嬈炬牱寮忓氾紝鏈夛細鍏堟伅鍚庢湰銆佺瓑棰濇湰鎮銆佺瓑棰濇湰閲戙3騫村厛鎮鍚庢湰17騫寸瓑銆
浜屻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劇殑寮婄錛
1銆佸熸句漢鍦ㄥ仛鎴垮眿鎶墊娂璐鋒炬椂錛岃瘎浼版満鏋勫規埧灞嬬殑浠峰艱繘琛岃瘎浼板悗錛屽熸句漢瑕佹敮浠樹竴瀹氱殑璇勪及璐圭敤錛
2銆佸規埧浜т環鍊箋佹ц川瑕佹眰姣旇緝楂:
涓嶆槸鎵鏈夌殑鎴垮眿閮藉彲浠ュ仛鎶墊娂鐨勶紝閾惰岄氬父瑙勫畾鎶墊娂鎴垮眿鐨勫勾闄愯佸湪25騫村乏鍙籌紝鎴垮眿闈㈢Н瑕佸ぇ浜50騫崇背銆備笉榪囧叿浣撶殑鍙浠ュ挩璇㈢浉鍏沖熻捶鏈烘瀯錛
3銆佹埧灞嬫姷鎶艱捶嬈炬斁嬈鵑熷害杈冩參錛屾祦紼嬬箒鐞愶紝涓嶅埄浜庣揣鎬ラ渶璧勯噾鐨勫熸句漢銆備竴鑸鏉ヨ達紝鑷鍊熸句漢鐢寵瘋捶嬈懼悗闇瑕佷竴涓鏈堝乏鍙崇殑鏃墮棿琛屾墠鑳芥斁嬈撅紱
鎴垮眿鎶墊娂璐鋒炬槸涓鴻稿氫漢甯︽潵浜嗘柟渚匡紝浣嗘槸瀹冧篃鏄鏈夊ソ澶勪笌寮婄鐨勶紝瀹冪殑濂戒笌鍧忛渶鍊熸句漢鑷琛岃閲忥紝鑰屼笖錛屽彧瑕佸熸句漢婊¤凍閾惰岃捶嬈劇殑瑕佹眰錛岄摱琛岄兘鏄浼氭斁嬈劇殑銆
鍥涖侀瓘鏌愬悜鍐滀笟閾惰岀敵璇峰姙鐞嗏滄埧鎶佃捶鈥濅笟鍔★紝鐢ㄤ簬鎶墊娂鐨勬櫘閫氳嚜浣忕敤鎴胯喘緗浠80涓囧厓錛岀洰鍓嶅競鍦鴻瘎浼頒環涓70涓囧厓...
A
『肆』 內蒙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管理辦法有沒有
內蒙古沒有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管理辦法,可以參考:
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需要,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銀行相關信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第三章 貸款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用信及還款方式
第七條 貸款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於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轉土地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與復墾。
(二)道路、灌溉、溫室大棚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農業機械設備、生產資料、人工等費用。
(四)倉儲、物流等流通環節費用。
(五)借款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已繳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為抵押,可用於剩餘期限的後續租金繳付;或為擴大經營規模,用於擬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其他土地經營權的租金繳付。
第八條 貸款額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額度應根據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承貸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確定,同時不超過貸款期間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收入現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戶單戶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法人客戶最高不超過授信額度。
第九條 貸款期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根據農業生產用途、周期和現金流確定,同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於從事水稻、小麥等生長周期一年以內作物,用途為支付農業生產資料、人工費用等日常經營需求的,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二)對於用途為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和復墾、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投入倉儲物流,以及從事林果、苗木等生長周期較長作物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三)對於用途為支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租金的,視經營收入的現金流確定,最長不超過5年。
(四)貸款期限應短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或流轉合同剩餘年限3年(含)以上;採用分期繳付租金方式的,同時應短於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疫情導致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但仍具備正常生產經營能力,在擔保措施不喪失或削弱情況下,經原審批行批准可辦理展期或重新約期。重新約期延長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的50%。
第十條 貸款利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定價按農業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執行。
第十一條 用信及還款方式。根據客戶農業生產經營和實際需求採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的,可採取利隨本清、一次還本分期付息、分期還本付息等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須採取分期還款方式,還款間隔不得長於1年。
第四章 抵押擔保管理
第十二條 借款人需為擬設定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或共有人);以農民合作社作為借款主體的,抵押人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社員。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單獨抵押,也可採用其他資產抵(質)押、保證擔保等組合擔保方式。自然人客戶採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抵押的,鼓勵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法人客戶採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抵押的,應要求其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十四條 用於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地不改變農業用途,具備持續農業生產能力。
(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手續符合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
1.通過承包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需取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通過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需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且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了合同鑒證。
(三)符合抵押登記條件,能夠在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預留口糧田(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全國人均耕地面積計算),不得納入抵押范圍,或提供其他收入來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證明。
(五)採取分期繳付租金方式的,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繳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規定,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可為1年,貸款期限不受第九條第四款「採用分期繳付租金方式的,同時應短於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規定。
1.地上已修建溫室大棚或建設水利設施,且前期已累計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續生產經營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轉合同剩餘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農業保險,保險理賠范圍包括當地農業主要風險,賠付金額可以覆蓋我行貸款本息。
3.貸款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日常性流動資金需求,且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40%,貸款額度不超過貸款期間經營收入現金流的40%,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
(一)土地權屬不清或存在糾紛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損毀,無法進行正常農業生產的。
(三)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
(四)已列入徵收范圍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條 抵押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率確定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價格、權利變現難易程度、抵押貸款期限等因素確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60%。
(二)通過繳付租金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超過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60%;剩餘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50%;剩餘使用年限3年以內的不超過40%。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以內部評估為主;當地已建立規范評估機制的,可採取外部評估方式。外部評估機構由一級分行准入,實施動態名單制管理。
第十八條 評估方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類型、租金繳納方式、流轉市場發育等情況,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測算。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較充分且縣級(含)以上政府按年編制流轉(抵押)參考價格的地區,採用市價法,基準價格採用縣級(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參考價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政府公布的基準參考價格(元/畝·年)×面積(畝)×(家庭承包合同剩餘年限或已繳清租金的剩餘使用年限-1)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交易較少或縣級(含)以上政府沒有公布統一價格,不能確定基準價格的地區。
1.屬拍賣、流轉和協議承包的,採用成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
2.屬家庭承包直接經營的,採用收益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
C為年均預期收益=農產品年均收入-(年均農地維護費用+年均生產費用)
r為折現率參照同期農戶貸款利率
t為家庭承包合同剩餘年限-1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為溫室大棚等投資較大、後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設施,或價值較高、價格穩定、容易變現、能由第三方進行有效監管的農作物,可納入抵押物范圍,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並抵押。
固定設施屬通用設備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屬專用設備的最高不超過20%;農作物需為多年生的經濟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過40%並由一級分行按戶進行名單制管理。
地上附著物的評估方法由一級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總行備案。
地上附著物可辦理權屬證明的,必須取得相關權證資料。
第二十條 評估流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客戶部門發起評估調查,信貸管理部門押品評估崗進行評估審核,經部門負責人對評估審核意見和確認價值無異議後,在C3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確認。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參加農業保險的,保險期限必須覆蓋貸款期限,同時在保險條款中明確我行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接受已投保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後,經營行應書面告知承保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登記部門須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並出具他項權利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地上附著物抵押情況須在登記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著物有權屬證明的,必須同時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如變更抵押物,應向農業銀行提出申請,在取得原貸款審批行確認同意後,辦理相關抵押物變更手續。變更後的抵押物價值不能低於原抵押物的價值,且必須先辦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後,再解除原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二十四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除客戶相應的基礎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有共有權人的,需提供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二)通過繳付租金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等合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證明材料。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經鑒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租金支付票據或相關證明。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權利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有共有權人的,需提供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或間接從承包人處流轉取得,需提供承包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從村集體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取得,需提供村集體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 貸款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執行相應業務品種調查內容的基礎上,重點調查抵押物是否符合農業用途,承包或流轉手續是否齊全合法,與登記部門核對抵押物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價值是否合理、是否易於變現,未來國家或地方政府的發展規劃是否影響抵押物等。
第二十六條 貸款審查。審查部門對客戶部門或下級行移交的客戶資料和信貸調查(評估)資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包括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和市場評價情況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狀況、貸款用途是否符合規定、抵押物流轉手續是否齊全、抵押擔保手續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市場價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變現等。
第二十七條 貸款審批。貸款審查後提交有權審批行的貸審會或合議會議審議,或直接提交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貸款審核。審批同意後,由放款審核崗負責信貸合同文本的審查和放款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辦妥登記、是否按規定辦理保險等。
第二十九條 貸款發放。貸款發放原則上採用受託支付方式,對於無法確定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可按規定採用自主支付方式。貸款用於支付租金的,必須採取受託支付方式。
第六章 貸後管理及風險監控
第三十條 貸後管理。客戶管理行和經營行應嚴格按照農業銀行貸後管理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貸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貸後管理部門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檔案,定期與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定期進村入戶回訪、實地查看,嚴格監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權屬變更情況,保證抵押權利真實有效。
第三十二條 貸後管理部門應每年參照同類土地流轉價格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進行重估。已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不足以覆蓋貸款剩餘本息時,應按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三十三條 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及農業銀行貸後管理規定中列明的風險預警信號,危及信貸資金安全的,要按規定及時預警和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國家或地方政府的區域規劃、土地調控發生變化,經營無法實現預期效益,對貸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
(二)抵押物被改變農業生產用途、受污染損毀不適用農業生產等不再符合抵押規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擔保的。
(三)借款人產品市場需求下降、市場價格出現大幅度回落的。
(四)出現重大自然災害事件、病蟲害或其他疫情,對農業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
(五)家庭承包戶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或經營戶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等可能導致發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訴訟,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
(七)其他導致貸款風險增加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較高的經辦支行實行暫停業務管理。對該類貸款不良率超過2%的經辦支行,暫停開辦此類業務。經清收後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經一級分行批准恢復該項業務。
當地出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實現困難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銀行抵押權效力的判例時,在該省域范圍內停止產品試點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經營行應加強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爭取由政府主導成立擔保基金、償債基金與我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相對接,條件成熟的應與當地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合作協議,並對以下事項予以明確:
(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時,負責辦理抵押登記的主管部門應配合農業銀行對借款人所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二)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農業銀行同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關不得為已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理變更登記。
(三)農業銀行在處置抵押權的過程中,各級職能主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為農業銀行實現抵押權益依法辦理各項必要的手續。
(四)對於已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風險擔保基金或償債基金的地區,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出現壞賬時,風險基金應按相應比例就農業銀行的貸款損失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按照貸款對象和金額,分別通過相應科目核算,並在信貸系統管理群(C3)中「信貸產品分類」項下進行標識操作。
第七章 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含分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應及時採取以下措施處置已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流轉交易。與借款人商定,在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中心或類似機構掛牌交易,將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在不損害原承包人利益情況下,所得價款由農業銀行優先受償。
(二)協商收購。與村委會、中介組織協商,由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具有資質的合法中介組織按基準價格收購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流轉,或與村委會、中介組織等協商後達不到貸款清償目的的,應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農業銀行押品管理辦法》(農銀規章〔2012〕160號)中的「三農」特色押品最高抵(質)押率標准、《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銀規章〔2013〕40號)第八條貸款額度等有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具體業務授權、客戶評級、授信等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信貸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負責制定、解釋,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產品試點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