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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應訴答辯狀銀行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4-06-08 16:56:44

❶ 銀行貸款逾期被起訴了怎麼辦

當事人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後,應該積極准備應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同時,類似於這類欠貸糾紛,作為被告只有依法還款,或者想辦法與銀行和解,是前提條件,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拓展資料:
欠銀行貸款被起訴會有後果如下:
1、欠銀行貸款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坐牢的。
2、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之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另外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銀行貸款是指個人或企業向銀行根據該銀行所在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求的個人或企業,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
貸款技巧
如今,越來越多的80,90後貸款買房買車,一時之間,銀行提供的貸款業務成了時代的"新寵"。但是想要在銀行成功貸款還是有點難度的,在一些特定時段想要獲得貸款更不容易。

❷ 如何寫民間借貸糾紛引起的訴訟答辯狀(我是擔保人)

關於第一問題:首先,我國擔保法對於保證責任分為兩類,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由於你沒有和債權人約定哪種保證責任,因此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你承擔連帶保證,另外由於你們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依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你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從2009年6月10日開始計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證責任期間和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債權人在連帶保證責任期間向你主張保證責任,才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於本案由於債權人在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未向你主張保證責任,那麼你對這筆債務的保證責任就已經結束。總之,你對此筆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關於第二問題:作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達訴訟狀副本、傳票以及應訴通知書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附帶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證據。

❸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正確書寫格式大家了解過嗎?朋友們,以下是我整理好的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資料,歡迎大家參考!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歸還。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個月,並向其出具借據一份。

由於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10000元”而未寫大寫“壹萬元”。

借款到期後,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於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叄百元”。

並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

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據系其塗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條系其塗改後形成的,後面的“0”是被答辯人後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

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 “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2】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庄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梁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了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系,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系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系及有關證明。

二、 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為這與事實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

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為回家,可是家裡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裡,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

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庄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為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為(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靈,打帆報罐。

為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

家裡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葯,經過多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

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

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為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著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

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梁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梁宗滿

20xx年x月x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3】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於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並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

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佔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列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

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後*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麼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並且,由於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託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並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並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麼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並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

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

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麼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

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

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麼回事,最後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

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裡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

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麼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麼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麼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後,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

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裡,從家裡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築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

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

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於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

並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

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徵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

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

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

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

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鬆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列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並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❹ 我是擔保人貸款人不還錢我怎麼起訴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有個條件,就是必須在給借款人償還債務後再通過起訴找借款人追償。畢竟擔保人並不是債務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擔保的,要是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則借款人的債務也會視為擔保人債務,在借款人不還款時必須還款。
還款後提供擔保合同、還款憑證等資料證明,去法院起訴就行了。
一、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二、怎麼起訴
1、寫好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消鍵拍;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欲證明的事實,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3、准備證據材料;
4、委託訴訟代理;
5、繳納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拿羨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亮碼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託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岩市永定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並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於2014.12.17向其下屬龍潭信用社借款2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

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優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體現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並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列印好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範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後,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願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採信。

五、原告主張2015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於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後繼續計算借款利息,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託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

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

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

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

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

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

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

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

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

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型大小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型大小與承諾人處的字型大小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

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

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列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像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

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

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

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

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 月 日

❻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等待人民法院的立案。等待人民法院立案後,會通知雙方,在開庭三日前也會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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