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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銀行貸款怎麼辦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4-06-22 23:01:51

⑴ 夫妻離婚後能起訴更換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很難。除非你能和銀行協商一致。因為夫妻離婚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承擔共同償還義務。

⑵ 結婚後買房我做了老公擔保人,現在要離婚,這個擔保該怎麼辦

我對銀行信貸業務不熟,對能否中途更換擔保人、怎樣更換不清楚。

但就我個人理解來說,除非你能找到一個有能力且願意為你丈夫貸款擔保的人,否則銀行一般是不會冒這個風險更換擔保人的,更不會同意免除你的擔保責任。

正如樓上朋友所說,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不管是哪方付的錢,這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你也是有一半份額的。

如果你不要房子,也不願再和丈夫有什麼糾葛,可以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清楚,房子歸你丈夫,貸款及其他債務由你丈夫歸還。

當然,這樣約定只是你們內部約定,萬一你們離婚後,你丈夫真不還貸款,銀行一樣可以找你。不過,有了這個約定,起碼對你丈夫還是有所約束的。

⑶ 夫妻離婚銀行貸款擔保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了鎮橡銀行擔保,在夫妻離婚後是可以起訴更換銀行擔保人的,但是否受理或者勝訴需要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變更銀行擔保人需要向銀行申請。銀行同意即早租可以辦理擔保人變更的手續。在銀行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起訴銀行來變更擔保人。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或者財產糾紛。對銀行的擔保責任屬於當事人與銀行之間的財產糾紛,屬於法院職權管轄的范圍。因此,與銀行的糾紛的解決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來解決。但是根據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擔保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保證責任的承擔與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無關,與是否知道對方在做什麼也無關,因此,只要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夫妻一方還不清欠款,即使離婚,擔保人也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離婚並不是變更擔保人的合法、合理的事由,法院可能並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陸旅兆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⑷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銀行有無貸款或者擔保與能不能離婚沒有關系。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任一方在有銀行有貸款或者擔保的,對離婚不會產生的影響,夫妻雙方仍可以正常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
至於在離婚後,因該貸款或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很有可能會被認定位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償還,不會因離婚而免除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⑸ 夫妻離婚了,丈夫買房需要銀行貸款,擔保人找前妻做擔保可以嗎

您好,夫妻離婚了,丈夫買房需要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找前妻做擔保。我國關於擔保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限制不讓前妻提供擔保。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並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⑹ 兩口子離婚後想做生意貸能擔保嗎

離婚的夫妻雙方是不可以互為擔保人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是不可以互為擔保人的,夫妻一方借貸的,另一方不可以做擔保人,夫妻財產是由雙方共同支配的。一旦離婚,就可以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對擔保物權人的權利是不利的,因此,離婚的,不可以當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在貸款事中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⑺ 離婚了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擔保的,村鎮銀行的信用貸款多以擔保人擔保提供增信為主。擔保人一般符合以下條件:1、個人徵信良好;2、具有一定經濟實力,提供較為充足的還款條件;3、擔保人資質經銀行審核,以通過審批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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