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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廣電總局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整頓互聯網,其中一些著名的BT網站被以沒有視聽節目許可證為由關閉。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們理解廣電總局打擊盜版和色情的願望,但是,打擊盜版和色情要依法進行,廣電總局不能把與憲法和物權法相抵觸的《規定》作為執法依據。
第一,《規定》要求網路視聽節目需要事先許可,這與憲法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定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製作、編輯、集成、傳播音視頻的行為本身屬於公民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不應當受到事先行政許可,即使必要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立法法第八條之規定,對公民言論自由的許可限制即是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許可限制,必須制定法律,《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無權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許可限制。因此,《規定》作為規章對公民言論自由設定事先行政許可,與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和立法法有關規定相抵觸。
第二,《規定》第八條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抵觸。物權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但是《規定》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這一規定排斥了非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單位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資格。這種差別待遇不是必要的與合理的,是對非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單位的歧視,違反了物權法第三條的規定。
每個國家都面臨網路盜版和色情問題,但作為現代法治國家,治理盜版和色情應當依法進行,比如,治理盜版應當通過知識產權部門的行政監管途徑和司法途徑,治理色情可以通過公安等部門依照治安處罰法律以及刑法有關規定進行。既然治理盜版和色情國家已經有法可依,那麼通過違反憲法的規章治理盜版和色情就沒有必要,表面上看似乎治理效果很好,實際上是對法治的破壞,長遠來看不利於社會正義與和諧。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針對《規定》中某些條款違犯了上位法並且不適當的現象,國務院應當予以改變。2008年1月,公盟曾經建議國務院審查《規定》違法的問題。現在,廣電總局開始執行違反憲法的部門規章,作為公民,我們再次呼籲,國務院依法審查《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撤銷違法的規定。同時,我們也呼籲,公民拿起法律武器,針對處罰提起行政復議,順帶要求審查《規定》,推動國家法治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