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海外房貸需要抵押物嗎在中國國內的資產可以當做貸款的抵押物嗎
海外房產是不能拿國內資產作抵押的,只能是辦理海外貸款時,提供國內的資產部分提供給貸款機構用於分析貸款人的財務狀況以保證自己貸款資金的安全。 房天下海外事務部
㈡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二、內保外貸登記
擔保人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
(一)擔保人為銀行的,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二)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1、非銀行機構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於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准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2、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准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3、非金融機構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參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數據。
4、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註明其他擔保人。
三、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內保外貸,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應具有相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以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擔保,應當獲得總行或總部授權。
四、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且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且境外債券發行收入應用於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經按照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五、內保外貸注銷登記
內保外貸項下債務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其中,銀行可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更新數據;非銀行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申請注銷相關登記。
六、擔保履約
(一)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
(二)非銀行機構發生擔保履約的,可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須填寫該筆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非銀行機構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在境外債務人償清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之前(因債務人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其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未經外匯局批准,擔保人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
(三)非銀行機構提供內保外貸後未辦理登記但需要辦理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內保外貸補登記,然後憑補登記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辦理補登記前,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七、對外債權登記
(一)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成為對外債權人的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反擔保人,應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對外債權人為銀行的,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債權登記,並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
(二)對外債權人為銀行時,擔保項下債務人(或反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資金,其幣種與原擔保履約幣種不一致的,擔保人可自行代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辦理相關匯兌手續。
(三)對外債權人為非銀行機構時,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在向銀行說明資金來源、銀行確認境內擔保人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後可以辦理結匯。
八、其他規定
(一)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並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二)境內個人作為擔保人,可參照境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三)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須遵守本規定。境內機構按內保外貸規定為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內保外貸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內保外貸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四)擔保人對擔保責任上限無法進行合理預計的內保外貸,如境內企業出具的不明確賠償金額上限的項目完工責任擔保,可以不辦理登記,但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擔保履約手續。 一、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並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二)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三)擔保標的為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二、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三、發生外保內貸履約的,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四、外保內貸業務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因境外擔保履約而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的,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債務人印章)。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四)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五)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注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五、金融機構辦理外保內貸履約,如擔保履約資金與擔保項下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而需要辦理結匯或購匯的,應當向外匯局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辦理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業務,由其分行或總行匯總自身及下屬分支機構的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後,向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提出申請。
金融機構提出的境外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申請,由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受理。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時無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批准其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匯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匯(或購匯),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屬於超出現行政策許可范圍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匯局應先移交外匯檢查部門,然後再批准其結匯(或購匯)。
六、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保內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三)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五)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境外擔保人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內若干債務人發放的貸款組合提供部分擔保(風險分擔),發生擔保履約(賠付)後,如合同約定由境內金融機構代理境外擔保人向債務人進行債務追償,則由代理的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外債登記數據,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合同項下各債務人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之和。 一、外匯局僅對跨境擔保涉及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事項進行規范,但不對擔保當事各方設定擔保物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以下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一)設定抵押(質押)權的財產或權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
(二)設定抵押(質押)權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強制登記要求;
(三)設定抵押(質押)權是否需要前置部門的審批、登記或備案;
(四)設定抵押(質押)權之前是否應當對抵押或質押物進行價值評估或是否允許超額抵押(質押)等;
(五)在實現抵押(質押)權時,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對抵押(質押)財產或權利的轉讓或變現存在限制性規定。
二、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因提供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而產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項,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符合規定。
國家對境內外機構或個人跨境獲取特定類型資產(股權、債權、房產和其他類型資產等)存在限制性規定的,如境外機構從境內機構或另一境外機構獲取境內資產,或境內機構從境外機構或另一境內機構獲取境外資產,擔保當事各方應自行確認擔保合同履約不與相關限制性規定產生沖突。
三、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一)當擔保人、債權人注冊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至少有兩項分屬境內外時,擔保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置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並留存必要材料後,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三)相關擔保財產所有權在擔保人、債權人之間發生轉讓,按規定需要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當事人應辦理相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四、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構成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的,應當按照內保外貸或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擔保登記手續,並遵守相關限制性規定。
經外匯局登記的物權擔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設立,擔保人應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
五、境內非銀行機構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簡要記錄其擔保物權的具體內容。
外匯局在內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為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六、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提供跨境物權擔保的,不需要辦理擔保登記。擔保人以法規允許的方式用抵押物折價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變賣抵押物後申請辦理對外匯款時,擔保人參照一般外債的還本付息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一、其他形式跨境擔保
(一)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2、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3、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內,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4、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外,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二)境內機構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
(三)境內機構辦理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應按規定辦理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的外匯管理手續。擔保項下對外債權或外債需要事前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四)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境內擔保人或境內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履約款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核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並留存必要材料後,擔保人或債權人可以辦理相關購匯、結匯和跨境收支。
(五)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在境外,擔保履約後構成對外債權的,應當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在境內,擔保履約後發生境外債權人變更的,應當辦理外債項下債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六)境內擔保人向境內債權人支付擔保履約款,或境內債務人向境內擔保人償還擔保履約款的,因擔保項下債務計價結算幣種為外幣而付款人需要辦理境內外匯劃轉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付款手續。
二、境內債務人對外支付擔保費,可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三、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可按照合理商業原則,依據以下標准判斷擔保合同是否具備明顯的擔保履約意圖:
(一)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二)擔保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
(三)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
(四)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過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
四、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購付匯和收結匯時,境內銀行應當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合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跨境承諾,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
(一)該承諾不具有契約性質或不受法律約束;
(二)履行承諾義務的方式不包括現金交付或財產折價清償等付款義務;
(三)履行承諾義務不會同時產生與此直接對應的對被承諾人的債權;
(四)國內有其他法規、其他部門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貨物與服務進口項下為境內機構開立的即期和遠期信用證、已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信用保險等;
(五)一筆交易存在多個環節,但監管部門已在其中一個環節實行有效管理,經外匯局明確不再重復納入規模和統計范圍的跨境承諾,如境內銀行在對外開立保函、開立信用證或發放貸款時要求境內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或反擔保;
(六)由於其他原因外匯局決定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
不按跨境擔保納入外匯管理范圍的相關承諾,不得以跨境擔保履約的名義辦理相關跨境收支。
六、跨境擔保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於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徵的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普通借款、債券、融資租賃、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等。非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為非融資性付款義務提供的擔保,這些付款義務來源於不具有融資合同一般特徵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等。
七、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跨境擔保業務進行核查和檢查,擔保當事各方、境內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未按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跨境擔保業務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處罰。
(一)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擔保人進行處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八條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定的;
2、違反《規定》第十條規定,擔保人超出行業主管部門許可范圍提供內保外貸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擔保人未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未進行盡職調查,或未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的;
4、違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擔保人未經外匯局批准,在向債務人收回提供履約款之前簽訂新的內保外貸合同的;
5、違反《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債務人、債權人超出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
6、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未經外匯局批准,在償清對境外擔保人債務之前擅自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或辦理新的提款的;
7、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境內債務人擔保履約項下未償本金余額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擔保人、被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仍然簽訂跨境擔保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未審查擔保履約真實性、合規性或留存必要材料的;
2、違反《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境內銀行對跨境擔保交易的背景未進行盡職審查,以確定該擔保交易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1、違反《規定》第九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的;
2、違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的;
3、違反《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擔保人或反擔保人未按規定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手續的;
4、違反《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境內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業務相關數據的;
5、違反《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未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的;
6、違反《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境內債務人未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的;
7、違反《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投資外匯登記的;
8、違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未到外匯局注銷相關登記的。
㈢ 國內企業如何境外貸款
境外貸款是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國外資源的重要形式。利用境外貸款,不僅可以拓展企業融資的渠道,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貨比三家、幣比三種,降低經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與國外銀行的合作,藉助其嚴格的管理系統提高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一、選擇適當的律師。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准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來安排。除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外,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還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託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二、明確貸款審批程序。由於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准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
三、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
四、保證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在境外貸款中,抵押貸款一般要求貸款額為抵押資產市場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當資產市場價值低於要求的比例時,需要提前還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業在安排貸款時要考慮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確保有能力承受貸款額度負擔,盡量避免出現增按情況,同時還要避免高估資產價值,浪費企業資源。此外,境外銀行有時會要求企業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為一筆貸款作保證外,還為企業其他債務作保證。企業對於這樣的要求,可以盡量爭取單獨的抵押條件,或者將Al1
Money的范圍減少,將實際或預計可能出現問題的貸款或擔保等債務剔除出此范圍。
此外,境外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通常在貸款條件中要求貸款企業的總公司對貸款提供書面的保證,特別是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境外銀行加強了對我國企業保證條款的約束,由於國內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嚴格管理,境外貸款可能不需要有國內企業提供擔保,但需要提供書面形式的確認。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會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證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項內容,即國內企業知道並同意安排此貸款;國內企業對貸款人的業務經營予以支持,不做影響貸款人持續經營的決定,國內企業不做使貸款人財務狀況轉弱的決策;國內企業不改變對貸款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五、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問題。違約條款因不同性質的貸款而有不同的約定。企業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與銀行商洽,使違約條款盡可能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降低違約風險。此外,在簽訂貸款文件後,企業發生具體的與貸款文件不符的事項,只要經過銀行書面同意,均可以認為是沒有違約的。因此,企業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確責任。關於懲罰性費用條款,銀行有時會提出若企業違約,則需從違約之日起支付罰息。企業對此可從兩方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一是爭取降低罰息;二是向銀行提出給企業一段時間(如一周)來履行有關義務。
企業在安排境外貸款時,通常都會面對交叉違約問題,簡單地講,交叉違約就是企業一項貸款違約,同時構成企業其他貸款或所有貸款均違約。對於集團性企業或貸款較多的企業而言,交叉違約條款是貸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條款。企業可能與一家銀行有多筆貸款,亦可能與不同銀行有不同的幾筆貸款,從法律上講,由於有交叉違約的責任,當企業對任何一筆貸款違約時,同時對其他不同銀行的貸款亦承擔違約責任。鑒於此,企業應盡可能地降低交叉違約條款約束的范圍和事項,最佳途徑是保持企業較高的償債能力,穩健經營,提高企業在貸款市場上的競爭力。具體在操作中,可以通過貸款商務談判,保護核心業務的正常經營,將企業核心業務的貸款剔除出交叉違約范圍;可以在交叉違約條款中加入金額下限,即當企業發生一定金額以上的違約事項時,才屬於交叉違約約定的范圍;可以通過利用不同銀行對貸款的競爭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條件,或將貸款分散在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銀行之間爭取免除不同銀行貸款的交叉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企業討價還價能力不足,急需資金,承諾銀行的要求交叉違約責任,緩解資金困難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業是否有償債的能力。
六、利率掉期保值問題。在安排境外貸款的工作中,有時對金額大、貸款時間長的貸款,會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問題。雖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貸款是兩件事情,但有些較為積極的銀行,會在貸款的同時,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稱為ISDA(內容可以應企業的需要,包括外匯工具的安排),為今後進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條件。企業應在安排貸款協議的同時擬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時,即可通知銀行本企業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進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結合企業的需求,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利率的未來走勢,主要應考慮:企業為固定成本,便於安排資金,保證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選擇的固定利率;合理預測利率趨勢,選擇可能降低財務費用的時機將利率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