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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前景

發布時間:2024-07-27 09:20:19

㈠ 影響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業務范圍窄,品種單一。大多集中在購買個人商品房按揭和單位集資房、房改房按揭方面,對未簽約商品房、個人自建房、裝修房、「二手樓」轉讓等按揭沒有辦理或很少辦理,而此部分的市場份額和潛力很大,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貸款環節多,手續繁瑣。
3、傳統觀念的束縛。向銀行借款,就意味著負債。就我國人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相應的觀念說,「無債一身輕」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觀念仍佔主導地位,根深蒂固,靠向銀行借款來維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做法難以接受,因此,許多人不願涉及個人住房貸款這種負債消費方式。
(1)商品房價居高不下,貸款額度相對過小,使居民個人無法實現通過獲取住房貸款而實現購買自有住房的願望。
(2)貸款償還期過短。雖然規定最長償還期限為30年,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要求居民償還的期限遠遠小於30年,一般在10年以內。貸款償還期越短,借款人的償債壓力就越大,這使得廣大民民對個人住房貸款「可望而不可及」。
(3)貸款償還方式單一,不能滿足不同經濟條件,不同償還意願的居民的需要,限制了住房貸款業務拓展。如:購房慾望很強的年輕居民,收入水平最低,但其未來收入呈遞增之勢,對他們來說採取遞增還方式比較合適;而對中年居民來說,則比較適宜採取遞減的償還方式。而目前採取的單一的等額償還方式就將很多潛在的借款人排斥在這一業務之外了。
此外,繁瑣的手續,高額的費用,也使得居民對住房貸款退避三舍。
4、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分析,影響影響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 商業銀行不願向居民發放住房貸款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此項業務風險大,而收益相對較小,
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要冒信用風險,而且風險較大。
2)抵押物的估價、處分難。 由於目前房地產市場極不成熟,銀行對樓市進行准確的預測相當困難,使銀行取得的抵押房產的實際價值可能大大低於抵押貸款本息,造成抵押貸款的損失。同時
處分抵押物難。從法律角度來說,抵押貸款到期未還,銀行就有對抵押物行使處分權。但在實際工作中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由於大部分地區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還處於初建時期,房地產進行市場交易的為數極少。在現行市場體系不完備的條件下,抵押貸款逾期的越多,需要處分的土地、房屋也就越多,而實際操作起來也就越難辦。同時由於抵押登記制度的不健全,使銀行相當一部分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抵押權利沒能登記,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這就影響到抵押貸款的有效性,直接威脅抵押貸款的安全。
3)貸款利率過低,使銀行缺乏積極發展住房貸款業務的動力。 現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雖較以前有所提高,但仍低於各種中長期非住房貸款利率,也低於其他資產投資收益率,這雖然對借款人有利
,卻損害了貸款人的利益,所以銀行就不可能象發展其它資產業務那樣盡力發展住房貸款業務。
4)貸款結構錯位。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信貸業務中一直是重生產性住房信貸,輕消費性住房貸,造成貸款結構錯位,這不僅使個人住房消費貸款規模無法適應住房市場發展的要求,而且造成大量房屋空置難以及時銷售,使本來不足的資金被占壓,不能靈活周轉,進一步限制了房地產信貸業務發展,特別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發展。
希望有幫助!

㈡ 商業銀行如何做好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的評析

反抵押貸款目前正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中國企業聯合會副會長、中房集團總裁孟曉蘇博士,根據美國金融界針對部分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推出的反抵押貸款的模式,在我國首次提出《建立「反向抵押貸款」的壽險服務》的倡議,這一建議立即引起了房地產界、金融界和政府等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中國保監會、建設部向國務院提交的研究報告中,對反抵押貸款在中國的推行,也給予了積極充分的評價。我們在有關「售房養老」的一系列論文中,也提出「以房養老」的新理念,倡導在我國建立將個人房產引人保險領域和老年保障體系並進行業務運營。 何謂「反向抵押貸款」?根據孟曉蘇的觀點並結合國外大量相關資料,可以解釋為它是一項主要適用於達到一定年齡、擁有一定房產的老人的人壽保險業務。它的操作過程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屋產權抵押給保險公司或相應的金融機構,對房屋的現值、將來增值及折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值和老人的平均壽命進行計算之後,按月將現金發放給老人作為生活費補貼,到老人身故之後,保險公司取得房屋產權。 傳統的住房分期抵押貸款,通常簡稱為按揭。這是買房者在支付給賣房者一定的房款後,其差額款通過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取得貸款支付給賣房者,再由買房者在一個較長時間內分期償還給銀行。其放貸對象是年青、有固定收人的購房者。反抵押貸款則有較大不同,是指居民以自有產權的住房作為抵押,定期向金融機構取得主要用於日常養老生活費用的貸款。其放貸對象是無固定收人而又有自有住房產權的老年人,貸款到期則以出售住房的收人或直接以該住房資產還貸。這種貸款可以是一次性取得,但大多是按月或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根據借款人需要做自由支付。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隨分期放貸、時間延長而逐步增長。這種貸款之所以叫」反抵押貸款」,在於它的現金流方向與傳統抵押貸款正好相反。其原因是它是以房產為抵押,借方(房主)從貸方(抵押貸款機構)取得現金,而不是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現金從房主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 反抵押貸款在美國開辦已有較長時間,這一模式借鑒引人我國,也將只是一個時日選擇的問題。在傳統的「兒子養老」、目前的「票子養老」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新的「房子養老」的新模式,得到了相當多人的鼎力支持和積極關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是很健全,而獨生子女政策推行積極效應固然已很明顯,但其負面影響也在逐步顯現,老齡化、老人高齡化問題正以比國外快得多的速度在迅速出現。所以,這一新的貸款或壽險模式在我國的實施,不論是從實施的迫切性還是從社會意義上看,都是更甚於其他經濟發達國家。我國更有必要推行這種新的養老模式,並使其在養老生活中真正發揮相應的作用。 二、兩種住房貸款形式的異同評析 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兩種形式的區別,可以大致列示為: 通過對上表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有較多的相同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兒個方面:(1)都是需要資金者以其擁有的住房的產權為抵押物,來獲取所需要的款項;(2)在將該住房的產權做抵押後,原住戶仍有使用和居住的權利,繼續擁有並長期居住;(3)都體現了一種借款人與銀行或其他特定機構之間借款與還款的債權與債務關系;(4)都需要考慮借人歸還、計息付息等作為貸款的基本內容。 但同時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也有較多的不同點,這正是本文要給予著重說明的。它表現為: 1.貸款機構普通住房抵押貸款的開辦機構只能是銀行,而反抵押貸款的開辦機構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壽險公司或專門成立開辦這一業務的其它特定機構。如美國政府對反抵押貸款的承辦機構,就特別規定道:「聯邦住房管理局授權的合法貸方,擁有開展反抵押貸款的排它性權利」。而「合法貸方」則主要指任何銀行、信託公司、國家銀行聯盟儲蓄銀行、儲蓄和貸款協會、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儲蓄和貸款協會、信用聯盟、聯邦信用聯盟和任何授權的抵押銀行,以及其它由聯邦住房管理局特別授權的經濟實體。借鑒美國這一做法,我國將來推出這一業務後,也可以允許銀行、壽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為開辦反抵押貸款業務的特定機構。各種基金會尤其是住房基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保障部門和某些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商,也可經特別允許後參與這一業務的運作。 2.借款者。普通抵押貸款的借款者,按制度規定只能是中青年戶主,老年戶主如年逾60歲以上的人員不具備申請貸款資格。即使是年齡在50歲的人員,貸款章程也特別規定其整個貸款期限不得超出10年,即60歲之前必須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事實上,老人也有較強的融資需要,只是考慮貸款歸還的資金來源問題,老年人顯然不具備這一能力,故此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這樣做。反抵押貸款則不同。如美國《聯邦銀行法》中的《聯邦不動產法》的第280條款,在有關借款人的資格規定中,「借方」是指擁有符合條款規定的抵押房產,年齡不小於60歲的公民,而該公民的收人不能超過該州的中等收人水平。而相對應的280-a條款中,則將「借方」的資格規定為「擁有符合條款規定的抵押房產的,年齡不小於70歲,收人不能超過該州的中等收人的80%的老年公民」。這一規定的含義是明確的,借款人的年齡必須在60歲或70歲以上。我國的反抵押貸款的推出中,顯然對借款人的年齡必須有最低不高於60歲和2歲的年限規定,而借款人的經濟住房狀況顯然應當放寬一些,只要有可供抵押的房產,且房產具備一定的價值,又樂意參與這一業務者,都應當允許參與這一業務事項。 3.業務屬性。普通住房抵押貸款是一種簡單的融資行為,體現了借貸雙方的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的經濟關系,完全可以遵循市場機制予以運作。反抵押貸款則因涉及到養老問題,是對年老而又貧弱的老人的一種生活資助和所擁有房產價值的特別安排,是一種養老的新途徑,是強化社會保障的新形式。這又體現了一種政策行為,還附有濃重的公共福利的色彩:兩種業務的屬性不同,遵循的指導思想及具體的制度規定等也應當有所差異。反抵押貸款不僅是一種融資行為,還體現了一種福利資助的屬性。發放貸款的特定機構,如將其歸結為政策性銀行那樣的政策性機構更為合適。 4.住房狀況。住房同樣具有「生命周期」,即從住房的初始設計、建造,長期使用居住,到最終的報廢清理、拆遷或重新建造的一段長期間。這即謂住房的生命周期。抵押貸款通常處於住房使用居住的前期或中期,而反抵押貸款的開辦,則大多處於住房使用居住的中期和後期。申請住房抵押貸款者,都是為購買住房而申請貸款,比如購買初始建造的新房或者二手房。而申請反抵押貸款者則多是借款人已經居住多年的舊住房,是對使用後期的住房的資產價值做重新盤活整理。 5.經營性質。普通抵押貸款業務的開辦中,業務經辦機構是希冀在此中取得盈利的,即通過發放貸款取得相當的利息收人,以實現盈利。而反抵押貸款業務的開辦,則因信息不完全、時限不確定等,而蘊含著太多的風險。機構開力、這一業務是很難指望從中實現盈利。另外,考慮到借款人都是年事已高的貧弱老人,面對著長期的養老生涯,還款資金又是其賴以存身立命的住房。所以,這項業務的開辦固然要考慮「以收抵支,略有結余」,但卻很難指望可從中獲利,事實上業務經辦機構也不應當憑藉此項業務的開辦,在老人身上賺取大錢。 6貨款目的。借款人向銀行或特定機構申請貸款是為了籌措和使用所需要的資金。普通抵押貸款的目的,是人們在購買住房出現資金短缺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以融資,是籌措資金以購買住房。反抵押貸款則是老年戶主為滿足自己晚年生活資金籌措的需要,以房產為抵押,從抵押貸款機構處取得現金,是對自己擁有住房資產的產權和價值的一種特殊安排。也可以說是貸款機構接受老年住戶以住房為形式的抵押,然後在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向借款人(老年住戶)發放貸款。 7.貨款發放歸還方式。普通抵押貸款的發放方式,是借款者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銀行接受借款人以住房為抵押的申請,將合同規定的款項一次性貸放給購房人員,然後再在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收回貸款本息。反抵押貸款則是由老年戶主作為借款人,將己經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其它特定機構,然後在合同規定的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的取得合同規定的款項,作為養老期的生活使用。待貸款到期(實質上大多為借款人死亡)之時,再用住房作價或用貨幣一次性地全部歸還借款本息。反抵押貸款在居住年限或者說老年人生存年限內無需還款,其特點是分期分批放貸,最後一次性收回貸款本息。 8.還貨手段。普通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借款者從銀行借入的是貨幣並用於購買住房,用於歸還貸款的也是貨幣。反抵押貸款業務中,借款者從銀行借人的是貨幣,到期歸還銀行的也可能是貨幣,但在大多數的情形下,能夠作為還貸手段的只能是老年戶主擁有的住房。這時貸款機構要對該反抵押的住房給予估值、計價、測算並對外出售轉讓,用出售的價值來抵付以前已經發放的貸款本息。所以,反抵押貸款的歸還,最終可能是貨幣,也可能是用該抵押貸款的產權和使用支配權的完全轉移來歸還。 9.還貨期限。普通抵押貸款的還貸期限,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並在貸款合同中予以明確列示,期限是事先規定好,並按約實施的。即使會有提前還貸或推遲還貸事項發生也屬較少。而反抵押貸款的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但大多數情況下卻是以申請借款的老年戶主的死亡為貸款到期日,而這一事項顯然是事先無法預期的。 10.經營風險。普通抵押貸款的實施中,可能會發生某種風險,如借款人歸還貸款中可能發生的某種違規違約事項,而導致的貸款無法及時足額歸還等。但這種狀況並不為多,即使發生違約,對貸款銀行也不會造成太多的損失。目前,我國開辦的各種貸款中,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是最低的。貸款機構的收回款項,一般而言是有把握的,最少是有該幢房屋作為抵押,而房屋的價值在一般情況下,是持升值狀態,變賣還款應當是無問題的。反抵押貸款的業務實施中,則需要涉及到住房價值波動風險、長壽風險、抵押物風險、支付風險、道德風險、購買力風險、政策風險等諸多風險。對開辦此業務的特定機構而言,也會有支付風險、變現風險等需要予以考慮。所以,反抵押貸款業務推行中的風險,要遠遠大於普通抵押貸款。 11.財稅政策激勵。住房抵押貸款的實施,完全是貸款銀行同申貸人之間的一種商業行為,國家相關經濟政策對此以大力倡導和鼓勵,但沒有必要在財稅政策上給予特別的優惠。反抵押貸款則有不同,申請貸款者都是年逾60歲或更高年齡的退休老人,且經濟收人較低,申貸是為了籌措資金用於養老,對此事項國家理應給予種種政策支持,比如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貼息、費用稅前列支等多種優惠。 12.住房產權。普通住房的抵押貸款是住戶將住房的產權,以抵押的形式向銀行一次性取得貸款資金,並用來購買住宅。反抵押貸款則是老年住戶將住房的產權,以反抵押貸款的形式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特定機構,以取得晚年養老生活所需要的資金。住房的產權在前者表現為抵押的形式,用貸款得到的現金取得住房的產權;後者則表現為反抵押的形式,是用住房的產權來取得現金來用於滿足養老對資金的需要。就貨幣資產與住房資產的置換而言,兩者的表現是完全相反。

㈢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2005年3月,央行批准建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這意味著作為國內新的金融實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已獲得准生證。據悉,目前建行准備以建行上海分行為核心,打包100億元住房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

,該方案業已提交國際知名投行進行評估,一旦通過即開始運作,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首個新生兒也將誕生。然而,在建行大力推行證券化的背後,仍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此新生兒是足月而順產的寶寶呢,還是一個被催生的早生嬰兒?它出生後能否健康地成長下去,在此我們不妨作些探討。

發達國家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共同特點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世界范圍內並不是新事物,其歷史可上溯至19世紀的歐洲,當時的證券化形式主要是通過抵押銀行發行抵押貸款債券。真正現代意義上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源在美國。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為了解決高通脹波動期儲蓄機構的流動性風險與利率風險,美國設立了三大(准)政府機構來推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從而建立起世界上最發達的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目前在美國公開流通的債券市場上,抵押貸款證券已超過國債成為第一大債券。

2002年美國抵押貸款余額達到4.7萬億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達到3.91萬億美元,同時美國歷年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比例,即被證券化的抵押貸款余額占總抵押貸款余額的比例,也保持了相當高的水平,2002年美國住房抵押證券化比例高達56.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解決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的資本利用率、降低銀行風險、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性、促進活躍房地產市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這一金融創新在加拿大、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等國家與地區得到大力推廣與發展。研究這些住房抵押證券化相對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可以發現,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及經濟環境都存在以下幾個共同特點:

一是抵押貸款產品種類豐富。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抵押貸款產品品種都具有多層次性,存在著固定和浮動利率抵押貸款、貸款期限、貸款條件靈活,而且其償還方式多種多樣,可滿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能充分挖掘住房需求。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等除國內常見的本金償還、等額償還方式,還有其他各類方式多樣的抵押貸款,如根據預期通貨膨脹率和貸款利率,設計出年限不同、遞增比率不同的多級支付方案的抵押貸款,本金攤還開始較小,最後幾次較大的抵押貸款,兼具固定/可調整利率特點的組合型抵押貸款,兩步型抵押貸款,權益增長型抵押貸款,二次抵押貸款等等多種方式。

二是抵押貸款要達到相當的規模。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抵押貸款規模大多達到GDP的40%~60%。只有住房抵押貸款積累到一定程度,貸款機構證券化的動力機制才能形成,而且足夠規模的分布廣泛的抵押貸款才能更大限度地降低資產池的風險,提高抵押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

三是抵押貸款機構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加強了貸款機構之間的競爭,而競爭則會使貸款機構提高LTV(貸款成數),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提高服務質量。更為重要的是,貸款機構的多元化,也降低了單個貸款機構在證券化體系中的博弈力量,便於政府規范與引導。

四是完善與嚴格的信用體系。抵押支撐證券的質量決定於抵押貸款資產池的質量,而這完全取決於借款人能否按時還本付息及對提前償還風險的控制,所以對借款人信用的考核是保證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一環。

五是分工明確、運作有序的強大的中介機構體系。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有大量的中介機構共同參與,並且專業分工,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協作,以保障證券化的順利進行,這些機構主要有對抵押貸款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充當SPV的信託機構,對打包資產進行管理的受託機構,管理回收本息的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證券的承銷商以及購買證券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利潤吸引和風險壓力是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主要動力

反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對於大家已經討論很多的證券化模式及相關障礙等細節姑且不論,僅與上面所述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證券化的特殊動力機制及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特點,就已決定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註定是一個被催生的早生兒。

從一般意義上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動力主要是用來解決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實現資產負債期限相匹配,降低風險,從資本市場融資等,然而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卻有其獨特的動力機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是商業銀行,作為商業機構,最大化地謀求商業利益是其目的。由於目前住房抵押貸款被銀行視為優質資產,各大商業銀行都在積極擴大抵押貸款的規模。要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貸款銀行的主動性行為,要麼被利潤吸引,要麼自身存在著相當壓力。

利潤吸引是指貸款機構能否從證券化過程中獲得額外的利潤。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過程實際是將抵押貸款的利息收入在服務商、SPV、信用增級手段提供者及投資者等諸多證券化參與者之間分享,雖然貸款銀行可以作為服務商享受服務費,但這比貸款機構自己享有所有抵押貸款利息獲得的收益要低得多,因此銀行並不會出於追求更多額外利潤為動力進行證券化的。

壓力是指貸款銀行是否為了分散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等壓力而必須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首先從總體上看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規模相對較小,至2004年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僅佔GDP的11.6%,遠低於證券化發達國家的40%~60%,而從作為貸款機構的各商業銀行來看,住房抵押貸款所產生的壓力亦相對比較小,即使抵押貸款規模最大的中國工商銀行,2003年抵押貸款余額也僅占其機構存款總額的7.23%,建行也只有10%。而作為資金供應重要來源的居民儲蓄則持續增長,雖然住房抵押貸款占金融機構吸收儲蓄存款余額比例從1998年的1.3%已逐漸上升至2004年的13.3%,但仍是占很小的比例,這說明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是充沛的。從儲蓄存款結構上看,由於我國居民喜歡儲蓄以備購房、養老、子女教育之用,因此居民儲蓄中長期的定期存款比重較大,由此看來,我國的商業銀行並不擔心流動性。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都很低,平均水平在1%左右,具有較高的收益率與安全性,各商業銀行因此將抵押貸款視做優質資產,積極擴大所發放與持有的抵押貸款規模。商業所擔心的並不是流動性等風險,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資金。

由此看來,無論從利潤吸引還是所承壓力,貸款銀行都沒有證券化的動力,然而實際情況卻是,中國建設銀行與工商銀行都在積極地提出各種證券化方案,且先後多次向央行申報要求開展。是何原因呢?某銀行一內部員工給出了真實的答案:商業銀行真正證券化的動力是將證券化作為他們的市場營銷策略,即樹立自己不斷創新的社會形象,以增加銀行的競爭能力。國內貸款機構的這種扭曲的證券動力機制決定了其證券化的誕生並不是因勢而生,而是一個地地道道地被催生的早產兒。

貸款機構單一和信用體系的不完善

從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及證券化環境看,時機也並不那麼成熟。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是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佔有絕對的主導地位,截至2002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我國所有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的比例從未低於87%,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貸款機構呈現單一化的特點,這意味著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它們在中國金融市場上具有絕對強勢的博弈力量,這顯然會對如何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中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帶來一定的挑戰。

而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工程,其良好的運作體系是依賴於一個高度發達,運作有序的中介機構體系及信用體系,而這兩者目前在中國的狀況都不能令人非常滿意。尤其作為核心SPV的信託機構,由於其管理制度不健全,非常容易孳生漏洞,一直是金融治理整頓的焦點。所有這一切似乎都表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尚未為這個早生嬰兒營造出一個適宜其成長的環境。

當然,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開展,我們並不會抱著否定的態度,相反,對此我們將積極加以肯定,無論如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大勢所趨,這次早產的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妨當做我國證券化實踐的一次探索。但是,對於證券化的各相關參與者,我們還是要提個醒,既然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個早生兒,那父母(政府)是否應該給它一個更健康的成長環境,醫生(監管機構)是否加強對它的體檢觀測,而對於各投資者來講,則尤其要關注其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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