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因為我去年房貸經常逾期,後來銀行扣了開發商保證金,我去銀行查了才知道的。銀行的人說要把錢還給開發商
一、需要還款給開發商
因為在你逾期期間的房貸,銀行已經在開發商的保證金賬戶裡面扣款了,換句話說,也就是開發商替你還款,所以說你欠多少錢,銀行就扣開發商多少錢,你就的得給開發商多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貸款逾期了會有一些不良的影響。分析如下:
1,逾期以後會加收50%的罰息和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且是復利計算的,逾期時間越長,要交的金額越多。
2,逾期以後個人徵信報告會留下不良記錄,有了不良記錄以後就很難在銀行貸款買房,買車或者是辦理信用卡,包括在網貸上也很難貸款,因為現在「信聯」已經成立,以後銀行和網貸逾期都會上徵信而且信聯的信息是貸款平台公用互享的。所以在哪裡逾期都會有記錄的。
3,逾期幾天以後銀行只是發簡訊提醒用戶還款,逾期一個月以後銀行客服會打電話給用戶催促還款。
4,如果兩個月以後用戶還沒有還款,銀行將會轉發給收債公司,到時候收債公司會打電話給你的家人,也會打電話給用戶催收,到那時候態度就不好了。
5,三個月以後不還款的話銀行將會啟動司法程序,起訴到法院,到時候用戶將會收到律師函或者或者是法院傳票。屆時法院將會凍結用戶的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和銀行賬戶,如果銀行賬戶有資金的話將會用來還款和支付起訴的費用。
㈡ 房貸逾期好幾個月了,銀行直接扣除了開發商的保證金,開發商說要收回房子,開發商這樣做合法嗎
房貸逾期好幾個月。^銀行直接扣除了開發商的保證金,開發商要收回房子。開發商這么做合理嗎?房貸其實就是一個限時的借貸合同。你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把該交的房貸交上去,那麼就證明你是個違約的人。作為你違約的話,那麼作為相應的開發商就會受到銀行的制裁。開發商被銀行復材了,那麼肯定會來找你要補償。你違約的話,開發商收回房子是合法的。畢竟你買房的時候並沒有交齊全款,是按揭的房。而在按揭期間,你有逾期好幾個月沒有交房貸。那麼,開發商根據購房合同是有權利收回房子的。
㈢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