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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抵押物因政策性

發布時間:2021-04-22 11:33:05

① 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法律時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② 銀行貸款在被執行期間銀行遲遲不執行抵押物怎麼辦,貸款利息還計算嗎

你欠銀行貸款不還,在被執行期間,銀行遲遲不執行抵押物,這是因為抵押物拍賣是需要時間。貸款的利息當然會進行計算。
貸款利率,貸款利息。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與借貸資金額(本金)的比率。利率是決定企業資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時也是企業籌資、投資的決定性因素,對金融環境的研究必須注意利率現狀及其變動趨勢。

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額(稱為本金總額)中每個期間到期的利息金額與票面價值的比率。借出或借入金額的總利息取決於本金總額、利率、復利頻率、借出、存入或借入的時間長度。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錢所支付的代價,亦是放款人延遲其消費,借給借款人所獲得的回報。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與本金的百分比計算。利率就表現形式來說,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同借貸資本總額的比率。利率是單位貨幣在單位時間內的利息水平,表明利息的多少。

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那麼銀行貸款怎麼還款最劃算?在這里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貸款的一些知識吧。

1、等額本息還款:這是目前主流的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還相同的額度,本金和利息的數額會不同,前期還本金額大於利息額;後期還利息額大於本金額。這種還款方式適合有穩定收入的貸款申請人,安排收支比較方便;它的缺點在於所還利息額比較多,利息不會隨本金的減少而減少,還款總利息較高。

2、等額本金還款:這種方式是貸款申請人每月所還本金相同,每個月利息會隨本金額的減少而減少。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但是所需支付的利息總額相對較少,還款負擔逐月遞減。這種還款方式適合貸款後手頭資金充裕的貸款申請人,前期還款能力要求高。

3、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這種 還款方式一般只對小額短期貸款開放。適用性不強。

4、按期付息還本:這種方式是貸款申請人自主決定按月或季度或每年時間的間隔還款。簡單的說,就是貸款申請人按照不同財務狀況,把每個月要還的錢湊成幾個月一起還。這種還款方式適合收入不穩定的人群。

銀行辦理貸款的話要注意下辦理的方法,要選擇合適自己的還款方式,不同的還款方式每個月還款的資金不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就可以了。以上就是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是多少和銀行貸款怎麼還款劃算的相關介紹,大家對於貸款還款有了更多了解吧。

③ 銀行貸款中,抵押品評估費到底是銀行負擔還是企業負擔有什麼文件、政策依據

由銀行負擔,是依據《江蘇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與行為規范暫行辦法》。

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物價局制定出台了《江蘇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與行為規范暫行辦法》,嚴禁銀行發放房貸時將房產評估費等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江蘇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與行為規范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業務時,應承擔房屋他項權證登記的費用,不得轉嫁給房屋業主。

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的審查時,應依法承擔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強行指定金融消費者到相關機構或企業接受資信調查、抵押評估、公證、保險等服務,與相關機構或企業實現利益分成,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金融消費者。

(3)銀行貸款抵押物因政策性擴展閱讀:

南京市消協認為,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在個人購房信貸中靠掙取利差盈利,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是其降低風險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評估費是信貸成本的一部分,理應由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承擔。

但在現實中,商業銀行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將約定條款作為通例,刻意迴避承擔評估費的原則條款,強制要求貸款申請人承擔房產評估費。為此,2013年年6月份,南京還聯合北京等17個城市消協共同呼籲,嚴禁銀行向消費者轉嫁房產評估費。

④ 我想用回遷房抵押貸款【有房產證】為什麼銀行說回遷房作不了貸款 是因為地區政策不同么

一、什麼是房產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放貸機構為保證貸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憑證,通過一定的契約合同,合法取得對借款人財產的留置權和質押權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實際上是債務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 (抵押權人)
以取得貸款,這期間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債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可優先受償的貸款方式。(簡單說就是借款人把房子抵押給對方獲得貸款,貸款還不上房子就歸對方)
二、房產抵押貸款的優點有哪些:
1、貸款額度較高:根據房屋的市場估值,貸款金額最高可達評估價格的70%。
2、貸款成功率高:如果擁有一套符合規定的房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3、貸款期限長:房產抵押貸款最長可達30年。
4、還款方式多樣:可按月等額本息、按月等額本金、按周還本付息等。
三、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對房子的要求:
(一)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2、對貸款人的要求:
(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沒有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不同的房屋抵押貸款公司對房屋和貸款人的要求會有所不同,具體條件還要向貸款機構查詢。
不完全符合上訴條件也沒關系,現在可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機構很多,很多公司為了搶客戶都會適當放寬貸款條件。
四、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
1、首先就是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申請,提出貸款金額、年限、用途。
2、提交材料,具體詳細材料需向貸款銀行、貸款公司咨詢。
3、看房評估,由相關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4、批報貸款。
5、貸款合同公證。
6、辦理抵押貸款登記手續。
7、放款。
五、房屋抵押貸款能貸多少錢:
房屋抵押貸款最高可貸房屋市值的85%,不同貸款機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還要向貸款機構咨詢。
六、房屋抵押貸款利率:
房屋抵押貸款利率根據貸款時間而有所不同,具體咨詢貸款機構。

⑤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政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 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 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 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 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 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 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 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 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⑥ 銀行貸款對抵押物有什麼條件

房屋抵押貸款對房屋的性質要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房屋抵押的房齡最好不要超過15年,另外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還處於抵押,處於抵押還款期的房屋也是不可以再次進行抵押貸款的!房屋抵押貸款的審批時間一般最快也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慢的話半年也是有可能的! 住房抵押貨款就是用房產用作抵押的物口而向銀行進行貸款,一般只要有償還能力都是可以貸款的。
1、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2、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來償還你的貸款
3、多找類似於招商銀行發展銀行這種商業銀行可能會對你的收入要求門檻底一些
4、貸款額度是銀行評估額的50%,評估是由銀行指定的評估公司來做的,評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屬設施,小區項目的知名度等相關因素產生的,一般的評估價都會低於房子的市場價,因為銀行要控制風險。

⑦ 政策性銀行貸款的風險識別

(1)政策性的產業風險。政策性銀行的貸款主要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兩基一支」項目和「高科技」項目,這些項目或者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而經濟效益較差或者是風險較高。同時國家將根據宏觀經濟走勢調整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發展的重點行業會有所轉移,對項目的支持力度可能變化,這直接影響著貸款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貸款的償還能力。 (2)宏觀經濟周期風險。當經濟處於低潮時,政府需要運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刺激經濟的發展。政策性銀行必然會受到政府的影響,增加貸款項目,提高貸款數額。為了完成政府的投資計劃,達到刺激經濟的需要, 銀行會放寬對項目的評審條件,對風險大的項目也予以承貸,而未認真考慮項目的未來進展及項目的償還能力。
(3)商業銀行的代理風險。目前,中國政策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和網點都處於稀缺狀態,很多貸款都是先撥給其他商業銀行,由其代理具體的貸款業務和對款項回收進行管理。但由於對中國政策性銀行的貸款還沒有立法規定,造成代理行的職責義務規定不具體,約束力不強,甚至有些代理行對項目監督管理流於形式,從而使開發銀行的信貸資產風險較大。
(4)政策性銀行和接受貸款項目的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政策性銀行和銀行內部的管理決策人員得不到充足有效的信息來支持決策。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決策導致了貸款銀行的「逆向選擇」——選擇錯誤的客戶或資金運作方式。政策性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國有經濟,許多國有企業信用觀念淡漠, 自我約束意識差,自有資本不足,長期虧損,往往將政策性貸款當作非財政性資金或救濟優惠加以擠占挪用;中國的各類投資主體在現有投資利益格局下,都存在投資擴張的沖動,對政策性資金的需求大。這些動機會導致貸款企業作出誇大項目效益的可行性報告,而貸款銀行缺乏項目相應的內部信息,難免出現風險。
(5)項目的擔保風險。政策性銀行在與貸款方簽訂的貸款協議中雖有擔保條款,是項目貸款數額一般較大,一般企業無力擔保。一部分大額貸款採取以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的保證方式,抵押、質押相對偏少。這在法律上缺乏擔保效力,對貸款方沒有實際約束力。
(6)項目建設中的完工或超概算的風險。由於各種原因,項目超工期、超概算、甚至無法完工,這會對銀行的貸款形成「倒逼」,使得銀行形成貸款項目的「路徑依賴」(貸新款才有可能收回舊款), 從而給信貸項目帶來風險。
(7)項目完工後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項目完工並不意味著貸款的收回,項目完工後面臨著相應的產品和服務銷售的市場風險,這直接決定著投資方的投資效益,從而也影響著貸款本息的迴流。

⑧ 政策性銀行貸款的存在問題

銀行資金來源決定資金運用,資金來源總量、結構決定資金運用的總量和結構。商業銀行如此,政策性銀行也不例外。近年來,政策性銀行在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籌集了大量資金,為國家重點建設、進出口行業、農業發展等提供了極其有力的保障。但從長遠來看,在現有的資金籌集中存在相當的局限性,影響和制約了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資金成本高、期限短、數量有限。政策性銀行現有的資金籌集槊道中,主要是來源於向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指誇性金融債券,利率一般高於商業銀行吸收的同期儲蓄利率,期限為3-5年。而政策性貸款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利率和期限的優惠上。大部分政策性貸款利率低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期限多在5年以上,有長達20年。短期資金長期佔用,必然增加銀行經營的難度和風險。貸款利率的優惠與高成本的資金來源必然導致虧損,負債愈多虧損愈多。從一定意義上講, 國家財政將彌補這些虧損,政策性銀行的目標也不是盈利,但長期大量的虧損在目前國家財政緊張的情況下,補貼是解決不了的。而且,政策性銀行雖不以盈利為目標,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商業性金融業務常常存在矛盾,銀行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必須「保本經營」,長期虧損和依靠補貼既無益於政策性銀行的經營和進取,又給借款者造成錯覺,產生有意拖欠,甚至拒不償還,反過來增加虧損的可能性。
在籌集資金的量上,也不適應政策銀行的發展。從這兩年金融債券的發行情況和今後發展趨勢看,債券的增長速度不能適應政策性資金需求。而且,在三五年後,隨著償債高峰的到來,借新債還舊債,同時還要保證政策性項目所需資金,政策性銀行所需資金的規模必將成倍增長,由此進一步增加其業務開展的難度。 (1)貸款資金死滯沉澱過多。在政策性銀行信貸資產中,有相當部分是在成立時由各專業銀行或原國家六大投資公司劃輔過來的。這些信貸資產由於長期的政策性因素管理鬆懈,造成許多資產死滯沉澱。有關研究表明,農業發展銀行的死滯沉澱資產占信貸資產的20%左右,而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基金和其他委託貸款的回收率不到10%,利息回收率則更低。只因其皆連續簽訂展期合同,故其呆賬、呆滯率尚無表現,但從其催收情況看,這些資金的順利回收將困難重重。
(2)逾期貸款比倒過高。從目前來看,政策性銀行剛運行幾年,貸款質量問題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則是逾期貸款的大量存在。據統計,農業發展銀行發放給河南某縣的貸款中,貸款逾期率達39%,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給水運行業的政策性貸款中,逾期率高達50%以上,而目前在人民銀行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通知中規定:「逾期貸款率不得超過8%」。雖然政策性銀行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不必執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規定,貸款質量指標尚無具體規定,但拿現行的逾期貸款率去與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指標相比,其相差懸殊之大,足以說明其貸款風險程度之高。
(3)潛在的貸款損失威脅日益加大。從這兩年的情況看,政策性銀行貸款呆賬,呆滯率均低於專業銀行,利息償還率有的高達90%以上,呈現出良好的運行狀態。但征這表面的良好狀態下,存在著極大的損失威脅:
首先是因為政策性銀行才運行幾年,而許多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在2年以上,償還期限尚未達到,所以,「兩呆」貸款比率較低,一旦到達回收高峰,矛盾顯現出來,比倒勢必擴大。
其次是因為在己歸還的貸款本金特別是回收的利息中,相當一部分是企業用政策性銀行貸款撥付的資金償還的,這也是銀行實行「收貸掛鉤」 所產生的結果。還有一部分企業為繼續使用政策性貸款,便通過其它銀行貸款來歸還政策性銀行貸款利息,獲得良好信譽來爭取貸款。也就是說「收貸掛鉤」制度約束了企業在貸款年限內守約按期歸還債務,但一旦貸款投資結束後,沒有了切斷資金這一硬條件的約束,這些企業是否可能按期償付債務呢?從目前各大專業銀行普遍存在沉澱貸款情況看,這種可能性極小,這實際上是企業短期行為使貸款風險滯後發生。
再從政策性銀行貸款的保障形式看,政策性銀行貸款方式多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比倒不大。據河南某縣反映,該縣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80%以上為信用貸款,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在開發銀行交通行業的貸款中,有60%上由貸款企業主管部門即鐵道部和國家民航總局等擔保, 在擔保合同中,對保證方式、保證責任等均無詳細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貸款損失,如何向擔保人進行索賠,也是一個潛在的難題。在另一些擔保合同中,保證人資格則完全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或同為銀行的債務人,相互擔保,實際上是「擔而不保」。
最後,貸款風險潛在威脅的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於貸款企業。根據政策性銀行對象太部分是效率低或虧損或潛虧企業,這些企業所欠銀行貸款事實上是很難收回的。目前中國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中20%的呆賬,多半來自這樣一些企業,在各商業銀行將政策業務分離出來後,這樣的企業多半推給政策銀行承擔,從而進一步增加政策銀行貸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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