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陽再就業小額貸款怎樣辦理
沈陽市促進再就業小額委託貨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失業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組織起來就業和創辦以吸納失業下崗人員為主的小型企業,解決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資金困難,根據市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沈陽市促進就業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辦發〔 2001 ) 24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旨、原則和運作形式。建立沈陽市促進再就業小額貸款制度的宗旨是促進失業下崗人員採取多種就業形式,實現自主擇業、自我創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堅持自籌為主,貸款為輔的原則。實行個人申請、專家論證舉薦、銀行發放貸款、政府擔保和貼息的市場運作方式。
第三條 貸款扶持的對象。失業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組織起來就業或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社區服務組織、再就業基地、勞服企業及以吸納失業下崗人員為主(佔60 %以上,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型企業等。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申請貸款方資格的認定;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貸款擔保資金的運營和日常管理,對申請貸款擔保項目進行評審決策;協議銀行負責貸款項目的審核與發放;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沈陽市財政局對貸款擔保資金的運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條資金來源及使用比例。促進再就業小額貸款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由銀行提供貸款,市政府每年籌集1 0 0 0 萬元用於貸款的擔保及政府貼息。其中70 %用於擔保基金,30 %用於每年政策性的貸款貼息。
第六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失業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組織起來就業以及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社區服務組織等,予以擔保及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 萬元;勞服企業及吸納失業下崗人員為主的小型企業等,其貸款擔保額度參照財政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財金〔 2001 〕 77 號)執行。
貸款期限。貸款擔保及貼息期限一般為3 一6 個月,最長不超過12 個月。對具有明顯優勢、收效顯著的貸款擔保項目可根據項目運營情況,給予適當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12 個月。對在還款期限內不能正常歸還貸款本息,將不再享受貸款貼息。第七條貸款利率及政策。銀行貸款利率執行國家現時標准貸款利率。政府補貼占貸款利率的75 % ,貸款人承擔貸款利率的25 %。
第八條 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貸款擔保的申請。申請貸款擔保的企業應持工商執照(副本)及安排失業下崗人員的有效證件《 失業證》 或《 沈陽市下崗職工就業優惠證》 ,以及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證明。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企業概況、生產經營狀況、生產經營項目的市場預測及取得經濟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申請貸款額度、還款期限、從一3 一
業人員構成及經濟擔保形式等;失業下崗人員憑《 失業證》 或《 沈陽市下崗職工就業優惠證》 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申請資料。經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符合貸款擔保資格的,出具《 具備貸款擔保資格通知函》 。
(二)擔保公司評審。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 具備貸款擔保資格通知函》 接受企業或個人貸款擔保申請,嚴格按照擔保公司貸款擔保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評估、審核,並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貸款項目及市場預測進行可行性分析和論證。
(三)簽訂貸款擔保合同。經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評審通過,貸款申請方與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簽訂《 沈陽市促進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合同書》 ,並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四)抵押貸款擔保手續和擔保措施。辦理小額貸款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需簽訂《 沈陽市促進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合同書》 ,提供申請貸款方的基本情況、相關資料和貸款項目資料,並辦理資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根據抵押資產的具體情況,提供法律意見書或進行公證。
(五)審查和貸款發放。貸款擔保協議銀行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貸款方。對審核無誤且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貸款方發放貸款。
第九條 貸款擔保資金的管理。
(一)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貸款擔保專項資金的運營、管理,做好貸款擔保項目的事前評估決策、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工作,並定期向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報告全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二)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應與協議銀行建立良好的業務關系,密切協作,及時交換和通報有關信息,加強對貸款方的服務指導,跟蹤檢查和監督,保證貸款擔保資金的有效運作,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
(三)發生代償情況時,按照沈陽恆信擔保服務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辦法及與協議銀行簽訂的協議,依法進行追償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