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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者死了要由擔保人來償還借款嗎

發布時間:2024-09-07 04:08:25

Ⅰ 我想問一下如果貸款人死了貸款由誰來還

首先,房屋按揭貸款人死亡,銀行有權要求繼承人在貸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借款人的遺產要用於償還貸款。遺產被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繼承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其次,如果該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其配偶有義務還款。
最後,若繼承人無力還款,或不願意還款,貸款擔保人要依法承擔還款責任。由擔保人來承擔償還銀行貸款責任,若擔保人無法償還將承擔民事責任。銀行起訴的話,會更願意起訴擔保人,擔保人若還不起,銀行可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Ⅱ 貸款人死了,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3、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Ⅲ 法律上人死了銀行貸款還需要清還嗎

是這樣,自然人死亡了,其遺產一般而言是要償還他生前的債務的。如你所說,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當然就沒有必要償還了。即便是留有遺產,如果銀行在2年的多是時間一直沒要,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也就是說,死者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銀行貸款。

Ⅳ 貸款人死了擔保人必須還款嗎

法律分析:貸款人死了擔保人不是必須還款,一般是貸款人沒有任何遺產的情況下,擔保人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貸款人有遺產,這時可以通過變賣貸款人的遺產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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