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解壓在哪裡辦理
所在地房管局。撤銷房屋抵押登記,需要產權人本人帶上身份證、房產證和銀行還款後出具的手續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是將房屋的抵押權交給了銀行,抵押權的登記單位是房產主管部門,通常是當地房管局。還完貸款後,抵押權需要解除,解除抵押登記就需要銀行出具相應的手續,如貸款結清證明、銀行法人委託書等等,產權人本人拿這些資料和身份證、房產證直接去房管局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房產證想要解押的話,那前提就要還清貸款才可以。一般情況下,房產證解押的時間大概需要一個禮拜,因為要辦理相關手續,得到審批,才能進行解押。
付清抵押貸款,銀行在1-3個工作日內出示結清手續,憑結清手續,前往房地產局,當下就能完成房產解押,正常的房產證解押須辦理有關手續才行。應攜帶你的購房合同、身份證、銀行卡、貸款合同等,到房地產交易大廳去辦理注銷手續,當然了,在這一系列材料辦理之前,必須要將貸款還清,同時還要讓銀行開一個還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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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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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房子貸款還完了怎麼解除抵押
1、還完貸款之後,直接去所貸款的銀行申請還貸款談睜,帶好身份證、還月供的卡、借款合同等資料;2、銀行給房主開具一個轎物已經還清貸款的證明,在房主的房產證上蓋一個已經還清貸款的章,房主再帶上房產證本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產部門注銷抵押;3、還清貸款以後,房產局也會在房產證上蓋章,撤銷抵押登記。
簽訂質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1、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含帆歲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㈣ 解抵押需要多長時間
銀行解押一般需要的時間為一到三天,當抵押人結清了抵押貸款之後,銀行或在一到三天之內出具結清手續,抵押人可以憑借銀行的結清手續到房地產局完成房產解押。
一、解除房產抵押需要多長時間:
房子解除抵押要一周左右。當事人到貸款銀行辦理結清手續後,銀行在1-3個工作日內出具還款證明;提交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權屬證明、還清貸款證明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核實審查、確認屬實當場進行注銷手續,在3個工作日內解壓歸檔。
二、房屋解壓的辦理:
1、先還清貸款,並開出還清證明,一式三份,拿到房產證。(材料貸款合同、身份證、銀行卡)2、取一份還清證明給銀行取他項權證(藍本),銀行開具授權委託書。
3、到房產交易中心解押。(帶還清證明、房產證等相關材料到交易中心。)
三、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第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第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第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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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