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起訴擔保人後擔保人可以追償嗎
銀行起訴擔保人後擔保人可以追償,但是必須是擔保人已經承擔擔保責任之後,才可以向被擔保人提出追償請求。需要注意的是,擔保人若是一般保證人,那麼在不提出仲裁、起訴請求的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銀行起訴擔保人後擔保人可以追償嗎?
1、銀行起訴擔保人後擔保人可以追償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擔保人若是一般保證人,那麼在不提出仲裁、起訴請求的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銀行起訴擔保人的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銀行在收到公民提出的借貸請求之後,首先會依法審核公民是否滿足法定的借貸條件,對於條件滿足的情形,銀行可能會要求借款申請人提供擔保人。對於有擔保人的情形,若是借款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❷ 擔保人替借款人還款後怎樣追償
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後,擔保人可以以其擔保責任的范圍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
一.同時,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
1.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
這是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條件。由於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使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由此產生了在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是否會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尚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在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其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關於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有人認為應當屬於無因管理之債的范疇,筆者認為這種依擔保法規定,並依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僅債務關系應當屬於合同之債,因為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雖然這個合同訂立時並不存在,但是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後,這種債務就成為現實之債。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債權人只起訴主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而不起訴主債務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擔保責任之後;擔保人在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畢時,是否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在此情況下因擔保人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應當認定擔保人沒有取得相應的追償權,如擔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訴權,可以要求主債務人繼續清償,也就是說在擔保人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時,他是否實際享有追償權和追償的范圍等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這是保證人尚未履行保證責任而享有追償權的一個例外,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這是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一個先決條件;
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按照企業破產的有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已知債權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應申報債權,未知債權人應在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逾期不申報的,將被視為放棄債權。但債權人有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而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就將喪失參與對破產財產的分配來實現自己債權的機會,這必將會加重保證人的保證風險,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不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情況下,准予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也是對保證人利益的一種保護;
三、保證人尚未實際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已實際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人應當申報保證債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時,保證人如不申報保證債權,將視為放棄了保證債權。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還有些困惑,由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法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是否申報債權以及何時申報債權,尚處在不確定的狀態,如果保證人申報了債權之後,債權人也向人民法院申報了債權就會出現兩個主體申報同一權利的現象,建議此種情況下規定債權人放棄申報債權的,應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現實情況下保證人申報後,債權人也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必須退回申報,不參與破產分配程序,但對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所得到清償部分可免除保證責任。
2、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擔保人承擔責任完畢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該期間同樣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規定。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須主觀上沒有過錯
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人應當以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若擔保人怠於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時,不得對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一般情況下,擔保責任的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追償權才能成立,若債務人債務的免除並非擔保責任承擔的結果,則保證人不享有追償權。如債權因債務人的清償行為而消滅後,擔保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擔保人不得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只能向債權人請求按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及時通知保證人,若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過失地重復向債權人履行的,保證人可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另外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的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擔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費,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擔保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擔保人提出抗辯。
在審判實踐中,擔保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有過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也未在擔保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擔保人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經法院調解與債權人達成協議,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由於擔保人放棄其享有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2.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小於主債務范圍或者是抵押質押物的價值小於主債務時,擔保人在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對債權人全部履行了主債務人應負債務,對此超出部分,擔保人不享有向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只能要求債權人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❸ 擔保人主動還了逾期多年的貸款,還款後可以追償嗎
還款後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保證人之所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是因為其根據合同承擔了保證責任,先行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但並非保證人自身欠債權人的債務。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實際上就取代了債權人的地位,保證人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限度內向債務人追償。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對主債權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般訴訟時效2年。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您需解決具體問題,建議您詳詢法律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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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借款人失蹤,擔保人還款後應怎樣跟借款人追償
可以的,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還款的。
《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范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復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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