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應先執行借款人還是擔保人
法院一般會先執行債務人,在債務人實在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下,會去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第十六條 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1)錢先打了擔保人還是貸款人擴展閱讀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Ⅱ 借貸人在銀行貸款,款項到達時,當天轉賬給擔保人不合法嗎
對,因為有些擔保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但是有些情況他不能直接借款,就找個人當借款人,他來追加擔保。 如果放款當天把錢轉給擔保人這不很明顯是擔保人才是要貸款的。 那銀行對於這筆貸款真是用途,風險把控和第一還款來源都推翻了。這算騙貸了,能合法么,銀行客戶經理到信貸部到行業都要跟著倒霉的
Ⅲ 貸款買房的錢是直接打給賣方,開發商會顯示貸款人嗎
是,不會。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房貸放款後錢不會直接打到開發商賬戶,而是會先打到貸款人賬戶之後再轉入開發商賬戶,這個過程是為了確定銀行是按約定向購房者發放貸款的,同時開發商哪裡不會顯示貸款人。貸款方式是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按照貸款保證的不同方式,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Ⅳ 為什麼貸款打到擔保人賬戶
Ⅳ 找銀行貸款,如果沒錢還,是找貨款人,還是擔保人
看是什麼貸款,一般有抵押的貸款,是先用抵押物償還,當抵押物無法或不能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下才會追保證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