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房貸還能幫別人擔保貸款嗎
有房貸還能幫別人擔保貸款。為別人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如果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如你的收入在償還自身公積金貸款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銀行也會同意。
擔保人應具備的資格如下: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② 在有貸款的情況下能夠為別人擔保嗎什麼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一、能否在有貸款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保?
在有貸款的情況下,理論上是可以為他人擔保的。根據相關規定,只要具備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無論是法人、其他組織還是公民,都可以成為擔保人。然而,是否能擔任擔保人主要取決於個人的還款能力和徵信記錄。如果個人已有貸款,但貸款金額不大,負債率不高,且仍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那麼即使有貸款也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不能擔任擔保人的情況有哪些?
1. 借款人和擔保人為夫妻關系,屬於同一經濟體,不能互為對方擔保。
2. 外地人不能做擔保人,通常貸款機構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戶籍一致,因為不一致會增加貸款風險。
3. 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當擔保人,因為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4. 退休人員一般不能為別人擔保貸款,因為在年齡和經濟實力上,難以滿足貸款機構的要求。
三、擔保的風險有哪些?
為他人的貸款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最終無力還款,擔保人可能需要承擔還款責任,而且貸款逾期後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徵信記錄。因此,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擔保人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況。
四、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期間能否申請貸款?
在正常情況下,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期間,擔保人仍然可以申請貸款。但是,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會被視為其自身的債務,通常貸款機構會將其計算在負債內,這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度。
五、已貸款的人能否做擔保人?
已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但前提是能夠正常償還貸款。銀行在審查擔保人資格時,會評估其還款能力。只要擔保人有能力償還銀行的貸款,就可以作為擔保人。
六、在還貸款期間可以為他人擔保嗎?
在還貸款期間可以為他人擔保,但所有擔保的貸款都會計入擔保人的負債范圍內。如果擔保的貸款出現逾期等問題,擔保人需要承擔所有債務,並且這些不良記錄會在徵信上體現,嚴重時可能導致失信問題。
③ 自己有貸款可以給別人做擔保嗎
可以,具體業務還需要具體分析,每一筆貸款業務都不一樣,具體能不能擔保還需要看你的資料,給人擔保有風險,須謹慎。
④ 自己有貸款可以給別人做擔保嗎
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他的擔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經為多少人提供了擔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為你提供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擔保方式共分為4種,分別是: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⑤ 在銀行已經有貸款的人能為別人做貸款擔保嗎
可以 他可以給你承擔一般責任擔保 和連帶責任擔保。或者是用他沒有抵押過的房產,土地的抵押物為你做擔保。這樣就可以了 當然銀行還得要你的收入證明 銀行流水等
⑥ 自然人名下有貸款能當擔保人嗎
自然人名下有貸款也能做擔保人,各家銀行都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有貸款就絕對不能做擔保人,但是,對擔保人的基本要求是擔保人有履約能力,個人徵信沒有問題,有些銀行還要求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者在當地有固定的住所。一、自然人名下有貸款能當擔保人嗎?
有貸款也可以做擔保人,對擔保人的要求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能履行擔保義務。
二、哪些人不能做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對於擔保人來講,如果本人名下有貸款且貸款數額較大,這時候又做了他人的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除了要償還銀行的貸款,還得替債務人還債,所以擔保人要考慮清楚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