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的緊急聯系人是擔保人嗎
不是擔保人。貸款緊急聯系人不是擔保人,不承擔貸款責任。
申請表中的聯系人的主要義務是在貸款機構無法聯繫到借款人時幫助聯系借款人,並不承擔貸款責任,在實際操作中聯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寫,而很多情況聯系人並不知其已成為「聯系人」,銀行也並不審核聯系人的相關信息,故此「義務」即非法定也非約定義務,對聯系人不具有約束力。
何況貸款緊急聯系人並不是貸款擔保人,對貸款這件事沒有法律責任。如果幹擾了正常生活可以報警處理。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緊急聯系人的話,這個時候不承擔擔保的責任,緊急聯系人一般是無法聯繫到借款人而約定的緊急聯系人,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一定擔保責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