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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擔保無息創業貸款案例

發布時間:2024-10-26 01:55:50

Ⅰ 無擔保無抵押就可貸款警方披露五大網貸騙局!

山東警方披露 網貸 五大騙局

警方提醒,需要 貸款 的民眾,不要輕信互聯網、小報、傳單等發布的虛假信息,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到銀行或實體貸款公司貸款,如確需到網路貸款公司進行貸款,要選擇正規的網路貸款公司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梁平妮

發自山東平度

現在,網路貸款在人們的生活中已經變得越來越常見。在以前,貸款都是需要到銀行櫃台申請或者通過銀行的信貸經理申請的,而如今又多了一種貸款方式,那就是網上貸款。作為新的貸款方式,網上申請小額貸款可信嗎?會不會遇到騙子?

山東省平度市公安局近日破獲系列以「網路貸款」為名的電信詐騙案,披露了網路貸款五大騙局。截至 5 月 4 日,平度警方已查實案件 10 余起,涉案價值達 12 萬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傑、張麗 ( 化名 ) 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偵查中。警方還向法治周末記者披露了網路貸款五大騙局。

網路貸款被騙近6 萬

今年4 月,平度的李紅 ( 化名 ) 因為生意急需一筆現金,從一個 QQ 群里看到有人做貸款業務,她就加了對方的微信,名叫「懵懂」。

「一開始,這個人說是通過網購平台貸款,只有信譽值高了,才能辦理成功,他就讓我買東西寄到他指定的地方,說這樣能快點提高信譽。買了兩次以後,他就問我要保證金和開發票等手續款,有時一兩千,有時四五千,最多的一次九千多塊錢,我也照著他說的做了。」李紅說。

從4 月 8 日開始,李紅給「懵懂」轉了十多次款,共計 5.7 萬元人民幣。 4 月 22 日,李紅又轉完兩筆錢後,發現對方將其刪除微信好友,銷聲匿跡。此時的李紅才醒悟,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她馬上到平度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了警。

接到報警後,平度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反電詐中隊立即會同城關派出所,開展偵查工作。

由於李紅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與犯罪嫌疑人交易,公安機關無法得知其交易明細等信息,這給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上級公安機關的技術支持下,平度警方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支付平台的賬戶[email protected] ,並得知與之綁定的 銀行卡 ,兩者賬戶名都是一名叫王某傑的男子。隨後,他們將該涉案賬戶凍結。

「王某傑被凍結賬戶後,很快就試探著給我們打了電話。由於王某傑不知我們的辦案程度,在通話中承認是自己為受害人李紅辦理網路貸款,但由於申請未成功,就不跟李紅聯系了。」平度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反電詐中隊民警徐秋霖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我們告知王某傑帶著相關手續來公安機關證明與此詐騙案無關,其賬戶就可以解凍,但王某傑遲遲不敢出現。」

警方由此確定,利用網路貸款名義騙取李紅5.7 萬元的犯罪嫌疑人正是王某傑。

此外,根據李紅提供的線索,與她多次通過電話的犯罪嫌疑人是名女士,警方判斷王某傑還有同夥。警方主動出擊,通過查詢王某傑私家車的信息、運行軌跡,於5 月 4 日在平度城區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傑與其女友張麗抓獲。

「就想多騙點錢」

到案後,犯罪嫌疑人王某傑、張麗對自己以網路貸款之名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王某傑交代,他與張麗是情侶關系,兩人從去年年初開始做網路貸款的中介,通過在QQ 、微信等聊天平台打廣告,介紹別人提高 信用卡 額度,每次能賺 200 元。但是時間不久,王某傑嫌賺錢少,就與張麗商議自己摸索著做網購平台貸款,來錢能快些。於是他們就在聊天群里發廣告,聲稱可以辦理網路貸款。

據民警徐秋霖介紹,每一次有人與他們聯系,他們都會以提高網購平台的信譽度才能貸款為借口,讓受害人先網購提高信譽,買的東西都寄到張麗處。隨後他們就變相地向受害人索要各種保證金、手續費、發票費等,每次幾百元、幾千元不等。有的受害人交過幾次錢發現並不能辦理貸款後就放棄了,有的則一直交錢直到發現被騙。

「一有人給我們打電話,我們就先問他要網購平台的賬戶與密碼,他們的信用值低的話,根本不可能辦理貸款,我們就問他要各種錢。有的時候見他們開始不相信,或者不辦了問我們要錢,我就讓張麗假裝網購平台客服給他們打電話,讓他們繼續配合。其實我們一次貸款都沒辦成功過,就想通過這種途徑多騙點錢。」王某傑交代。

經平度警方初步偵查,自去年以來,全國各地有多名受害人被騙( 部分受害人因被騙金額不大未報案 ) 。目前,已查實 10 余起,涉案價值達 12 萬元,現該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偵查中。

創業夫妻陷網貸陷阱

無獨有偶,山東省高青縣公安局蘆湖派出所前不久接到該縣蘆湖街道某村村民劉民( 化名 ) 報案稱:自己在網上貸款時被人給騙了。

劉民告訴派出所民警,他們夫妻二人今年准備創業做點小生意,但是啟動資金不足,東拼西湊之下還差1 萬元的缺口。這天,他上網時發現了一個網上貸款的廣告鏈接,便抱著試一試的心態通過 QQ 添加了貸款網站的「客服人員」。結果客服人員煞有其事地給劉民來了一份貸款合同,合同中事無巨細地涵蓋了很多內容,這樣一份精緻的合同讓劉民的疑心頓時煙消雲散。

在與對方簽訂了合同之後,「客服人員」提出了貸款需要先支付個人信譽抵押,由於劉民沒有正式工作,「客服人員」便要求劉民支付 3000 元的保險金。他想都沒想就將 3000 元通過對方提供的 支付寶 完成了轉賬。「客服人員」表示,貸款程序已經啟動,讓劉民等待資金到位。

5 月 7 日一早,劉民卻發現自己的 QQ 被客服人員拉黑了,此時的他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了。

民警告訴劉民,現在網上根本沒有真正的「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這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受害人急需貸款的迫切心理,以超低的貸款門檻吸引受害人上鉤。一旦受害人與之聯系,嫌疑人就會步步為營,和受害人通過傳真簽訂貸款合同,鼓動受害人以貸款需要先支付保證金、利息、補齊支票余額等為由,讓受害人將錢打入指定的賬戶,最終達到詐騙的目的。

網路貸款五大騙局

作為新的貸款方式,網上申請小額貸款可信嗎?會不會遇到騙子?網上小額貸款有哪些騙局?徐秋霖向法治周末記者披露了網貸五大騙局。

騙局一:無需任何擔保。

不少網上的貸款廣告都宣傳自己家的貸款「不要擔保、無需抵押」。其實他們是利用這些虛假廣告來吸引那些急需借錢貸款的人,將他們引入騙局。此類騙局中的「貸款」幾乎不設立任何貸款條件,無抵押無擔保,且利息極為低廉。但是這既不是高利貸,又不設立門檻,真的會有這么好的事情?借款人應仔細考慮。

騙局二:貸款要先交費。

一般來說,正規的貸款機構在成功放款之前是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的。所以,如果借款人在網上申請貸款時,貸款機構需要讓借款人預先支付手續費等費用的話,那麼99% 的可能性是遇到了騙子。

騙局三:貸款預期年化利率奇低。

通常來講,相較於其他貸款機構,銀行的貸款預期年化利率是相對比較低的。所以如果借款人在網上申請小額貸款時,貸款機構宣稱自己的貸款產品和銀行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相同甚至是更低,那麼很可能就是騙子。

騙局四:只需身份證辦理。

抵押貸款都是需要有抵押物的,而無抵押貸款也是需要借款人擁有穩定的工作、銀行工資流水還有良好的個人信用才能成功申請。完全不存在只用一張身份證就可以獲得貸款的這種情況。如果你在申請網上小額貸款的時候,對方說憑身份證即可獲得貸款,那麼對方肯定是騙子。

騙局五:無需見面傳真合同。

雖說網上貸款可以在網上提交申請資料,但是最後一般都會選擇面簽合同,所以對方說「無需見面傳真合同」,你就真得好好思考思考了,千萬別中了圈套。

徐秋霖表示,需要貸款的民眾,不要輕信互聯網、小報、傳單等發布的虛假信息,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到銀行或實體貸款公司貸款,如確需到網路貸款公司進行貸款,要選擇正規的網路貸款公司,這些公司都有正規的網站備案,在工商部門有登記。一旦發現上當受騙要及時撥打110 報警,盡量挽回損失。

Ⅱ 我是在網上貸款,擔保公司說審核通過了,是農業銀行,但我沒...

一、我是在網上貸款,擔保公司說審核通過了,是農業銀行,但我沒...

【網路反聯盟團隊】特別提醒:
請警惕網上虛假貸款信息的騙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各地的公司和擔保類公司是不能異地跨區放貸的,所以,網上發布的只憑身份證就可以貸款的信息全是騙局。特別是打著北京名義的各種擔保公司,上海、廣州、深圳、杭州、成都、天津等等地的各種公司基本都是騙子假冒的,還有一些qq、微信上聲稱為各貸款公司或銀行的客服,實為假冒的騙子。網上無論公司是否注冊備案,都不要相信,騙子先騙你簽訂傳真合同然後會一步步騙取你交納保險費、支付首月利息、繳納履約費、保證金、擔保費、放款費、公證費、徵信費、抵押金等等,還會以你銀行流水不足、查驗你的還款能力或者是驗資為名,要求你將自己賬戶上所有的資金打至騙子的賬戶,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銀行辦理銀行卡並存入一定的現金,然後綁定騙子的手機號碼等低級手段,如果你不按騙子的要求交納費用,騙子會以你已經和他們簽了合同為名,威脅要把你拉入黑名單、並威脅你違約、賠償巨額違約金等等,這實為低級的手段和典型!
請謹記,凡是對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前期費用的,都是絕對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先給其他人匯款、轉賬以及繳納任何費用,以免被騙!更不要相信騙子的任何威脅,由於對方涉嫌,所以,和騙子簽的合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違約之說,騙子威脅到賠償違約金的低級手段更是純屬無稽之談,無需任何擔心。如果被騙,無論金額大小,都請選擇報警!近幾年網上貸款案例肆虐,被騙案例暴增,還請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打擊和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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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幾個銀行可以辦創業貸?

1.

工商銀行創業貸款工商銀行為大家提供了一種創業貸款,為工商銀行「幸福立業」個人經營貸款。工商銀行「幸福立業」個人經營貸款是中國工商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合法投資經營活動所需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2.

農業銀行創業貸款農業銀行為大家提供了兩種個人創業貸款,分別為農業銀行個人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業銀行個人助業貸款。農業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是指農業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合法生產經營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三、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審核通過了,放款到哪個銀行?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以選擇貸款的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等很多銀行都有創業貸款。要想申請創業貸款可以在銀行辦理,也可以去當地社保或人社廳創業貸款管理中心咨詢申請。用戶在遞交相關資料以後,就可以依照發放貸款銀行給予的流程操作並按時還款就可以。

Ⅲ 無需任何擔保的網路貸款,到底是一個怎麼樣的套路

家住深圳寶安的毛先生(化名)收到一條簡訊,上面寫著可以幫他貸款,貸款1萬元一個月的利息低至68元。

信以為真的他點擊簡訊上的鏈接並下載了一個APP。雖然下載時瀏覽器曾提醒該下載行為存在風險,但對方告訴他這是正常現象,APP屬於測試階段並不影響貸款操作。

毛先生認為,大企業的APP應該不會有太多風險。來不及多想,便在APP上填寫了自己的個人信息和銀行卡賬號,同日,客服以手續費、保證金、銀行賬號解凍費、提現費用等名目要求毛先生轉賬,並告訴他過一會會收到所有轉賬金額和貸款金額。

你需要了解

套路一:未貸款先交費

這些不法分子會先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接下來會以各種理由,收取借款人的費用,當借款人詢問貸款時,以各種理由推脫,然後就逃之夭夭。

套路二:費盡心思套信息

那些在網上跳出來的具有誘人的條件的貸款廣告,如「零門框」貸款、「只用身份證就可以貸款」、「小額貸款有回扣」等等,其目的往往是竊取受害者個人信息。

套路三:利用大學生創業貸政策來謀利

這類不法分子專門針對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生,往往採取高利貸的方式來,騙取學生的錢財。

套路四:謊報各種身份,注銷貸款賬戶

這些違法分子們會謊報為某些知名APP的工作人員,提醒你及時注銷貸款賬戶,然後騙取費用。

Ⅳ 在銀行無息貸款帶出來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還款怎麼辦

你在銀行的無息貸款貸出來之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你還款,那麼你屬於違規了,因為銀行的無息貸款,是讓你用於生活或者是創業的,而不是讓你存到銀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銀行讓你還款 你只能還款。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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