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嗎
現實問題
大劉和小劉系兄弟,大劉與女友結婚後欲買房,遂問弟弟小劉借款,小劉也有一交往中的女友,但是,考慮到自己並未急著結婚買房,於是將自己的全部存款八萬元借給了大劉,大劉表示,兩年後肯定還錢,並寫下借條寫明借款理由與還款期限。誰知大劉拿了八萬元後,就與女友一起到香港旅遊,並購買了鑽戒金飾等等物品,小劉借給大劉的錢款所剩無幾。小劉知道後感到非常氣憤,這些錢也是其工作後辛辛苦苦存起來打算結婚買房的,竟然被大劉這樣揮霍。於是,小劉要求大劉還款,但大劉表示,說好兩年後還就兩年後還,自己怎麼用錢的不用小劉管。那麼,大劉的說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呢?
律師解答
雖然大劉與小劉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為兩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大劉可以不按借款合同約定理由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為保證貸款及利率的順利收回,貸款人都傾向於借款人把貸款用到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項目上去。借款合同中通常也都會就貸款資金的用途進行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約使用貸款,貸款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要求借款人將挪作他用的貸款歸還到約定的用途上來;(2)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部分;(3)通知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貸款人按已得到的貸款額和使用天數計算利息;(4)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按(3)返還貸款和支付利息;(5)約定有違約金的,還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借款合同中的這條約定是無效的,因為:
1、它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本條第五款內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借款用途目前是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
這主要是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很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就會使原先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借款風險,最終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
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對借款用途作出規定的,借款人也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變借款用途對貸款人造成損害的,貸款人也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