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貸款還能做擔保人嗎
現在很多人貸款會找親朋好友來做擔保,但有些親戚或者朋友可能自己本身也有貸款。那麼,有貸款還能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也是可以給別絕敏汪人做擔保的,因為能否做保證是由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來決定的。
一般保證人在償還了自己的貸款,而餘下的收並仔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的話,銀行也會同意的。因此只要保證人的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通過了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的審核,即使該保證人有貸款,也是具備替別人擔保拿頌的資格的。
不過你在找他人做擔保的時候,如果那個人有貸款在身的話,最好還是換一個人進行擔保,畢竟有貸款在身在一定程度上是會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如果你自己有貸款在身,最好也不要輕易給別人做擔保,如果借款人不還錢的話,銀行或貸款機構可能就會要求保證人代為還債。
㈡ 名下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手頭資金短缺的情況,許多人遇到這一情況時,都會選擇到銀行申請貸款,但申請貸款時,不僅要有抵押還需有擔保人,那麼名下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名下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名下有貸款是可以做擔保人的,因為按照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具有償還債務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能作為擔保人,但夫妻之間是不能夠互相擔保的,只能作為共同還款人。
二、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1、作為貸款擔保人,一旦貸款人出現逾期還款或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且擔保人後期申請貸款的時候,因擔保債務會被視為自身債務,導致自身貸款手續無法順利辦理。
2、作為貸款擔保人,當貸款人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時候,擔保人需為貸款人償還債務,一般是先用貸款人的財產進行抵扣,若還有剩餘債務,銀行會按照貸款人及擔保人的追款難度,選擇餘款的追款對象。
3、一般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貸款擔保人簽訂相關文件,協議中約定了擔保人自願成為貸款人的擔保人,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及風險,由於是自願成為擔保人,未受到他人的逼迫,後期想要免除擔保責任是非常困難的。
總結:名下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的相關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大家在做擔保人之前,必須對自身的擔保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的評估,慎重考慮後再做決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裝修知識,可以關注齊家網相關資訊。
㈢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你有銀行的貸款,只要你個人徵信報告良好,那麼也是可以做其他人在別的銀行貸款擔保人,因為你的信用是好的
㈣ 名下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名下有貸款是否能做擔保人,要看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對本人的擔保能力和徵信狀況的評估。如果名下有貸款,但是本人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的,信用狀況良好的,銀陸櫻岩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可以准許其擔保。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頌襪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早御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㈤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貸款人能否成為他人的銀行擔保人,成為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擔保人在擔保過程中承擔連帶責任,就是借款人不還錢,銀行有權要求擔保人還貸款的錢。擔保的條件裡面信用擔保,是最簡單,最快捷的。要求擔保人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公務員最佳)。個人無不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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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承擔任意比例的債務,或者要求擔保人承擔全部的債務。
㈥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銀行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不會審查擔保人是否有貸款,因為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2、在為他人擔保時,相關條款、款項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據的形式體現,若雙方發生糾紛,也不至於有理說不清。所以,做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非常了解,因為一旦借款人出現任何問題,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都需要擔保人來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