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擔保人需要本人簽字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貸款擔保人需要本人簽字;假如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假如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是不建立擔保合同聯系的,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貳』 銀行貸款擔保人簽字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需要簽字的,只有簽字才是同意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不簽字的話,就沒法和出借人之間訂立擔保合同關系,沒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擔保人也就不具備擔保責任了。如果擔保人是某一家單位的話,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單位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叄』 擔保人必須在場簽字嗎
法律分析:擔保人是在借款合同中起到擔保作用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作為貸款主體的借款人沒有能力還款,通常都是需要由擔保人來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那麼這即是在擔保人身上設立了一個義務,應當由擔保人作出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所以必須要由本人到場簽字。
到場就是為了了解債務和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否則難以證明擔保人做出了同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的的事實,否則一旦需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也很容易產生糾紛。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肆』 擔保人必須要親自到場簽字嗎
擔保人必須要親自到場簽字。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擔保人是必須在現場簽字才可生效的,擔保人需要了解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就應該由擔保人進行承擔。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伍』 擔保人簽字必須當場嗎
是的,必須到場。
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