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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財產抵押貸款風險

發布時間:2024-11-11 19:54:04

A. 抵押貸款第三方收款人的危害有哪些

貸款的方式有很多,抵押貸款第三方收款人其實也會存在一定的危害。即使跟借貸資金沒有直接聯系,但是作為第3方收款人,如果貸款逾期可能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貸款現在已經成為了一個非常常見的事情,因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會遇到自己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大家就可能會向有關的機構或者是銀行申請貸款,當然申請貸款也是需要進行審批的。
避免自己成為擔保人或者是共同債務人
大家去銀行或者是有關機構申請貸款的時候,也都知道銀行是需要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的。在這個過程之中,當事人需要提交抵押物品,如果當時沒有辦法償還清楚貸款,那麼銀行就會把這個抵押物品進行拍賣來進行償還。而且在銀行跟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還會存在擔保人,抵押貸款的第三方收款人其實非常容易變成協議之中的擔保人,所以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看清楚,避免自己成為了擔保人或者是共同債務人。
注意合同規定
其實貸款一般來說都是第三方進行收款的,但是有的是對公收款,有的是對私收款,所以方法是不一樣的,但是第三方收款人就只有一個用途就是收納資金,所以第三方收款人跟這個借款本身是沒有任何聯系的,原本這個借貸不會對第三方收款人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都覺得第三方收款人就是合同的擔保人,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其實第三方收款人只是受託支付。
所以大家在貸款的時候,就必須要把合同看清楚,在貸款合同中第三方收款人是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就算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沒有辦法償還貸款,跟第三方收款人也沒有任何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是會有一些人陷入了糾紛之中。

B. 抵押貸款,第三方收款人有什麼風險沒有

收款人當然也會有風險的,因為畢竟是抵押貸款,他本身就是有風險的行為

C. 第三方抵押擔保貸款的風險何在

這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債務再向保證人追索。其次,看你們三人的擔保是分保還是聯保,即三人分別承擔其中部分金額的擔保,還是每個人都對全部債務擔保。如果是分保,您只需承擔您擔保那部分金額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聯保,而且您是三人中經濟實力最強的,有可能先執行您的抵押物。綜上所述,在第三方抵押擔保貸款中,第三方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且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這樣才能成為擔保人。因為如果債務人出現還款困難的時候,擔保人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要履行繼續償還貸款的義務。老百姓在辦理抵押貸款的時候,通過第三方擔保往往比較能比較容易的拿到貸款。

D.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 注意避開陷阱!

近兩年,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託抵押借款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手段。但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潛藏著種種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通過分析大量抵押貸被騙案例不難發現,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抵押貸款過程中的風險難以察覺;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甚至都不看合同內容,由於過程中「合法、合規」, 借款人一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通過發生在高某身上真實的案例來逐條解析抵押貸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北京某擔保公司委託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著一家多元化發展的中小型企業,由於發展中遭遇資金緊張,計劃從擔保公司進行委託借款,當時他的一位合作夥伴為他推薦了北京一家知名擔保公司,對方先後數次打電話表示借款不成問題。

當時高某提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沒問題,由於當時用錢較急,他與父親一起回到北京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款,而是充當「中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牽線搭橋。

套路一:合同中的惡魔

委託合同和貸款合同條款不一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託借款過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後,先和擔保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即高某委託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與出借人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和高某簽訂《成交確認書》。委託貸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確認書約定,借款時間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當時擔保公司給高某的解釋是,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到期後,只要高某繼續按月償還月息,借款期限自動延續,直到出借人提出終止借款合同。

由於高某當時著急用錢,並沒有在意這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經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隨時可以對高某提出違約賠償;即便按照5個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處於違約狀態。

事後回想不難發現,讓借款人處於法律意義上違約是整個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說,想要合法的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設法讓高某違約,同樣想要不受干涉處置抵押物,就要讓高某對自己的違約情況處於不知情狀態。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按照當初約定進行,寸土必爭,因為雙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憑證。

套路二:陰陽委託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委託出售抵押物的委託書

借款合同成立後,由於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託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託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託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託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託書,高某並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託書上簽上了名字,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並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託書。

事發後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託書並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託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託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託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並出售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並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並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月息應該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出借人。

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長期處於隔離狀態,按照正常情況,即便高某形成違約,出借人會進行催款,在催款無效情況下,可以通過出售抵押物進行償還,而這個時候,高某起碼對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償還月息發生直接關系,其中有代理人、擔保公司作為中介人和紐帶,而且高某早已經處於事實上違約,為出借人不將違約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而這又進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10日後,代理人即根據委託書授權,償還300萬元借款及剩餘利息,並辦理抵押物解押手續,並於5月份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時,才發現房產已經被出售。

這個過程也並非沒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檔時發現,有人在過戶協議上偽造自己的簽名。一位律師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託書進行私自出售房產,但在過戶的時候,必須要有房主拍照、簽字,「偽造簽名?房管局怎麼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再來看,在高某失去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和借款人,這6個參與者中,在各個環節中均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關鍵性參與者。

但如果這原本就是一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高某就不過是這一生意中的一個獵物而已。律師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辦理借款一定聘請律師全程跟蹤,與失去房產相比,律師費代價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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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朋友辦房屋抵押貸款 說銀行要放款到第三方賬戶 。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F. 第三方房屋抵押的風險

1、評估風險。 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前可充當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並且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各家銀行紛紛藉助於評估機構。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有的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對抗風險。 一是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二是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信用社即使獲得了產權也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登記風險。 一是虛假登記,抵押貸款至有權部門進行登記是保證貸款合同生效和優先受償的必要條件,但當前卻存在重復登記,以及登記部門的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造成貸款出現糾紛時,信用社無法對抗第三人,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是「一物多押」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4、優先受償風險。 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至有權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這也存在例外情況,一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明確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是稅收優先權。《稅收徵收管理辦法》45條第1款規定:第「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5、抵押物價值風險。 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產價格急劇上升,而目前樓市又不景氣,因此房產價值較難以把握,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當前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6、變現風險。 變現成本大。抵押物的處置大抵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環節,每一個環節的費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墊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擔保辦法》第二十二條借款人以抵押方式設定擔保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應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向建設銀行提供符合條件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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