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最高額抵押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在日本民法中稱為根抵當,是為擔保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在立法例上,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得僅規定土地應負擔保責任的最高額,而除此以外,則保留債權之確定;其最高額應登入土地登記簿冊;債權附有利息者,利息應計入最高額;抵押權雖未在土地登記簿冊中載明為保全抵押權者,亦視為保全抵押權;此項債權得依債權轉讓之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債權依規定轉讓時,其抵押權並不隨同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抵押權,應當具有抵押權的共性。但最高額抵押權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又應當具有不同於普通抵押權的特性。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學者們的看法不一。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在抵押權的從屬性上具有特殊性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一是否定說。這種學說又可以稱為獨立性說,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持的態度,認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並不一定現實存在,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並不隨主債權的轉讓或消滅而轉讓或消滅。
在抵押權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說認為,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而後者是抵押權特定性的主要表現。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論上爭議亦很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該說認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須特定,不能理解為必在設定抵押權時確定擔保具體的債權額,而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債權。
在抵押權適用范圍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債權等。
在抵押權實現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⑵ 抵押權中最高額抵押什麼意思
⑶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
建設銀行日前正式推出以住房為載體的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新產品,即客戶以自有住房向銀行作最高額抵押、在有效期間和貸款額度內循環使用的貸款。
據建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建行此次推出的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是在傳統的個人住房貸款產品基礎上衍生出來的。該產品根據住房具有實體不可移動和價值相對穩定等特點,對傳統的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功能拓展,使其成為一個功能齊全、快捷通暢的個人融資平台,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融資需求,貸款有效期最長為30年。
該產品的特點是「一次抵押、循環使用」,優勢在於手續簡單、支用方便,並充分激活客戶的房產資源,使其變成流動的資產。客戶依法擁有所有權的住房都可以做最高額抵押,在辦理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後,客戶不必再為辦理各種用途的貸款而浪費時間,在貸款額度和有效期間內,客戶可以循環使用貸款,將貸款用於購房、購車、裝修、購買家電傢具、旅遊、上學等用途,而不必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省時、省心又省力。
⑷ 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一、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個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房產抵押,該房產評估作價1000萬,那麼最高額抵押貸款的額度就是1000萬,公司幾次貸款的話,只要貸款總額在1000萬內,銀行擁有對房產的最高額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二、不動產抵押的例子?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房產抵押的特別實例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四、公司房產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公司房產可以做抵押。但是要有一個抵押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有房產局進行抵押登記。拿你們彼此有效的身份證是必須的,提供抵押方還要拿房產本,如果這里有不完善的地方,到房產局他還會告訴你,應當補充的資料。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一、房產抵押在險
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的風險包含: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七)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八)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九)房產處置執行難。
二、關於房產抵押給個
當事人僅就抵押房產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並不導致抵押權的產生。從法律上講,房地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於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予以抵押登記,才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使當事人雙方意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承認其法律效力。這種以國家行為直接強制干預的目的,登記,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產已設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測的損害,從而保證抵押權的順利實現。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注意: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⑸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有啥區別
最高額抵押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它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是:\x0d\x0a(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胡薯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例: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x0d\x0a(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范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一個「最高債權額限度」。例埋做老: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范圍一開始就是確彎升定的。\x0d\x0a由此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