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額擔保期限內借新還舊,擔保人有責任嗎
首先你的提問就是錯誤的。
第一、根據擔保法的解釋擔保期間不因任何情況發生中止,中斷。但是擔保法規定可以,學說通說,依擔保法解釋。
第二、擔保期限不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指定的,約定或指定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期限是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般2年)+2年,前一個可以中止、中斷,後一個兩年是法定、固定不變期限。相關法條:擔保法解釋12條
第三、最高額擔保的確定,或者像你說的擔保人隨時要求停止,在一般的擔保合同是不會發生擔保人隨時終止的。只有在最高額擔保中才會發生,在最高額保證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而非中止)保證合同,但對此前發生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有約定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限自最高額保證合同終止之日或者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而對於最高額抵押,不是依據擔保期限的,而是依據擔保物的數額不是根據期限,而是根據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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