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銀行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不會審查擔保人是否有貸款,因為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2、在為他人擔保時,相關條款、款項支付形式等一定要以字據的形式體現,若雙方發生糾紛,也不至於有理說不清。所以,做擔保人,一定要對借款人非常了解,因為一旦借款人出現任何問題,如果不能正常還款,都需要擔保人來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❷ 自己有貸款還能為別人擔保嗎
法律分析:自己有貸款的人,也是同樣可以為別人做擔保的。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具有代替能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證人。但能否做擔保要由貸款的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的徵信情況後才能確定。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當事人的擔保能力而不是當事人提供了多少擔保,所以只要當事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或者其受託人主張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託管理人名下;
(二)為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
(三)擔保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託關系的其他情形。
❸ 銀行有貸款還能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❹ 有貸款的人能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