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銀行貸款不一定必須要有擔保人。不同類型的貸款規定有所不同。信用貸款是明確不需要擔保人的。在辦理其他貸款時,是否需要擔保人則取決於銀行的審查結果。通常,資信條件較好的借款人可能不需要擔保人。這一規定依據於《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
2.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沒有明確規定說申請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之所以要求提供擔保,大多是因為借款人的資質條件不夠好,貸款機構覺得有風險才要橘知擾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是借款人收入穩定,並且個人信用良好,滿足了有關貸款要求,那麼申請貸款也是比較容易的。當然,除了擔保人之外,如果借貸人能提供有關擔保物,也是可以申請貸款的,如房產、汽車等,在有物品擔保的情況下,盡管借貸人個人資質一般,也是很有可能申請貸款的,不過,不同貸款機構規定不同,具體情況還需借貸人以有關機構規定為准。
一般申請銀行貸款的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猛指(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圓旦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3. 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銀行的貸款需要擔保,但不一定只能是擔保人。具體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人和物的混合擔保。人的擔保就是提供擔保人,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話,可以採用物的擔保的方式,就是通過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抵押等。擔保是必須的,是為了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4. 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在銀行貸款不是必須要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體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人和物的混合擔保。人的擔保就是提供擔保人,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話,可以採用物的擔保的方式,就是通過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抵押等。擔保是必須的,是為了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款;
2、當貸款人不具備貸款條件的時候,銀行通常需要要求貸款人提供個一個或多個擔保人。擔保人和擔保人的愛人,就是財產共有人簽訂擔保合同,並且發生法律效應。 銀行對擔保人的自然情況進行了解掌握,比如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收入等。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5. 請問一下,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銀行貸款需不需要提供擔保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具體分析如下:
1、如果貸款申請人申請的是信用貸款,那麼是明確不需要擔保人的。
2、如果貸款申請人申請的是其他貸款時,那麼需要根據貸款銀行的審查結果來確定是否需要擔保人,一般資信條件較好的借款人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不同的銀行對於貸款需不需要提供擔保的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具體以經辦行的相關貸款的實際規定為准。
6. 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向銀行貸款是不需要擔保人的。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是不需要擔保人的。但是貸款人需要攜帶有關的身份證明以及簽訂貸款合同,同時貸款合同需要詳細闡述有關貸款支付以及發放的具體內容,以免出現合同糾紛。一、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個人向銀行貸款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簽訂銀行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注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以下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二)要注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發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餘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一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
(三)注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一定條件。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注意,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此,個人需要到銀行進行貸款的時候是不需要擔保人的。屆時借款人只需要攜帶有關的身份證明以及材料,經過銀行審核之後即可發放貸款。同時貸款人應該注意,申請貸款之後應該及時支付貸款,以免影響個人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