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土地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用來抵押貸款的。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是有差異的,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了。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
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五十年初期,我國完成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曾在農村給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所有權證;在城市郊區給分到國有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使用證。後經農業社會主義改造,農民的私有土地變為集體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區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也由集體統一使用。土地證失去意義和作用。
土地證抵押貸款流程如下:
1、到當地評估機構評估房屋價值;
2、到銀行申請土地證抵押貸款,並填寫申請表格;
3、銀行工作人員審批借錢方提交的資料,並到當地參觀抵押的房屋;
4、銀行審批經過,發放貸款。
5、借錢方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還款。
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生產,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Ⅱ 農村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有差異。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認定價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農民在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之後,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當地的銀行借款,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既定的條件。借貸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存在差異的,農民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查看自己具體滿足哪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1、是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2、是地上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3、是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5、是貸款銀行要求的其餘材料。
Ⅲ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Ⅳ 農業耕地能辦理貸款嗎
可以抵押貸款。
土地流轉新政策:
1、加快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登記意義深遠,確權以後有利於土地流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和土地流轉者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
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2、規范土地流轉。
但目前土地流轉存在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和鄉鎮批准備案少,口頭協議流轉多、簽訂書面合同少等諸多問題,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政策,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迫在眉睫。
各地政府應逐漸嚴格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轉合同標准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旦土地流轉發生糾紛處理難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近幾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央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就意味著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必須堅守,同時現有耕地面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
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隨著土地流轉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繼實施農地流轉試點,就直接促進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成立,為農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搭建縣鄉村三級寬頻網路信息平台,及時准確公開土地流轉信息,加強對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及時為廣大農戶提供土地流轉政策咨詢、土地登記、信息發布、合同制定、糾紛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務。
5、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
2014年號文件已經開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流轉將是盤活農村資源的契機。一旦土地能實行規范化流轉,那麼抵押貸款就成為可能,土地就能產生增值。同時讓農地在生產、生活中可創造更寬松的經營渠道,激發一批承包大戶的積極性。
開展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解決了種植大戶因資金短缺不能滿足規模種植需要的問題,有效破解了種田大戶發展的資金"瓶頸"難題,促進了農業產業集約化經營。
而且有助於涉農金融機構探索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加快建立農村現代金融制度,促進了農村地區加快對耕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進度、完善農村耕地流轉市場及健全農業風險保障機制建設等方面的農村體制機制創新,並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
Ⅳ 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業用地只能承包,不能購買。部分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目前,農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並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只是選擇一些試點地區。試點地區須已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建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且交易規范活躍,縣級(含)以上政府機構已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相關政策制度,明確抵押登記部門,支持抵押法律效力。此外,並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農行此貸款項目主要支持具有較豐富的種養殖經驗,有一定的資金財富積累,農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規定要求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例如要求大田作物種植一年一季100畝以上,一年兩季以及經濟作物種植、水產品養殖50畝以上等。
Ⅵ 農業耕地能辦貸款嗎
可以抵押貸款。
土地流轉新政策
1、加快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登記意義深遠,確權以後有利於土地流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和土地流轉者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2、規范土地流轉
但目前土地流轉存在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和鄉鎮批准備案少,口頭協議流轉多、簽訂書面合同少等諸多問題,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政策,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應逐漸嚴格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轉合同標准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旦土地流轉發生糾紛處理難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近幾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央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就意味著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必須堅守,同時現有耕地面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隨著土地流轉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繼實施農地流轉試點,就直接促進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成立,為農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搭建縣鄉村三級寬頻網路信息平台,及時准確公開土地流轉信息,加強對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及時為廣大農戶提供土地流轉政策咨詢、土地登記、信息發布、合同制定、糾紛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務。
5、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
2014年號文件已經開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流轉將是盤活農村資源的契機。一旦土地能實行規范化流轉,那麼抵押貸款就成為可能,土地就能產生增值。同時讓農地在生產、生活中可創造更寬松的經營渠道,激發一批承包大戶的積極性。開展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解決了種植大戶因資金短缺不能滿足規模種植需要的問題,有效破解了種田大戶發展的資金"瓶頸"難題,促進了農業產業集約化經營。而且有助於涉農金融機構探索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加快建立農村現代金融制度,促進了農村地區加快對耕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進度、完善農村耕地流轉市場及健全農業風險保障機制建設等方面的農村體制機制創新,並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
6、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農地入市有兩個前提,第一它必須是經營型的建設用地,第二必須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針對已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政府要在夯實土地權能的同時改革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學的、多元的征地補償制度、保障和就業制度。農業創富者們也希望通過轉變政府職能,能為城鄉土地的流轉建立一個統一的交易服務平台。
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並表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應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7、推進城鎮化建設
在城鎮化加速推進的背景下,作為農民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為農民進城提供第一筆資金,但在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轉仍受到諸多限制。允許流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這將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雖然城鎮化將成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主線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鄉二元結構的思維框架內。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城鎮居民。從物權平等的角度看,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范圍缺乏正當依據。
結語: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導和規范建設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4年兩會,農業創富者們期待,土地流轉有利於更加高效、經濟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流轉將促進傳統小農經濟向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現代大農業轉型,在這個過程中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其上游的種業、飼料等行業的規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個行業的市場規模和大企業市場份額都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相關知識: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應從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為引導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理解、准確把握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穩,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典型示範引導,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彎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方便群眾查詢,利於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四)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矛盾糾紛;從實際出發,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採用符合標准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工作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議和具體工作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三、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五)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六)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七)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並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後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八)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准。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九)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應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照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選擇運行規范的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抓緊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並適當提高對產糧大縣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服務。
(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四、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十一)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佔大多數,要繼續重視和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分級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示範引導。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准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十二)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
(十三)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十四)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支持經濟發達地區通過農業示範園區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綜合運用貨幣和財稅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准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要求的可給予政策扶持。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並加強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成果。鼓勵農技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展服務范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污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支持建設糧食烘乾、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准合同、規范程序和監督機制。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託管服務模式,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託管,實現統一耕作,規模化生產。
(十八)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定專門規劃和政策,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涉農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開展農業技能和經營能力培養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養培訓規模,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培養培訓力度,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十九)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扎實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利用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深化行業合作,推進技物結合,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動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網路終端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鼓勵基層供銷合作社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服務,提高服務規模化水平。
土地問題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事關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開展試點試驗,認真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准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