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預售後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預售完成後,土地使用權仍屬於開發商所有,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開發商有權以預售商品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問題的關鍵是,預售商品房中,部分購房戶如果進行了預告登記,開發商不能將預告登記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行抵押。依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預告登記向後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預購人在簽訂預購合同時的預期是沒有負擔的房地產所有權,開發商在將建設中的房地產進行預售後,受預告登記排他效力的制約,其處分不動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預售的商品房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因此,如開發商將預售房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只有在徵得商品房預購人同意後,其抵押行為才有物權效力。
『貳』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 土地還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再將土地抵押就是重復抵押了。 因為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後,預售的房地產可以進行抵押。開發商如果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之後是不能將土地再進行抵押的。
開發商能夠預售需滿足以下條件:
1、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③、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城市商品房預售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與《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內容相同;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