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額貸款公司是不是屬於金融機構
現如今,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遍地開花,但是其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小額貸款公司是不是屬於金融機構,就這個問題整理了這篇文章,僅供大家參考。
根據中央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編碼為金融機構二級分類碼Z-其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小額貸款公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額機構。
然而小額貸款公司如果沒有獲得《金融許可證》,在法律上其稱不上金融機構,所以小額貸款公司是經營貸款業務,但卻不受銀監會的監管。而人民銀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監管職能。另外,小額貸款公司想要拿到金融許可證更加遙遙無期,沒有金融許可證,就無法享受金融機構的一系列政策。
從財稅方面來看,大多數地方的小貸公司稅收還是參照一般工商企業執行,只有少數地區。由於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無法享受金融保險業的稅率,也不得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能將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融資角度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可是實際上,小額貸款公司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即使獲得銀行貸款,也只是作為銀行的一般商業信貸業務,融資成本較銀行間同業拆借預期年化利率高出不少。
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小貸公司的貸款資產可以轉讓,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但小貸公司的貸款資產未必有人願意買單。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銀監會也曾想把其納入正規體系中,例如小貸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但是效果不佳。小貸公司作為金融行業的重要補充,其服務小微企業的功能不可替代。但就的監管體系而言,小額貸款公司未來很難獲得金融正規的身份。
以上是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的全部內容,了解更多的貸款知識敬請關注。
Ⅱ 小額貸款公司所受監管部門是哪個監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
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二、小額貸款公司不能經營的范圍:
1、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2、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營小額貸款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3、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小額貸款公司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原則:
1、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5、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Ⅲ 小額貸款公司誰監管
法律分析:小額借貸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8年5月,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借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借貸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借貸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借貸業務的有限職責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為公司法人,以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受民事職責。小額借貸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並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原則,在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Ⅳ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性質的認定,對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金融詐騙罪等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認定具有實質性影響。然而,通過對相關資料和案例的檢索,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司法判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都沒有達成共識,出現了大量判決不一的案例。
[積極觀點的整合]
1.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方面的功能本質上是一樣的。
小額貸款公司在設攔敬轎立依據、許可程序、業務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我國刑法設置騙取貸款罪等罪名,是為了保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本質上是一樣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陸騙取貸款案] (2014)天朝驗二字第0068號
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監管,接受金融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他們的貸款業務是典型的金融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在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和管理方式上都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本質上是一樣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徐永華騙取貸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號
司法實踐中,只要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放貸的屬性,就有很多判決肯定了其金融機構的性質。如【劉某某高利轉貸案】(2020)魯0124第65號刑初「濟南某某貸款有限公司具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辦的許可,可以從事貸款業務,應認定為金融機構。」【1騙取貸款案】(2020)晉0502第227號判決書開頭「被告1偽造虛假房地產手續作為抵押物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到期後無力償還,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2.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肯定了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代碼規范)的通知規定:「本規范規定了金融機構代碼對象1、代碼結構和表示方式,使每個代碼對象獲得一個唯一的代碼,以滿足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和數據交換的需要。」同時《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規定「Z-其他1-小額貸款公司」。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內其他金融機構:除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通知》明確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使用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蔣樹昌騙取貸款案]
(《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非貨幣銀行服務金融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徐永華騙取貸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號
3.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蔣樹昌騙貸案】(《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一是銀監會可以負責審批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設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簡肆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根據《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交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此外,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03010是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的,所以可以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省級政府部門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根據《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省級政府能夠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責任,才能在本省(區、市)縣開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因此,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相關部門,授權省級政府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地方政府行政文件明確定義為非公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
在【何華、貸稿薯款詐騙案】(2016)湘11刑終字第220號中,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辦發〔2009〕44號)下發了《指導意見》號通知,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條件應符合《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號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發〔2008〕23號文件的規定,然而銀監會[2008]23號文件中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於2013年4月19日以金[201
3]117號函,關於同意藍山縣潤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其內容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業務是金融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就是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是經法定部門依法批準的,且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及藍山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均明確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2014年3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4]84號)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與民間融資類機構交易統計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但該通知主要是為了修訂統計制度,統計指標的變更,且在統計指標中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存放,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只是2014年3月終止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不再納入金融機構的統計。而潤豐公司成立於2013年4月19日,何華向潤豐公司借款發生在2013年5月2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14]84號)之前發生的行為。綜上,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應認定為非公眾、非存款類小型金融機構。
【否定觀點集成】
1.未得到金融監管層面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列舉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未包含小額貸款公司,且小額貸款公司並非由銀監部門批准設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編碼規范》(2009年發布)、《關於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其他金融機構范疇,賦予其金融機構編碼。但2011年8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就小額貸款公司性質認定問題答復公安部辦公廳,稱制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是出於金融統計需要,金融統計范疇的金融機構不同於金融監督管理范疇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必須是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監督、領取金融業務牌照、從事特許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從現行金融法律規定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屬非持牌的工商企業,目前不宜界定為金融機構。」就金融監管層面而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並未認可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蔣興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0)浙10刑終247號、【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目前,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定位職能還沒有完全明確,2008年國家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出台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並未對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性質進行定位,國辦發〔2013〕107號文對小額貸款公司明確定位為「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與農信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承擔同樣的支農責任,卻無法按照金融企業進行正常的呆帳核銷,不能進入銀行間拆借市場,在辦理工商登記、稅收征繳、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質押時,也因企業性質不明帶來諸多不便。為此,在近幾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以及人民銀行、銀監會到我省調研時,我委多次向有關方面提出了明確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享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待遇的建議。但到現在為止,這一問題仍未明確,我們將繼續積極地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身份的建議。【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103號建議的答復】閩經信建議〔2015〕52號
2.具有金融功能作用不等同於金融機構
正在制定過程中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將小額貸款公司與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予以區分,仍未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地位。故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在行政領域並非毫無爭議。本案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函件也僅是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具有金融機構的功能和作用,監管機構參照金融機構對其監管。」而未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即為金融機構。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3.小貸糾紛屬民間借貸糾紛非金融糾紛
從相關民事審判實踐來看,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涉及的貸款糾紛多認定為屬於民間借貸糾紛,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而該規定第二條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故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亦未毫無爭議地將小額貸款公司視為金融機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在【姜再學、高俊岐民間借貸糾紛】(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中,姜再學等人、億鵬公司主張嘉泰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應予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其規制的范圍是民間借貸即民間資金融通行為。本案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之間屬於民間借貸糾紛,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制。姜再學等人、億鵬公司主張嘉泰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但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4.非金融機構的界定需刑法明文規定
根據刑法體系解釋的原理,如果認定小額貸款公司系金融機構,必然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符合其他金融機構作為犯罪主體的罪名要求。換言之,小額貸款公司若能成為騙取貸款罪的被騙單位,則其亦將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要求。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均未明確其金融機構性質的前提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秉持刑法謙抑,至少現階段,在刑事審判中不應將小額貸款公司視為金融機構。【徐福生等騙取貸款案】(2018)京01刑終14號
在【馮聖玉、馮愛武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2018)粵0117刑初887號中,廣州市辰卓投資有限公司,從公司性質、公司規模、公司成立所需的審批手續、所從事的業務來看,實質上是一間超經營范圍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而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的列舉中並未直接列舉,而其是否屬於該條文中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問題,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該問題沒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故四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小結】
目前的司法實踐,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裁判,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性質的認定尚未達成統一意見,使得大量案件糾紛的裁判結果不斷出現反復。盡管《刑事審判參考》第963號【江樹昌騙取貸款案】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是並未上升到指導案例的高度。隨著時間推演,該判例所延伸的司法裁判要旨是否還能夠適應當下的金融監管環境及政策走向也值得懷疑。金融主體地位的界定本身是極其復雜的體系性工程,這也是銀監會保持謹慎態度的原因所在。就監管及立法尚未明確界定的當下,如果將小額貸款公司認定為其他金融機構,會直接造成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犯罪成立,那麼堅守刑法謙抑本性、謹慎司法適用的觀點更值得提倡。
電話審核,面審,還有外訪三種工作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審核員每天的具體工作主要是分為三種: 1.電話審核,沒發展空間,幾乎是死工資,而且壓力特別大。 公司一邊要求你把控客戶的風險,一邊又要你的績效,有些時候明知道這個客戶的資質不夠但還是不能拒絕,因為如果你把所有客戶都拒絕了的話,業務部門就會開始找你們部門的麻煩,而且你應該知道,在任何一個公司業務部門都是公司所有資源的重點傾斜點。 2.面審,沒發展空間,幾乎是死工資,工作就是客戶填完申請表之後,按著申請表上的內容再問客戶一遍,我不明白這個讀課文一樣的職位為什麼可以一直存在。 3.外訪,有發展空間,工資可以忽略不計因為每次上門的時候都會收到不
Ⅳ 小額貸歸哪個部門管
一、小額貸歸哪個部門管
這個沒有特定的部門,一般是屬於銀行的監管部門,因為貸款是需要銀行放款的,有的個人的貸款公司是私人的就不屬於的。
二、公司由誰監管呢?
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8年5月,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企業法人,以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並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原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相關資料鏈接:http://www.gov.cn/gzdt/2008-05/08/content_965058.htm
三、公司由誰監管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4.信用狀況良好,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Ⅵ 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准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Ⅶ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7)銀監會監管的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