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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擔保貸款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4-12-15 08:18:18

Ⅰ 幫人擔保貸款被起訴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為他人借貸做擔保需要謹慎,因為這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有些時候我們好心幫朋友或者親戚做貸款擔保人,但卻被起訴了,那麼,幫人擔保貸款被起訴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一、幫人擔保貸款被起訴,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幫人擔保貸款被起訴了承擔什麼責任,要看提供的是哪種保證。擔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就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償還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二、被起訴了怎麼辦?

被起訴了應該積極應訴,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2、當事人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

如果由律師代為訴訟,要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自然人的授權委託書要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3、提交答辯狀。法律規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4、收集、提交證據。一定要詳細閱讀法院的《舉證通知書》,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舉證。

5、按時參加開庭。

6、法院的裁定、判決出來後,如果不服,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限的15天,從接到裁定書、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幫人擔保貸款被起訴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的相關內容,身為擔保人,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如果被起訴了我們應該積極應訴,搞清楚自己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託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岩市永定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並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於2014.12.17向其下屬龍潭信用社借款2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

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優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體現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並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列印好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範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後,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願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採信。

五、原告主張2015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於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後繼續計算借款利息,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託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

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

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

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

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

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

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

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

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

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型大小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型大小與承諾人處的字型大小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

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

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列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像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

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

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

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

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 月 日

Ⅲ 擔保合同擔保人答辯狀

答辯狀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那麼答辯狀如何寫?下面是我整理的幾篇關於擔保合同擔保人的答辯狀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擔保合同民事答辯狀一

答辯人(第一被告):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唐山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恆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於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

本案相關事實是20X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

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並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

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

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並沒有真正兌現。

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後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

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於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託與受託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於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

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8日

擔保合同民事答辯狀二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

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並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並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並且被答辯人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並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

分別於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列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於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並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Ⅳ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正確書寫格式大家了解過嗎?朋友們,以下是我整理好的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資料,歡迎大家參考!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歸還。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由於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個月,並向其出具借據一份。

由於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10000元”而未寫大寫“壹萬元”。

借款到期後,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於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叄百元”。

並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

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據系其塗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條系其塗改後形成的,後面的“0”是被答辯人後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

根據法律規定,塗改後的證據不具備證據 “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2】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庄村中區10排17號。

被告:梁宗滿,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庄鎮劉舉村中區10排17號。

原告:高賀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永華北里,2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高賀娟是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了解,致今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關系,請問法官同志,沒有收養關系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請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系及有關證明。

二、 原告訴我“被告”侵佔高慶友(二叔),陳英(二嬸),三間房和院落,被告認為這與事實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慶友自1990年12月,從北京回家,路過鮑鰍河時不幸身忙。

可當時沒有發現,因河面有冰雪覆蓋,單位人以為回家,可是家裡不見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發動親朋好友,四處尋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後在我們村南鮑鰍河裡,發現了高慶友(二叔)的遺體,當時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撈上岸,把高慶友(二叔)遺體運回家中。

回家後由被告父親高慶來(已故),高慶富(老叔),賈庄大姑,二嬸陳英(已故),還有原告高賀娟也參加了,四位老家召開的家庭會議,四位老家定為由被告高殿國夫妻二人為(二叔)高慶友辦喪事。

辦喪事:置辦酒席25桌,吹班24個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頂喪架靈,打帆報罐。

為二叔辦喪事“連尋找打撈”,共計花費,陸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喪事辦完,二嬸陳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長一致通過讓原告高賀娟去北京接班。

家裡三間房和院落歸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嬸陳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後,二嬸身體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請醫買葯,經過多年的治療,身體有所好轉。

當時,二嬸和高賀娟(原告)多次提出讓被告翻蓋三間房,是因被告當時經濟基礎較差,沒有翻蓋,但土牆頭也以倒塌,是被告從後白廟窯地買了兩萬紅磚將其碼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壓機井,並在當時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樹,在這二十幾年來是被告一直對房屋和院落進行精心管理,院內一點雜草都沒有。

1997年,原告高賀娟以照看孩子為由把(二嬸)陳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嬸過不慣北京狹小空間生活,因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積蓄花的所剩無幾,一直過著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對我住所轄區要進行拆遷改造,以致會造成一些經濟利益,所以原告不讓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嬸陳英病故以後,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辦把二嬸埋葬的。

之後原告高賀娟以被告佔有房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因房產糾紛把被告起訴,這些事發突然,使高殿國、梁宗滿夫婦覺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應訴答辯,請求法官駁回高賀娟的'無理訴訟。

應訴人:高殿國 梁宗滿

20xx年x月x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範文【3】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於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並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

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佔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列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

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後*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麼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並且,由於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託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並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並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麼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並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

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

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麼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

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

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麼回事,最後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

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裡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

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麼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麼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麼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後,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

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裡,從家裡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築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

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

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於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

並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

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徵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

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

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

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

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鬆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列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並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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