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借貸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說我是擔保人
法律分析:你不知情,未在協議上書面同意擔保或者電話中口頭同意擔保, 這是非法無效的,甚至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追究你朋友和貸款公司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❷ 別人貸款填了我的電話怎麼辦
可以聯系經辦銀行說明,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寫入貸款人手機號碼的,或者在貸款審核階段,經辦銀行打電話詢問是否為手機號碼為貸款人的時候,說不知道情況即可。
貸款時所留的電話號碼都是作為緊急聯系人,不代表要對貸款人的任何負債逾期行為負責。緊急聯系人既不是共同貸款人,也不是擔保人,只是銀行以防聯系不上貸款人時,可以通過緊急聯系人找到貸款人。所以緊急聯系人沒有任何還款義務,如果緊急聯系人被要求還款或是遭到威脅,可以走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一、別人貸款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留我電話。
首先,這個和你沒關系,雖然留了友段你的電話,但你不是借款人或擔保人,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其次,你可以電話里明確告訴對方不要再打電話,告知你不是借款人或擔保人,也不知道借款人為羨告腔什麼留你的電話,也不知道借款人現在的下落。並明確告訴再騷擾要報警和屏蔽電話。
二、別人貸款留我電話號碼怎麼辦自己不知道
這種情況不用管,再打電話不要接,拉黑就行了,對於你個人來說也沒有任何影響,因為你根本就不是他的緊急聯系人。
一般辦理貸款的時候很多貸款機構都會讀取客戶手機聯系人及近半年的通話記錄數據,在客戶不還款或者聯系不上的時候就會給所有聯系人發簡訊或者打電話,給借款者本人施加壓力,所以其實你根本不是他的緊急聯系人,如果對方持續給你打電話的話就說你也是做貸款的,他也從你的公司貸款了,你最近也找他要錢呢,對方以為你是同行,就不會再騷擾你了。
三、別人貸款留我電話號碼老是被騷擾怎麼辦
1、再打電話來,打開錄音,盡可能套路出他們的公司;並開啟錄音,在電話中明確拒絕,再接聽電話(好好說話,別罵人);並告知催收人員,你是互金圈內人,知道監管政策,若是再繼續打電話,會到當地金融辦去投訴,並向當地金融辦和打黑辦提供錄音材料;(一般情況下,催收電話不會再來了,最近各地都在嚴打催收);
2、按照以上方式,直接去金融辦投訴。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兄衫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❸ 有一個朋友貸款,電話打來說我是擔保人,而我不知情,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你好!你要確定下當時自己是否說了或者有相關證明證明了你同意當擔保人,一般來說擔保人的風險很大的。你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建議是去尋求律師幫助或者咨詢清楚!
在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的人,不是出於親人就是出於朋友,而對 於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了解。一旦
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 更有甚者,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盪產。本報《城陽新聞》律師咨詢台提醒讀
者在擔保前,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 家庭有重大影響,以防可能變賣財產為朋友還債的悲劇發生。
如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應擔責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 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 ,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假如張某借款10萬,吳某作為 朋友為張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張某沒有能力還貸,法院判決吳某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最終吳某被迫賣房替張某償還本金及貸款利息、以及債權人 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12萬余元。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賠償,「無論是一般擔保 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
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惡意串通侵吞擔保物,擔保人受保護
如當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 竄通侵吞擔保物,此種情形下擔保的效力無效,擔保人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
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 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
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 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對自己的的責任范圍要了解,具 體的保證責任由法律確定。」肖升東律師表示,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
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
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擔保期限問題要留心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較為復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 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
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的擔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如果表示要擔保至還本付息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
,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范圍內繼續 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
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 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
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兩種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肖升東律師表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有兩種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 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 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 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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