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自然人身份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需承擔哪些責任
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四)其他條件。
股東與公司是兩個法律主體,股東只要完成出資,不抽逃、挪用資金,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需要參與日常業務,公司出現法律糾紛,最大損失是公司破產倒閉,股東顆粒無收,血本無歸,但是不承擔公司債務。
2. 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1、信用風險大。現階段中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捲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台由於准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去年以來,淘金貸、優易網、安泰卓越等P2P網貸平台先後曝出「跑路」事件。
2、網路安全風險大。中國互聯網安全問題突出,網路金融犯罪問題不容忽視。一旦遭遇黑客攻擊,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作會受到影響,危及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1-1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3. 40萬的經濟糾紛案會判刑嗎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單純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范疇,不存在犯罪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說;如果經濟糾紛中夾雜有其他違法事實,觸犯刑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坐牢,具體看案情。比如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4. 我今年十七歲 因急需用錢 家裡打錢不方便 變從網上找了一家借貸公司 他們讓我打了一千保險金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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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2p網路貸款平台風險有哪些
P2P網路借貸平台作為新興的網路平台,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所了解過,也許身邊的人就在使用。那麼P2P網路借貸平台真的就這么好用嗎?不盡然,我在這里給大家介紹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風險,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個人風險
一、P2P平台現在審核借款人相關情況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即使證明材料是真實的,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無法做出有效評估,故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二、網路借貸平台都是採取「賬戶式」操作,數額巨大的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這就給了網站控制客戶賬戶余額資金的機會。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甚至捲款走人等「監守自盜」的違法犯罪行為。出借人對自己資金無有效的防控 措施 ,這是出借人面臨的最大風險。
三、當前部分P2P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以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四、P2P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五、P2P借貸一般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解除,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平台風險
除了參與者的信用風險,更為重要的是網貸平台自身的風險,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網貸公司的信用風險
由於資金流量規模較小,多數銀行並不給予P2P網貸公司資金託管服務,這便給部分惡意創辦的網貸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嚴的資金託管機構進行欺詐的機會,這也是「淘金貸」和「天使計劃」詐騙案得以發生的原因。
(2)激烈競爭下的經營風險
由於網貸平台創立初期往往難以盈利,運營成本較高,加之激烈的行業競爭更是延長了「燒錢」的階段,長期難以盈利的平台將不得不面臨關閉的命運。2011年7月,哈哈貸宣布關閉。在其長達一年半的營業時間里,只取得了30多萬盈利,而相較於每年200多萬的成本投入,這一部分盈利顯然是杯水車薪,資金的捉襟見肘讓哈哈貸終於難以為繼。而類似的情況未來或許會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這一初期野蠻生長的行業中。
(3)擔保杠桿過高引致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而網貸公司擔保倍數突破10倍警戒線是業內常態,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大面積的違約將拖垮網貸平台。
就國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 經驗 來看,由於二者分屬有擔保和無擔保模式,這決定了二者的風險和收益水平差別非常明顯。具體而言,Zopa歷史上的逾期壞賬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壞賬率水平達到7.42%,與之對應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達17.11%。就目前國內網貸平台的收益率水平來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間收益率的差別並不明顯。因此,我們認為,這其中很大一部分體現的是投資者對於網貸平台風險所要求的溢價。
就P2P網貸的需求側來看,為市場提供小額貸款的模式除了P2P網貸,小貸公司和民間借貸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較而言,一方面,網貸運營的成本遠低於小貸公司,另一方面,其為無法提供擔保、抵押的群體提供了便捷的融資 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網貸由於藉助網路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在規模上的發展空間遠大於以自有資本放貸的小貸公司。而相對於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網貸消除了向親朋好友借款時欲說還休的尷尬,並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資使得即便發生信用風險也不至於對貸款人構成太大影響。正因為這些比較優勢,P2P網貸在小額貸款這一細分市場中有著生長、發育乃至壯大的基因。
就P2P網貸的供給側來看,由於其為市場提供了一種靈活自主的投資方式,且賦予投資者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較為完善的風險保障體系,相比於傳統的投資理財渠道有其獨到的優勢,受到一批投資者的青睞。正因為此,網貸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資金,具備持續發展的生命力。
由於P2P網貸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間金融的屬性,加之目前國內網貸市場沒有受到制度的強制約束,這使得其領先於整個金融系統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因此網貸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為觀察民間信貸市場的窗口。進一步來看,隨著網貸平台與區域性金融機構合作的不斷推進,本地化趨勢將使得其作為區域信貸供求觀察窗口的功能不斷凸顯。而這可以為我們從微觀上觀察某一地區的經濟活動提供一種新的、可行的途徑。
6. 目前證大撈財寶撿察院定的是什麼罪一非吸還是詐騙
曾經的地產大佬、投資大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查。9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一則公告刷爆朋友圈。公告提到,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偵查,證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志康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誕生於1992年的證大公司曾名震一時,目前已發展成以金融、文化、投資為主要業務板塊的綜合性投資集團,戴志康也曾多次登陸中國富豪榜。然而,一切卻因非吸黯然失色。且在資金端受到波及後,證大集團旗下資產端和其參股的網貸運營公司都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9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浦東」發布《「證大公司」案件偵辦情況通報》稱,8月12日以來,陸續接到群眾報案稱證大公司旗下網貸平台「撈財寶」線上理財平台(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證大財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警方遂受理開展調查。8月29日,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康、總經理戴某新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並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設立資金池、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且已無法兌付。據此,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證大公司立案偵查,對戴某康、戴某新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警方還提及,經查,證大公司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金融資質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旗下「撈財寶」平台,「證大財富線下理財門店(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案件現在進一步偵查中」。
天眼查信息顯示,證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戴志康。從投資股票發家,到把重心轉向房地產,再到布局金融板塊,再到如今的自首,這位昔日的上海灘大佬已告別了前半生的輝煌基業。8月14日,戴志康在致用戶的第一封信中稱,「基於合規要求,撈財寶平台停止新增業務。因支付通道同時關閉,即日起,停止充值服務與債權轉讓服務,但提現功能正常」。就在自首的前三天,8月26日,撈財寶官網發布戴志康致用戶的第二封信,戴志康在信中明確表示,不甩鍋、不跑路,接下來的工作重心會放在債權資產的還款管理、催收上。
借貸余額超49億元
警方透露立案信息距離證大公司旗下子公司被曝「暫停放貸、裁員上千人」的消息僅過去20天,而此前出現的一系列風波都為證大公司埋下伏筆。
故事還要從兩則公告說起,8月12日午間時分,一張「關於上海證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投資咨詢』)提前終止全體員工勞動合同關系通知」的郵件截圖刷爆朋友圈,郵件顯示,根據政府監管要求,即日起該公司暫停所有的貸款新增業務,保留正常的貸後催收,同日,「撈財寶」線上理財平台也發布公告表示停止新增業務。
公開資料顯示,撈財寶上線於2015年7月,平台法定代表人為朱鈺。股權穿透圖顯示,撈財寶實際控制人為戴志康。據撈財寶官網披露的最新運營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平台累計交易金額296.38億元,借貸余額49.96億元。浦東分局警方指出,證大投資咨詢及撈財寶平台均系證大公司旗下對外借款平台,涉及的資金均屬涉案資金,並要求所涉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
在北京商報記者所在的撈財寶出借人交流群中,有多名撈財寶出借人曬出疑似撈財寶「一線管理群」人員發布的後續處置信息顯示,「平台在退出過程中陸續有出借人報案,因此戴志康負責配合警方調查,目前由戴衛新主持網貸平台相關工作」。截圖信息顯示,戴衛新在「一線管理群」中發布消息稱,目前出借人委員會、貸後相關工作都在正常進行,集團其他板塊也在正常運作,目前賬戶沒有凍結,回款沒有停。
從現有公開資料來看,戴衛新在證大公司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據天眼查信息顯示,戴衛新2014年11月至今任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總裁。針對戴衛新主持網貸工作的真實性以及兌付計劃,北京商報記者嘗試聯系撈財寶平台進行詢問,但電話始終未有人接聽。
金融板塊業務「失衡」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目前證大集團官網已經無法打開,在金融板塊中,證大集團旗下包括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金服」)撈財寶和北京捷越聯合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越聯合」)三個主體,這三者分別為證大集團的資產端、資金端和參與控股的公司,其中捷越聯合股權結構中,德潤天恆投資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持股62%,證大系公司上海傑悅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持股38%,天眼查顯示,馬曉軍持股比例47.12%,是捷越聯合實際控制人;戴志康作為捷越聯合的董事,持股29.38%。此外,證大金服還與國內多家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