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在銀行貸款不是必須要擔保人,具體如下:
1、具體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人和物的混合擔保。人的擔保就是提供擔保人,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話,可以採用物的擔保的方式,就是通過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抵押等。擔保是必須的,是為了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款;
2、當貸款人不具備貸款條件的時候,銀行通常需要要求貸款人提供個一個或多個擔保人。擔保人和擔保人的愛人,就是財產共有人簽訂擔保合同,並且發生法律效應。 銀行對擔保人的自然情況進行了解掌握,比如身份證戶口本工作證收入等。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❷ 怎麼取消銀行貸款擔保
方法有以下幾點:借款人還清貸款之後,貸款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合理地去要求銀行發出通知,免除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還有貸款還沒有還清,只能要求銀行取消貸款,但一般情況下不會同意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合同,如果對方不同意,就不能終止。即使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也會駁回。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怎麼退出
如果借款人已經還清,您可以理直氣壯地找銀行要求他們出具擔保責任解除通知書,不出就到處投訴;如果借款人還有貸款,還沒還呢,您只能找銀行請求他們解除,不過一般他們不會同意的,擔保關系是合同,對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即使去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法院也會駁回的。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應該具有的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三、銀行貸款擔保人如何降低擔保風險
1、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擔保的形式,明確自己提供擔保後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2、銀行貸款,最需要的是信譽,同樣,做銀行貸款擔保人,也要為有信譽的人做擔保。擔保銀行貸款,切忌礙於同學、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們的關系越好,風險就越小,而是貸款人信譽越高,擔保風險越小。想方設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譽資料,對他的信譽情況進行了解,如果信譽不佳,關系再好也不能為其擔保。
3、合理評估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自己的擔保承受能力。在評估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時需要對貸款的數額、貸款人的財產狀況做詳細的了解,因為貸款人的償還能力決定了擔保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
4、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特別是要掌握擔保責任免除的合同條款,注意掌握被擔保人的貸款使用情況,出現違規操作可以申請不再為擔保人擔保。
❸ 在銀行貸款必須要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具體要看辦理的貸款類型是什麼。當辦理信用貸款時,是明確不需要擔保人的。當辦理其他貸款時,則根據貸款銀行的審查結果來確定是否需要擔保人,一般資信條件較好的借款人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❹ 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向銀行貸款是不需要擔保人的。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是不需要擔保人的。但是貸款人需要攜帶有關的身份證明以及簽訂貸款合同,同時貸款合同需要詳細闡述有關貸款支付以及發放的具體內容,以免出現合同糾紛。一、銀行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個人向銀行貸款是不需要擔保人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簽訂銀行貸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注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以下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二)要注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發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餘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一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
(三)注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一定條件。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注意,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此,個人需要到銀行進行貸款的時候是不需要擔保人的。屆時借款人只需要攜帶有關的身份證明以及材料,經過銀行審核之後即可發放貸款。同時貸款人應該注意,申請貸款之後應該及時支付貸款,以免影響個人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