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
法律分析:在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之外,抵押權仍不能消滅。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抵押權只因債權、抵押物的消失而消滅,與合同約定的時間無關。不能因為超過時間就強行消滅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貸款擔保人可以中途取消擔保嗎
1.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無法單方面中途取消擔保。
2. 合同到期:如果貸款合同中規定的擔保期限已滿,擔保關系將自然終止。
3. 提前解除擔保:若需提前解除擔保,需參照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4. 擔保期間的責任:在擔保期限內,擔保人與借款人通常承擔連帶責任。
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相關當事人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3. 貸款擔保人可以中途取消擔保嗎
法律分析:擔保人不能取消擔保。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 抵押期限已過,抵押還是否有效
抵押期限已過,抵押有效。抵押期限到期與否並不對抵押權的效力產生影響,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只有其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後,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會隨之消滅。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貸款的要求是怎樣的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