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相互提供擔保發生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解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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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融擔保公司計提的擔保保證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看擔保的保證金金額 是多少,不能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A5 n/ j* Q0 C/ x, S! A s2 Z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Ⅲ 請問擔保支出一定不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擔保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要按照是否與應納稅收入有關進行區分,與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損失,可以按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對與應納稅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如何確定與應納稅收入有關,則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定。從上述規定的文義來看,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連帶還款責任,這一連帶是否等同於擔保法上的連帶,尚不明確,擔保法上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於一般保證,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被保證人經訴訟或者仲裁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責任並非連帶責任。對於以一般保證方式形成的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並未規定如何處理,我們認為也應該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
Ⅳ 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詳細內容
金融企業關於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允許在稅前提取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主要包括貸款(包括抵押、質押和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以及轉貸並承擔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扣除遵循特定公式:當年稅前扣除額等於年末准提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的1%減去上年已扣減的准備金余額。如果計算結果為負數,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保合規扣除。
然而,一些特定資產如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等不涉及風險和損失,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進行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的貸款損失,應首先用已扣減的准備金沖減,不足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如果符合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其稅前扣除政策適用特殊延期,不遵循本通知的前四條規則。
該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於2012年1月29日。
Ⅳ 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額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如果屬於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有關的實際發生的合理支出,則可以稅前扣除。如果屬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Ⅵ 企業擔保連帶責任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5、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6、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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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擔保費是否還要按稅前扣除
擔保費稅前扣除。法律規定,企業支付給向銀行借款的擔保方,即其他單位,非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擔保費用,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Ⅷ 企業擔保連帶責任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要分具體情況確定扣除,屬於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可以專項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 第 25號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如果屬於以上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可以專項申報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