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裁判觀點:未加蓋印章如何認定行為的性質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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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終字第3號
至於1999年2月14日被上訴人致阜寧除塵廠的函雖未加蓋印章,但此系被上訴人單方告知行為,只要有關信息是真實的並送達於被告知人,能夠使其知悉告知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發生告知的法律效力。被告知人對未加蓋印章的表面殞疵,應當及時提出異議,不能以存有表面殞疵即當然認為在法律上不具有告知的效力。原審原告和上訴人在庭審中均承認阜寧除塵廠已收到該函,且對該函本身的真實性並無異議。上訴人和原審原告就此所提意見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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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70號
2011年1月23日道隧公司與陳建春簽訂《退場協議》,羅滿在道隧公司授權代理人欄及甲方代表人欄簽字捺印,道隧公司雖未加蓋印章,但根據33號文及《會議紀要》的內容,表明道隧公司事先已對羅滿簽訂《退場協議》做出了承諾,確認羅滿的簽約行為代表道隧公司。《退場協議》是道隧公司與陳建春為了對陳建春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並作出確認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道隧公司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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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6號
李銀燈與中樂公司於2015年9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並非以宏成公司的名義簽訂,宏成公司既未加蓋印章確認,也未事後追認。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協議書》對宏成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法院結合李銀燈在金豪公司的任職情況以及上述《協議書》的具體條款內容,認定李銀燈不構成表見代理,依據充分。中樂公司就此提出的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再審事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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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225號
關於安興公司是否已免除甘國工的連帶擔保責任問題。甘國工提交《執行和解協議》和《同意書代申請書》,用以證明安興公司已免除其連帶擔保責任。本院認為,兩份書面證據的真實性不能確認。即便真實,也不足以證明甘國工的主張。該兩份證據系在另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的協議。另案申請執行人是齊河縣匯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孫福民,安興公司並非《執行和解協議》和《同意書代申請書》的當事人,亦未在兩份文件加蓋印章。《執行和解協議》和《同意書代申請書》均表述為申請執行人解除對甘國工的連帶保證責任,即使安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丁友在《同意書代申請書》上簽字,亦不足以證明其系代安興公司作出免除甘國工案涉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孟慶柱系代表孫福民在《同意書代申請書》簽字,並非作為安興公司的代理人。甘國工主張孟慶柱系安興公司代理人,缺乏依據。故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安興公司已免除甘國工案涉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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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41號
關於原審判決對於《補充協議》、《還款協議書》及「結算單」的效力認定是否錯誤的問題。耿岳和徐建國2014年1月1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上,僅有兩人的簽名,雙方均未在協議中加蓋公司公章。2014年11月1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雖有經辦人簽名並蓋有尾號為719的一建公司公章,但該公章已於2013年9月30日由西寧市公安局銷毀。原審判決據此認定《還款協議書》無效,並無不當。建宏公司稱在另案中,一建公司使用被注銷的尾號719印章與他人簽訂的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有效,但因該案與本案具體情況不同,缺乏關聯性,其關於原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書》無效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在建宏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一建公司授權耿岳簽訂協議或一建公司事後追認合同效力的情況下,一建公司對《鋼材購銷合同》的追認效力並不必然及於《補充協議》、《還款協議書》。因此,《補充協議》、《還款協議書》對一建公司不發生效力。對於「結算單」而言,沒有證據證明在「結算單」上簽名的任富榮、趙浩、楊波等人具有代表一建公司與建宏公司進行鋼材款項結算的權利,也並不能以鋼材送貨單由任富榮、楊波簽字而當然推定其被授權代表一建公司進行結算,故「結算單」對一建公司也不發生效力。綜上,建宏公司認為《補充協議》、《還款協議書》及「結算單」對雙方存在約束力的主張不能成立。
2. 江蘇省農村商業銀行簡介
江蘇省農村商業銀行正確的名稱是「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全國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單位,是由全省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共同入股,經江蘇省政府同意,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成立於2001年9月19日。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行使對全省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人行、銀監部門的悉心指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江蘇省聯社把握全國率先改革試點的歷史機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發展為要務,以改革為動力,以服務為平台,以控險為責任,以創新為抓手,突出「管方向、管班子、管制度、管風險」四項重點,探索出了一條既符合現代金融企業管理要求、又彰顯江蘇農信特色的科學管理模式。捷足先行,實現了從崛起到蛻變,從突破到跨越的巨變;與時俱進,走出了一條規模、質量、效益協調發展,改革、發展、支農相得益彰的科學道路。
截至2017年末,江蘇省農村商業銀行系統共有62家基層法人單位,各類營業網點3267家,從業人員51289名,是省內金融機構中營業網點最多、覆蓋范圍最大、服務群體最多的金融企業。2017年末,全省農村商業銀行各項存款余額19125.67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2955.51億元,存、貸款規模均居全省金融機構第一。全省三分之二的法人單位存貸款規模位居當地金融機構之首,為促進江蘇農業持續增長、農民持續增收、農村經濟持續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江蘇省農村商業銀行成為擁有地方金融資源主要份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主要渠道、服務惠及社區主要人口的農村金融主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