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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創業擔保貸款最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5-01-18 18:17:53

㈠ 重慶對大學生創業的最新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重慶對大學生創業的最新優惠政策包括實名制登記和一系列精準服務。

我市對高校畢業生實行實名制登記,對象包括本市戶籍、市外戶籍在渝應屆及往屆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其中,應屆高校畢業生指離校未滿一年(畢業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往屆高校畢業生指離校超過一年但未滿兩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需先到戶籍地、就業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工作機構進行實名制登記,按規定免費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明。實名制登記的目的是使政府就業主管部門准確了解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基本情況和就業情況,為離校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提供更加精準的就業服務。

針對高校畢業生,我們制定就業創業服務計劃,提供定製服務。對有求職意願的,搭建對接平台,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落實社保補貼等優惠政策;對有創業意願的,開展創業培訓、項目推薦和信貸融資等服務,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場租水電減免等創業優惠政策,提高創業成功率;對就業困難的,開發公益性崗位,過渡性安置就業,落實崗位補貼。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登錄重慶就業網(http://rlsbj.cq.cn/cqjy/index.html),點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定製服務計劃專區,錄入並提交個人基本信息及就業創業意願。

我市還為離校未就業創業者發放求職創業補貼,補貼對象為我市戶籍登記失業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人家庭以及身有殘疾、特困救助供養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需要注意的是,補貼標准為每人一次性補貼500元,不重復享受。離校1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貧困畢業生可向全市任意一家街道(鄉鎮)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

㈡ 重慶大學生創業補貼政策2022

一、重慶大學生創業補貼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可申請求職創業補貼一次性500元
2、可申請創業成功基金補貼
3、培訓合格補貼:通過培訓質量評估合格,培訓合格率達到80%以上的,按照參培人員數給予800元/人的補貼給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培訓合格率達不到80%的,不能申報補貼
4、創業成功補貼:創業培訓學員結業後經所在省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後續指導服務,在一年內創業成功,按照1500元/人標准補貼給省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
5、繳費參加創業培訓的個人,個人申報補貼標准為800元/人
二、重慶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1、鼓勵用人單位吸納。
對招用登記失業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給予社保補貼。對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半年及以上社保的中小微企業,給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2、引導自主求職。
在重慶高校就讀,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800元一次性在校求職創業補貼。
重慶戶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畢業後登記失業可享受每人500元一次性離校未就業求職創業補貼。
3、提升就業能力。
高校畢業生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後,按照「先墊後補」的原則,由培訓機構代個人申請補貼。
4、過渡性安置。
對離校兩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可採取公益性崗位或基層管理服務崗位過渡安置,最多持續三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予補貼。
5、創業扶持政策。
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可享受最高1500元的培訓補貼。
創業個人可申請最高2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貼息。
實施「渝創渝新」重慶大學生創業啟航計劃,遴選一批優秀大學生創業項目,給予重點資助,並安排創業導師跟蹤指導、長效幫扶。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十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整合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完善管理體制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現基金滾動使用,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提供支持。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對高校畢業生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㈢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政策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大力促進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是指雇員(含投資者)在20人以下,投資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重慶市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九類人群,即大中專(含中專、職高、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是指承貸金融機構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有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以下統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主要指由指定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也包括微型企業直接提供抵、質押或保證擔保的貸款。 第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擔保是指微型企業作為擔保申請人,擔保公司依據本辦法規定受理其申請,並經審批同意後為其在銀行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提供保證擔保。 第六條 市級財政在工業和信息化、商業、外貿、中小企業、農業、科技、旅遊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微型企業創業融資專項資金,用於貸款貼息和風險損失補償。第二章 創業扶持貸款基本規定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貸款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由具有重慶市戶籍且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遵照相關規定創辦,如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取得標注「微型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注冊地及經營在重慶市范圍內; (四)具備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企業及其投資者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記錄,無涉黑、涉賭、涉毒的不良記錄; (六)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七)有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八)承貸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按《意見》規定對科技類、文化創意、軟體開發及服務型微型企業給予重點扶持,並不得向國家禁止的行業或項目發放微型企業貸款。 第九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微型企業可在農行市分行、重慶農商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確定一家開戶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含財政補助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 第十二條 對申請貸款的微型企業可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以貸款上賬日計算,借款人應按時還款。借款人貸款期滿後還需貸款的,可直接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商業性貸款,不再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利率可參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可採用按期結息到期還本法和分期還款法,貸款逾期應按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計交罰息,罰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微型企業貸款可選擇由承貸金融機構認可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專業擔保公司需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並簽訂擔保合作協議,對擔保總額度、合作期限、雙方責任等進行約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應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前,借款人自有資金須先於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條 對逾期無法收回的微型企業貸款本息,經工商、財政、承貸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認定後,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區縣(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各承擔1/3,餘下1/3由承貸銀行及擔保機構協商承擔。第三章 創業扶持貸款辦理程序第十九條 借款人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微型企業貸款之前,應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第二十條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借款人申辦企業及經營活動的有關資料。擔保公司對微型企業擔保申請原則上應簡化審查流程,經內部審核後在5—7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擔保,承貸金融機構經擔保公司審核同意擔保後簽訂借款合同並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簡化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發放流程,對審批同意的貸款,在完善擔保手續和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之後,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需求放款。原則上貸款審批期限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根據實際用款需求使用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共同做好貸後管理及追償工作。 第四章 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程序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業自行承擔,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財政貼息。貼息資金由市 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融資專項資金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按期償還本息,最後一次結清本息後,委託承貸金融機構憑結息清單或憑證到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劃撥貼息資金後,承貸金融機構將貼息資金一次性劃入借款人在承貸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內。 第二十五條 貼息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的微型企業貸款貼息憑證和確認清單進行復審匯總後報市財政,由市財政審核後據實劃撥。此款只能用於微型企業貸款的貼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創業扶持貸款擔保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業擔保公司採取下列方式為貸款人提供擔保:(一)三峽擔保公司成立專門部門負責微型企業貸款擔保,並單獨制定該部門的績效考核制度。 (二)三峽擔保公司在有分支機構的區縣(自治縣),對符合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經分支機構審核後提供直接擔保。在其他區縣(自治縣),由經三峽擔保公司審核授信的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由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第二十七條 擔保額度。單戶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二十八條 年擔保費率。參與微型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二十九條 擔保期限。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期限為1—2年。第六章 創業扶持貸款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工商、財政、金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及承貸金融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借款人及貸款資金進行監督與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的申請、培訓、注冊及評審推薦;財政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融資專項基金的安排,牽頭做好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的處理;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承貸金融機構建立微型企業貸款獨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機制和微型企業貸款發放的綠色通道,提高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積極性。工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解釋並組織實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七章 附 則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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