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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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自然人名下有貸款能當擔保人嗎
自然人名下有貸款也能做擔保人,各家銀行都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有貸款就絕對不能做擔保人,但是,對擔保人的基本要求是擔保人有履約能力,個人徵信沒有問題,有些銀行還要求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者在當地有固定的住所。一、自然人名下有貸款能當擔保人嗎?
有貸款也可以做擔保人,對擔保人的要求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能履行擔保義務。
二、哪些人不能做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對保證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對於擔保人來講,如果本人名下有貸款且貸款數額較大,這時候又做了他人的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除了要償還銀行的貸款,還得替債務人還債,所以擔保人要考慮清楚相應的法律後果。
③ 自己有貸款還能為別人擔保嗎
法律分析:即使個人已有貸款,仍然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均有資格成為保證人。然而,是否能夠擔任擔保人取決於貸款銀行的批准,銀行會通過審查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來評估其是否適合作為擔保人。銀行在審查時關注的是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而非提供的擔保額度。只要擔保人具備足夠的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便可以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擔保物權已登記在他人名下,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或其受託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這些情況包括:(一)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託管理人名下;(二)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三)擔保人知曉債權人與他人之間的委託關系。
④ 本身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