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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內容

發布時間:2025-01-28 00:19:35

①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可否舉例說明下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並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http://www.fatong.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660

② 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與個人借款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
特別提示:抵押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為了確保 (下稱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期間和額度內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解釋

1.1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

1.2 變更:包括修改、補充、替代和更新。

1.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締約方,包括該締約方的繼承方和受讓方。

第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幣 元(大寫: ­­­­元)的最高余額內,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所有貸款。(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准)

第三條 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所有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

4.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4.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採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4.5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4.6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7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與貸款人應及時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抵押人與貸款人應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2 借款人主合同項下義務履行完畢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條 保險

6.1 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物的相關保險。保險期限屆滿日應不早於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保險金額應不低於第二條約定的最高余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

6.2 保險單中應當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4.7條的約定處理。

6.3 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分

7.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4.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4.6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7.3 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抵押物為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7.4 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八條 抵押人保證和聲明

8.1 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8.2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對抵押物享有完全的處分權;抵押物為共有財產的,已取得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承諾;

8.3 抵押物上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8.4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監管,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8.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貸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8.6 抵押物如在設定抵押前已經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貸款人。

第九條 抵押人承諾

9.1 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除延長貸款期限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9.2 已充分認識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項下貸款採用浮動利率,願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9.3 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9.4 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出租抵押物的,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條的約定處理;

9.5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任何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糾紛的,在10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與貸款人,由此造成貸款人損失的,向貸款人足額賠償;

9.6 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律師、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及其他有關費用;

9.7 住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動的,於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第十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抵押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查詢抵押人的相關信息。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0.3 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獨立性

11.1 本合同項下部分條款的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應以抵押物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或對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11.2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借款人對此有過錯的,抵押人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對借款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均應由締約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3.1 將該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 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2 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3.3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4.2 本合同自貸款人和抵押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辦理抵押登記的,自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 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一、最高額抵押權舉個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個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房產抵押,該房產評估作價1000萬,那麼最高額抵押貸款的額度就是1000萬,公司幾次貸款的話,只要貸款總額在1000萬內,銀行擁有對房產的最高額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二、不動產抵押的例子?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房產抵押的特別實例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四、公司房產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公司房產可以做抵押。但是要有一個抵押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有房產局進行抵押登記。拿你們彼此有效的身份證是必須的,提供抵押方還要拿房產本,如果這里有不完善的地方,到房產局他還會告訴你,應當補充的資料。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一、房產抵押在險
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的風險包含: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七)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八)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九)房產處置執行難。
二、關於房產抵押給個
當事人僅就抵押房產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並不導致抵押權的產生。從法律上講,房地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於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予以抵押登記,才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使當事人雙方意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承認其法律效力。這種以國家行為直接強制干預的目的,登記,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產已設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測的損害,從而保證抵押權的順利實現。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注意: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④ 最高額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期限

法律分析:這兩個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一般指債權發生期,即受該抵押合同之抵押權覆蓋的債權的最後發生期限。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是指單筆貸款的具體起訖日。只要貸款合同的債權起日(應指實際發生的起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的債權期間內(債權發生期),則都受抵押權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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