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院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最高院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由於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所以一般是屬於犯罪情節嚴重或者是違法發放的貸款的數額較大,所以屬於是從重處罰的,如果是由其他的法院審理的案件,屬於是罪輕或者是違法發放的貸款的數額較小的,就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最高院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
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
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
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如果是銀行的工作人員並未玩忽職守,工作上沒有出現紕漏,但是由於意外原因造成貸款的錯誤發放的,此時是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因為工作人員本身是不存在過錯的,並且就算是出現工作失誤,但是沒有對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也不能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