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②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2)再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無效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③ 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貸款
不可以的。
從經營范圍而言,投資類公司的業務范圍肯定不包含貸款服務。不過,目前市場上還是有很多這類公司在做貸款類業務。也有直接提供貸款資金的,類似民間借貸。目前很難說投資類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是否違規,很多公司操作方式有所不同。
④ 擔保公司可以發放委託貸款嗎
擔保公司可以發放委託貸款嗎擔保公司不可以發放委託貸款。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委託投資等業務,如果擔保公司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委託貸款,那麼貸款合同會被視為無效合同。因此,擔保公司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其他金融機構應該予以拒絕。只有持牌的金融機構才可以發放貸款,至於委託發放貸款,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擔保公司通常是融資性擔保公司,該公司不能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可以規避這方面的問題,那麼擔保公司委託發放委託貸款,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用戶申請貸款時,還是要申請正規的貸款,這樣才可以避免後續產生糾紛,而有糾紛的貸款,對於貸款申請人來說是很不利的。
⑤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