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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嗎

發布時間:2025-02-09 12:18:38

㈠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律師解答:兩種情形。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通常承擔的責任有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兩種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在償還借款後,都可以向債務人予以追償。

㈡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以下擔保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㈢ 銀行貸款做擔保人會有什麼責任嗎

1、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對主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而一般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保證范圍為限承擔保證責任。
2、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㈣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㈤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貸款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責任,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說債務到期後,若債務人不能還債,才輪到保證人替他還債,並且也只還債務人不能還的那一部分,債權人不先起訴債務人是不能向擔保人要錢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直接來找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㈥ 銀行貸款還不上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第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第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明確答案

銀行貸款擔保人負有擔保貸款還款的法定責任。在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確保貸款合同得以履行。具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責任的承擔、法律訴訟風險以及信譽風險。

詳細解釋

1. 經濟責任承擔: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代償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擔保人必須履行此責任,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

2. 法律訴訟風險:如果擔保人未按照銀行要求履行代償責任,銀行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索債務。這可能導致擔保人的資產被查封、凍結甚至拍賣,影響其個人財產及未來信用活動。

3. 信譽風險:作為擔保人,其信譽至關重要。一旦未能履行擔保責任,不僅會影響個人聲譽,還可能在社交圈和行業內產生負面效應,影響未來的經濟活動。

總之,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重大,涉及經濟責任、法律風險和信譽考量。在決定是否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應慎重考慮自身經濟能力、與借款人的關系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同時,確保借款人具備還款能力,並詳細了解貸款合同條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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