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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擔保期間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5-02-12 01:17:43

Ⅰ 公積金擔保人擔保期間可以公積金貸款嗎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能貸款嗎?一文簡單介紹


公積金貸款買房資質不夠,是可以找人做擔保的。而經常有人給他人做了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後,自己也想貸款買房,那麼其擔保人身份會不會對貸款有影響呢?想必很多人都會有這種疑問,下面就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能貸款嗎?
我們都知道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名下不能有貸款,並且成為擔保人後,在擔保期間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貸款人無力還款時要為其償還貸款。而作為擔保人,自己是不能進行公積金貸款的。
畢竟擔保人如果名下有公積金貸款,但是貸款人在貸款期間出現各種變故無力還款,則擔保人又要給自己的貸款還款,又得給貸款人還款,如此會給資金回收帶來極大的風險。所以為了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轉,是不會給擔保人批貸的。
如果擔保人實在是想辦理公積金貸款,必須等貸款人還完公積金,或者是讓貸款人提前還款,以及更換其它擔保人,反正只有終止了擔保人的身份,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了。
當然,如果是辦理商貸,可能就沒有這種限制了,但是給他人做擔保,他人的貸款負債、逾期情況,也是會算自己的,批貸可能也會有影響,除非擔保人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資產證明資料,還款能力得到銀行認可基本就沒問題了。
總之,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是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但是可以嘗試辦理商業貸款。如果商業貸款利率遠比公積金貸款高,所以大家要是有貸款需求,還是不要給他人做擔保。

在擔保期能公積金買房嗎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是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也就是說,用戶幫他人擔保貸款並且在他人還款期間,擔保人本人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目前,公積金貸款沒有擔保人,申請者可以找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做階段性擔保。想要申請公積金貸款,則需要被擔保者還清欠款之後才可以去申請。
拓展資料:
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012年部分城市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其中山東臨沂市9縣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將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發文,包括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
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聯合發布通知稱,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積金貸款買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的條件是:單位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

公積金擔保人可以貸款嗎


如果在擔保期間不可以的,除非購房者過了擔保期、貸款人提前還款、或者找另外擔保人替出勞動者後才可以的。 1、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3、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4、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以上是關於我國法律上規定公積金擔保人可以貸款嗎的解答。

Ⅱ 給別人擔保還能公積金貸款嗎

法律分析:給別人擔保還能公積金貸款。如果公積金戶主作為他人貸款的擔保人,並不影響本戶主進行公積金貸款,只是戶主的公積金余額無法提取。此外,對於在商業銀行進行的消費貸款等等,也沒有影響。自然人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Ⅲ 有擔保影響公積金貸款買房嗎

法律分析:如果在擔保期間不可以的,除非購房者過了擔保期、貸款人提前還款、或者找另外擔保人替出勞動者後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Ⅳ 公積金幫別人擔保後自己還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作為公積金擔保人,是不能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的。如果在擔保期間不可以的,除非購房者過了擔保期、貸款人提前還款、或者找另外擔保人替出勞動者後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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