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可以用項目抵押..
當然可以呀 不過一般銀行不會同意的 還得中間金融機構代做才方便麵
我們有歐元國債可以為企業貸款提供抵押服務,貸款1-5年期,貸款企業需提供相應資產或項目進行抵押,貸款銀行由企業定
Ⅱ 工程合同能貸款嗎
工程合同可以貸款的。
凡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具備對外承包工程專業技術資質和實力的企業,均可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貸款。
基本條件
1、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和資信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已簽訂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時需經國家有權審批機關批准。
3、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帶動國產設備、材料、技術、勞務和管理的出口額占項目合同總金額的比例不低於15%。
4、對外承包合同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於15%,延期付款部分應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支付保證。
5、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6、承包商具有實施對外承包工程的相關資質、工程履約能力。
7、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相對穩定。
8、對收匯風險較大的項目,應按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要求投保相應的出口信用險。
(2)項目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貸款簽約儀式
1、有資本金,即投資人的非債務資金。不同行業的項目所要求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同,銀行貸款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項目資本金在30%以上。
2、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較長,往往是一次審批,多次發放,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資產貸款以整個項目全部資金需求為評審對象,一次審批、承諾。
而放款階段是根據工程進度和年度貸款計劃,逐年、逐筆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期限是指對項目發放第一筆貸款起至最後一筆貸款還清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為貸款第一年利率,以後每年要根據人民銀行的利率變動進行調整。
3、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次性的。一筆固定資產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從項目建設時投入,項目竣工投產產生效益開始歸還借款,到銀行逐步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即退出企業生產活動。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需要按規定重新立項報批。
4、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稅後利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5、 固定資產貸款專業性強,管理過程復雜,對客戶經理的素質要求較高。
Ⅲ 在建工程抵押只能用於建設工程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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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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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地產開發商去銀行貸款用什麼做的抵押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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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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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項目貸款抵押率怎麼算
是抵押貸款本金利息之和與抵押物估價價值之比
其計算公式為:
抵押率=貸款本息之和÷抵押物估價×100%
國內外銀行抵押貸款的抵押率一般為70%左右,即住房按揭貸款中的七成按揭。確定抵押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借款人的資信程度、抵押物的品種、抵押物估價的准確程度、貸款期限等因素。依據前述的抵押權設定范圍規定的抵押物,其抵押率的高低順序一般是:有價證券(不含股票)、流動資產、房地產、其他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國庫券的抵押率最高,達90%左右。
確定抵押率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貸款風險。貸款風險與抵押率成正向變化。抵押率越高,風險越大,抵押率越低,風險越小。所以貸款人對風險大的貸款,採用降低抵押率來減少風險;風險小的,抵押率可高些。
(2)借款人信譽。一般情況下,對那些資產實力匱乏、結構不當,信譽較差的借款人,抵押率應低些。反之,抵押率可高些。
(3)抵押物的品種。由於抵押物品種不同,它們的占管風險和處分風險也不同。按照風險補償原則,抵押那些占管風險和處分風險都比較大的抵押物,抵押率應當低一些,反之,則可定得高一些。
(4)貸款期限。貸款期限越長,抵押期也越長,在抵押期內承受的風險也越大,因此,抵押率應當低一些。而抵押期較短,風險較小,抵押率可高一些。
Ⅵ 在建設的工程如何做抵押貸款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產登記機關認可的在建工程是指處於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並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即狹義的概念。但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應為房地產期權,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定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在建工程項目在各項工程均已完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但是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前,項目所欠資金可能尚未還清,此時如果僅以竣工驗收作為衡量在建工程與否的條件,就會使此項目處於已達到竣工驗收標准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又由於債權債務尚未結清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的尷尬狀態。在建工程抵押項目起始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行使擔保物權不應該存在真空期,否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物盡其用原則,從在建工程抵押到初始登記應做到無縫對接。因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的概念應歸為廣義的觀點。 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存在為前提。我國《物權法》所稱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有體物。在建工程在其主體完成之前,並不具有完整意義上的物質形態,因此,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反對的一方認為抵押權作為存在與特定物上的權利,就在建工程來說,將來的不動產尚未實際存在,不能確定在建工程的價值,亦不具備實際支配抵押物的效果。而贊成的一方認為,在建工程雖然尚未具備完整意義卜的物質形態,其在建造過程中,始終處於變化狀態,本來無法予以特定化而成為抵押權的標的。然而,其已具備有體物的一些特徵,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可以具有完整的物質形態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由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處於虛擬狀態的有體物,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抵押權標的范圍的擴大。雖然在建工程最終能否形成只是一種期待中的可能性,但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讓建立在此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披上了一層賦予物權內容的外套。 在建工程,其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後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所有權證書止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體工程基本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建設過程中的狀態,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而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還包括房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後、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由此可見,現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即抵押的是已完工部分。《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二條明確對在建工程抵押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做了相關規定。根據以上條文,我們能夠看出在建工程抵押不僅是房屋登記行為的重要內容,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不可分離的部分。